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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幾年不能經商辦企業

發布時間:2020-12-12 11:26:21

❶ 哪類幹部退休後兩年內不能在同行業從事個人經營

《中共抄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也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
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❷ 一般幹部退休後可以經商嗎

可以經商。
退休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專[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❸ 黨員幹部退休後可否經商辦企業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❹ 事業單位人員有那些規定不能經商辦企業

相關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❺ 中國人民銀行對退離休職工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所以,任何人(公職高級人員另有規定除外)退休後,均為自然人,自然人可以經商或者兼職,持股。

退休人員能經商嗎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1986年2月4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
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6)退休幾年不能經商辦企業擴展閱讀:
離休或退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離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資料:
1、職工本人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支取單》一式三聯。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
1、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事項、委託人簽字蓋章)

❼ 銀行員工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退休來後是可以的。
一、根據中華源全國總工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他企業」、「工會興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的規定,銀行工會、非銀行金融機構工會經批准可以作為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在與所辦企業脫鉤中可以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工會。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第12項關於「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或參與經商、辦企業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經營和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銀行在職員工不得作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與所辦企業脫鉤中,不得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職工。

❽ 企業一般員工退休後允許經商嗎

當然允許了。企業職工在職時都允許經商。

❾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內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容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❿ 哪一年執行公職人員不準經商辦企業

早在來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源做出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92年中央辦公廳辦下發《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在職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按照這些法律法規,公務員不僅不能兼職經商,而且停薪留職或留薪留職等做法都是違規的;如果要經商、辦企業就應當辭去公務員職務。1993年國務院頒布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1條第13款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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