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軍隊師職領導幹部退休後可到地方企業任職嗎
普通教師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國家對普通教師退休後在就業沒有什麼限制,可以到企業任職。但退休教師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企業聘用的,不受勞動法規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普通教師退休後到企業任職,是勞務關系,由雙方在聘用合同中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㈡ 部隊離休幹部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以下供參考: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㈢ 軍代表離開部隊幾年才能任職企業高管
軍代表離開部隊幾年才能任職企業高管,是企業用人單位自己說了算,國家沒有也不可能有強制性的規定。
㈣ 軍隊退休幹部能申請開公司嗎
可以申請,但是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4)軍隊退休人員能到企業任職么擴展閱讀: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㈤ 部隊師級幹部退體後能當企業法人嗎
原則上可以,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一、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關於公民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禁止性規定。
《公司法》第1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業性組織任職。
《公務員法》第102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