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補助算遺產嗎
肯定算。
B. 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應該由誰來繼承
你好,因為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撫恤金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你繼父的撫恤金要看單位規定發給誰的。
如果是是單位為了撫慰你母親而發,那麼撫恤金就應該歸你母親一個人所有。如果單位在下發撫恤金時並沒有明確歸屬的話,那麼就應該是歸你母親以及你繼父的子女共同所有,原則上應當平分。
你是繼子,就需要看你繼父生前與你是否存在撫養的關系,如果存在撫養關系,在法律上你們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你也可以參與分配的。但是如果你母親與繼父結婚生活在一起時,你已經成年了,那麼就不存在撫養關系了,也就是說你不能參與撫恤金的分配。
按照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死亡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至於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一般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也可當地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一般會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共有人的實際情況。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於死之後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於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於因死亡而消滅。
(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對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因此,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於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於遺產范圍。
需注意的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享受撫恤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不可。
C.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遺產
既是共同財產也是遺產
D.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補助的四十個月工資由誰繼承
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考慮與死者共同生活緊密度,按照顧婦女兒童原則分配。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撫恤金。
對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死者有遺囑,且遺囑合法的,原則上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不合法的,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 退休人員死亡後配偶的遺囑費
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13]46號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標准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撫恤金標准,分別按以下辦法執行: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撫恤金標准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10÷180×繳費月數(含視同繳費月數)。
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四、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五、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
七、國家出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辦法後,從其規定。
F.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屬不屬於遺產
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區分,我國的撫恤金分為兩種,一種是發給傷殘者本人的,另一種是發給死者家屬的。這兩種性質的撫恤金在遺產繼承中的結果是不同的。如果撫恤金是有關單位發給傷殘者本人的,這就屬於傷殘者本人所有,一旦傷殘者亡故,此部分撫恤金就成為遺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如果該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那麼該種撫恤金屬於家屬的個人財產,而非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 希望對你有幫助!
G. 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繼子女可繼承嗎
喪葬費,是死者死亡後所得,用於死者安葬使用。
如有安葬完畢死者有結余,可以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協議平分繼承。
繼子女作為死者子女,有繼承權和份額。
H.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遺產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額是夫妻共同財產。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余專額,屬於應得養老屬金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I. 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是遺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實質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喪失為給付條件的,此時夫妻關系已經終結。
2、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
死亡賠償金應當視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慰問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合理分割。分割前應扣除已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剩餘部分公平合理地分割。
J. 父母親死後的退休工資卡的錢是不是屬於遺產
是遺產,在父母名下的,在父母過世以後都屬於財產,包括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