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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補貼

發布時間:2023-04-17 04:46:40

A. 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

1、離退休老幹部去世後,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
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孀的月撫金標准,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
一、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條件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離休幹部遺屬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凱液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標准

1.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衫鎮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盯塌物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B.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配偶的遺屬補助政策有哪些呢

首先是配偶的遺屬補助政策計算與往年不同。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福利,包括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標准為上年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養老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人均養老金。可支配收入乘以繳費月數,繳費月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繳費年限確定。

最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出台了越來越多的新政策來幫助人們提高生活質量。對於這種“喪葬撫恤金”,如果你想在未來退休後過世,讓你的家人能夠領取更多的養老金,就必須盡可能地繳納真假養老保險。值得注意的是,養老金的最高金額是24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了30年或以上,是按照24個月計算的。當您退休時,您領取的養老金也將在24個月內計算在內。當您去世時,養老金將從您領取的相應年數和月數中扣除。

C. 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1.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辦法》 第二十五條 因工死亡遺屬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22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

D. 改制的企業,退休職工病故,遺屬能享受什麼

各地標准不同啊!既然你沒說清楚是哪個省市縣的,那我就從大方向說說罷。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死亡,除了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外,遺屬還可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已滿16周歲但還在學校讀書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已滿16周歲但還有學校讀書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或已滿16周歲但還有學校讀書的。
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你查一下你所在的縣區的標准。一般從每人每月150元到420元的都有。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回到你的問題,按照上面列出的范圍和條件,自己看看有幾個人能享受遺屬補助的,應該一目瞭然了吧。補助的標准你去當地人事局或社保局查一下,該爭取的一定要爭取!!!

希望能幫到你。

E.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5)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補貼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F. 退休公務員死後遺屬的待遇

我們國家公務員如果去世了,是可以由家屬領取遺屬補助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領取,遺屬補助必須要滿足生活比較困難的情況,那麼國家公務員遺屬補助有哪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國家公務員遺屬有哪些補助
敏神1、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2、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橋笑虧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3、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4、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二、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我們滿足條件的話是可以申請遺屬補助的,遺屬補助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支付不同的額度,如果是城市的話也會比農村高一些,因為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較升指高。

G.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H.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給哪些補助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給哪些補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職工退休後死亡時,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2人者,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

2、這表明,退休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是兩筆費用,一筆是喪葬補助費,一筆是救濟費.。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都有那些補助

有2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安葬費8000元左右。憑退休證,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到退休發工資單位辦理(社保局)。
給個採納。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死亡補助、家屬?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企業改制退休職工死亡後原單位有什麼補助

退休人員因病去世、原單位沒有補助,喪葬費和遺屬生活費等待遇均由社會保險部門審批發放。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還有補貼嗎

這個要咨詢原單位退休辦。
退休人員因病去世,一般的原單位沒有補助,喪葬費和遺屬生活費等待遇,均由社保部門審批發放。 也有一些單位,經濟情況較好,會給退休人員適當的補助。 因單位而異,只能咨詢原單位。

倒閉國營企業退休職工死亡補助

單位倒閉,和退休職工無關,退休職工死亡,由社保部門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各地不一。請你咨詢當地社保局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直系家屬何時補助

供參考: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 *** 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

江蘇南通的企業退休職工死亡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
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
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
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
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具體情況請咨詢:南通市政務中心三樓大廳人社分中心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發放窗口
咨詢電話:59001259,或熱線電話:12333

企業退休職工2015年死亡遺屬補助應該哪裡發(單位破產),向哪裡申請?

參見我以前的回答
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單位破產職工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規定,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另個人賬戶 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請去當地社保局進行辦理。

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有什麼補償

補償死者生前20個月的退休工資加當地的傷葬補貼費

I. 離休幹部去世後遺孀每月補貼

法律分析:對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如下: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J. 國有企業遺屬補助

國有企業遺屬補助,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已經成為城鎮企業改制後的一個信訪熱點,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下面帶來國有企業遺屬補助相關文章,歡迎閱讀借鑒。

國企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提高【1】

日前,筆者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13年1月1日起,新昌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調整後,企業離休人員,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215元調整為14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25元調整為118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930元調整為1070元。

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調整為68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570元。

符合相關文件規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生活補助費標准由每人每月645元調整為710元。

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提高【2】

錢女士致電:我父親是國有企業離休的,去世以後我母親一直有生活補助,聽說現在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了,我想問問現在是怎標准?

熱線回復:(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1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40元。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後職工遺屬補助相關問題的思考【3】

近幾年來,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部分職工遺屬紛紛到改制後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信訪局等有關單位上訪,要求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已經成為城鎮企業改制後的一個信訪熱點。

本文就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後職工遺屬補助情況

以國有、集體產權全面退出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到2000年基本結束。

目前企業職工遺屬中的主體是職工配偶,對屬於職工配偶的遺屬在企業改制的不同階段採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大體分三個階段:

一是改革初期。

一是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按每人12000元計提、未成年子女按每人10000元計提標准向應支付對象發放生活補助費和繳納有關費用,在計提的改制費用中列支。

二是中期階段。

隨著改制的深入,部分企業面臨著破產解體,企業主體即將消亡,在一些企業改制中,探索採取與這些供養的職工遺屬、精簡下放人員和土地保養工等有關人員經協商後一次性處理,並在簽訂協議後一次性了斷的辦法,即按當時規定標准一次性發放五年的生活費。

