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准
企業退休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一)企業退休人鬧運仿員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余額。
(二)火葬的,喪葬費為死亡時上一年省平工資的四個月,撫恤金為本人養老金的八個月;違反規定土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只有撫恤金。對於確實孤寡一人,無任何繼承關系人或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在哪裡辦理
(一)各地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喪葬費是定額給付,撫恤金依據當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准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准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二)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去世後,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一般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辦理);
2、社保審核後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悄賀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後,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後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一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喪葬費沒有用完的可以繼承,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費從字面上來看很好理解,就是說當一個人的生命結束時,他的親屬在為他安葬時產生的一系列的費用就叫喪葬費。從而就有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出台,而且喪葬補助金的領取者也是有相關規定的標準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得到的。
在職人員因為在工作中突發事故去世的職員,該職員的親屬會獲得企業支付的一筆喪葬補助費。而不是因為在工作中意外死亡的,而是在退休後,因為生病死亡和不是因工死亡的退休的人員,並且是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那麼該職員的喪葬補助費以及一次性補助費都是由社保經辦機構來進行支付的。
相反,如果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那麼該職員的喪葬補助費就將由該職員加入或者曾經加入的企業來進行支付。
新標准出台背後的養老問題:
在此之前我國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所規定的相關發放的標準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是由各個省根據當地的具體的實際情況,再來對撫恤金制定一系列相關規定的發放標准。而且當各個不同的地區因為經濟發展的不同,這也會對評定標準的相關事由產生不定的影響。
而現在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新標准出台了,與之前的標准相比,新的標准確實改變了一些東西。而現在的喪葬補助金新標准變成了按照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乘上2計算得來的。這樣一來,居民們能享受到的福利就增大很多了。
撫恤金的標准則是由之前的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變成了現在要按照與領取養老金的年限相關來計算。也就是所謂的養老金領取得越少,撫恤金就越多。
近年來的養老問題備受大家關注,許多新的政策和新的標準的出台都是在給老百姓謀福利。在這些陸陸續續的調整和更新的政策下不斷完善社會的養老保險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液纖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⑵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准為: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的標準是:喪葬費3個月工資,撫恤金不超過10個月工資。喪葬費申領相關手續由所在社區辦理,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到中心養老保險服務科辦理相關手續。每月1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1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2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2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逢節假日順延)。
⑶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
喪葬費標准統一調整為6000元,包干使用。撫恤金標准統一調整為:蘇南(蘇錫常寧鎮)16000元,蘇中(通揚泰)15000元,蘇北(徐淮連鹽宿)14000元。死者近親屬可以攜帶醫院死亡證明、派出所銷戶手續等材料前往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因病去世屬於非因工死亡的一種。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一般可以領取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遺屬如果沒有固定收入來源,沒有勞動能力或未成年,因職工去世造成生活困難的話,可以申請生活困難遺屬補助。
如果企業退休職工,開始領退休金。那麼你的退休金如果說已經將,你個人賬戶當中的錢全部領完。全部領完,大約需要12年13年的樣子。然後你的這部分,個人賬戶當中的錢,就不需要做任何處理了。如果退休職工還沒有領完,那麼你個人賬戶當中,這部分錢是可以繼承的。具體的計算辦法,可以根據遺囑繼承,也可以根據第一順位繼承。
為了保障好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喪葬費及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條件、范圍和支付渠道
遺屬的條件、范圍及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撫恤金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而言的,企業職工沒有該項撫恤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⑷ 社保退休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者薯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棚隱不同的。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遇為:
1喪葬費:5000元;
2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1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首和者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2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⑸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賠償是
一、喪葬費計算標准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拆慧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三、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稿御中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鍵山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的標準是:喪葬費3個月工資,撫恤金不超過10個月工資。喪葬費申領相關手續由所在社區辦理,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到中心養老保險服務科辦理相關手續。每月1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1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2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2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逢節假日順延)。
⑹ 企業退休員工喪葬費撫恤金
法律分析:
如果有單位的,喪葬費和撫恤金都是通過單位向社保局申報,待遇批復下來後再到單位領取即可。
在職員工死亡的,喪葬費是三個月職工平均工資,撫恤金是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上述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退休職工死亡的,喪葬費是三個月職工滾胡平均工資,撫恤金是三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由社保局滾備賣支付。
配偶沒有經濟來源,一直由職工供養的,需要經單位工會核定為供養直系親屬,另外享受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一次性救濟金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大逗》:(1)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後,其喪葬費由1600元調整為3200元;一次性撫恤費標准,企業職工(不含退休、退職人員)為所在市、縣(區)上年度在崗職工10個月平均工資,退休(含退職)人員為所在市、縣(區)上年度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2)在職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職)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⑺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
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的標准如下。
一,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二倍發給。
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照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有關待遇:
1、喪葬費按600元一次性發給;
2、一次性救濟費按10個月本人基本離休金發給;
3、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居住在市區內的,每人每月補助110元,另發給物價補貼。
⑻ 企業工人退休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可以領取2筆錢:一是喪葬費;二是撫恤金。
⑼ 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一、喪葬費待遇標准 參加城鎮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二、撫恤金待遇標准 (一)離談消散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態頌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 離退休人員 失蹤後按櫻洞規定被停發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撫恤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帆宏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 (二)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 基本養老金 ,如果低於上橋睜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恤金計發基含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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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喪御大葬費大概是6000-10000元;看各省的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低
標准規定如下: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搏拆指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基配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