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刑後醫保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在服刑期間停止繳納,刑滿釋放後可繼續繳納,享受醫保。
法律依據:《關於被判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一、參保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終止醫療保險關系,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期滿釋放或假釋後,憑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可接續服刑前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刑滿釋放或假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二、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被處勞動教養的,在緩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可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參保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服刑期滿釋放或假釋後,其退休金或養老金仍按有關規定繼續領取的,憑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繼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四、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暫停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未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支付。五、參保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或被判處死刑,未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醫療帳戶實際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㈡ 事業單位退休後判刑還有醫保
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㈢ 人社部關於退休公務員刑滿釋放後的退休金發放和醫保規定
退休公務員刑滿釋放,就不能領取養老金和享受醫保待遇了
㈣ 公務員退休犯罪刑滿醫保怎麼享受醫保
您好,針對您的退休後判刑刑滿後醫保應該怎麼樣辦理。問題解答如下, 公職人員,因為犯罪刑滿釋放之後,入獄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從出獄之後重新參加工作開始計算工齡,或者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計算繳費年限,到達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之後辦理退休,由於犯罪已經開除公職,可以重新工作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到社保局辦理。(4)退休人員刑滿醫保擴展閱讀2月6日,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該意見由當時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八部委聯合發文。《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簡稱「綜治委《意見》」)有規定:「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退休後被判刑有醫保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被判刑沒有醫保。如果判的是實刑,單位將解除關系,也就是不再有公職,因此醫療保險隨之中斷。但是,家庭可以為他全額投保,等出獄後再找工作續保,就連續了。不過不再享受公務員特殊醫保待遇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接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育、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法和扣發的工資、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㈥ 人社部關於退休公務員刑滿釋放後的養老金和醫保規定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判刑入獄的,出獄之後,不再享受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6)退休人員刑滿醫保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