三是改制後期。

對當時已經存在的職工遺屬根據企業資產質量狀況按下列標准計提了改制費用。

計提公式:生活補助費=[平均預期壽命(75周歲)-實際年齡]×生活費(元/年)+不可預見費,其中遺屬(子女)生活費=[18周歲-實際年齡]×生活費(元/年)+不可預見費。

在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上,改制企業一般按月發放,有的由主管部門發放,有的由原企業發放,在改制費用的處理上,大部分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但後期考慮到改制費用有可能不夠的問題對部分改制企業的改制費用採取了包干使用的辦法。

破產企業對職工遺屬的處理,普遍採用一次性處理的辦法,但在時間計算上,與中期階段不同,按平均預期壽命75周歲計算,不到75周歲的'計算到75周歲,已到75周歲的再算5年。

綜上所述,對當時已經存在的職工遺屬都計提了改制費用,明確了發放標准和辦法,但在不同階段採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一是按月發放;二是一次性發放5年的生活費予以了斷;三是按平均壽命測算一次性發放予以了斷,不到75周歲的發到75周歲,已到75周歲的再發5年。

但對於改制後死亡的職工遺屬,由於無法預測,改制時沒有制定過相應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計提不可預測費.。

綜合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情況,有這么幾個特點:一是改制前已存在的遺屬,在企業改制時基本上都進行過解決。

在解決方式上,有一次性了斷和按月發放兩種辦法。

二是改制後新產生的遺屬基本上都沒有解決。

這些人員中,基本上都是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職工的配偶,個別的是改制前因公死亡、改制後符合領取生活費標準的職工配偶。

三是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

對改制前已產生遺屬的處理上,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發放生活費的,標准高低不一。

自企業改制以來,勞動和財政部門已幾次下發提高發放標準的通知,有的單位執行、有的單位沒有執行,發放標准差距很大。

個別企業在產權二次變動後,乾脆停止了發放,引發一系列問題。

一次性了斷的,前後計算方法、時間長短不一致,一次性領取5年生活費的人員,在滿5年後開始上訪,要求再發。

改制後產生的遺屬有的系統解決,有的系統不解決,也引發了新的矛盾。

四是普遍存在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

由於當初研究改制政策、測算改制費用時的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都存在費用計提不足的問題,再加上留在企業的部分因改制後企業經營不善又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經過幾年的發放,目前改制費用基本用得差不多了。

二、解決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問題的建議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制度源於1951年公布、1953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據有關專家介紹,1951年國家發布《勞動保險條例》前曾向社會公布。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有關政策解釋,至今還在實施。

因此,從本質上講,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制度,與近年來實施的屬於社會救濟性質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屬於勞動保險的范疇,是國家或社會對勞動者死亡後給其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的補償,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鼓勵人們積極投身勞動,形成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建立了制度性的保障。

只是由於我國自80年代初開始的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環節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單兵突進,社會體制改革嚴重滯後,在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上,經歷了一個先破後立的過程,勞動保險制度立法嚴重滯後,導致50多年前在《勞動保險條例》中明確的遺屬補助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現狀,出現了難以落實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改革理論界,在總結反思前幾年的改革,研究下一步改革的討論中,普遍認為應加大社會體制改革的力度,有人對當年國家發布這一《勞動保險條例》的評價相當高,稱其是繼土地改革凝聚農村農民人心後凝聚城市工人人心的重大舉措。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中的第四部分“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政策”中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將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對象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及退休人員。

在資金開支渠道上明確“勞動者因病、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喪葬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遺屬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後,一次性喪葬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遺屬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已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統籌項目的,按原渠道開支”。

從實際來看,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改制時基本上都計提過費用,並進行過處理,下一步主要是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改制後新產生的遺屬主要是由於經費來源沒有落實而尚未解決。

從目前上訪的職工遺屬來看,大多是屬於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的原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遺屬,個別的屬於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改制前因工死亡、改制後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人員。

這些人數量不是很多,但年齡普遍很大,確實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都是由於企業改制才使她們失去了遺屬補助。

按照讓人民群眾分享改革成果、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了取得人民群體對改革的支持,在改革過程中應盡可能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避免對弱勢群體的傷害,對於因企業改制所造成的遺屬補助無法落實問題理應予以解決。

因此應以企業改制為界,對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和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的遺屬,實行社會統籌,經費來源分兩部分解決,一是改制前已經計提、尚未使用的改制費用;二是缺額由財政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決。

改制後企業的職工遺屬補助問題:盡管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依據《勞動法》和《勞動保險條例》在進行政策解釋時,認為應該予以解決,但費用由改制後企業負擔,在企業生產成本中列支。

由於沒有明確的政策措施和強制實施辦法,實踐中無法操作,只會增加社會矛盾。

因此可由市勞動部門認定後,由縣社保中心按規定支付。

具體的建議是:1、對改制前已經存在的遺屬分兩種辦法處理:一是目前仍在按月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的,可在按平均預期壽命測算的基礎上一次性將費用和人員移交給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二是原來統一發放五年一次性了斷已過了五年仍健在的遺屬,也應納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

2、享受勞保待遇的職工在改制前退休、改制後死亡所產生的遺屬及改制後符合領取遺屬補助條件的人員,可由企業或所在社區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勞動部門確認後由社保中心按規定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實行社會統籌,由社保中心統一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資金來源可分別解決:一是已經計提過費用並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可在對計提費用清理的基礎上,將結余的計提費用劃給社保中心;二是改制費用由企業包干使用的,是否移交由改制後企業確定,如願移交的要在對計提費用清算的基礎上,將結余部分全部移交給社保中心;不願移交的要求其必須按規定標准發放。

三缺額部分和尚未計提過費用的由財政部門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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