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養老補貼標准
上海支內退休回滬人員的幫困補助標准支內回滬人員補貼標准具體如下:
1、每月定額補助,月養老金待遇在3300元(含33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補助280元,月養老待遇在33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補助230元;
2、節日補助標准,「春節」節日補助每人每次600元,「勞動節」、「國慶節」節日補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檔幫困補助,月養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補助標准為每月補足到1000元後再補助210元,月養老待遇在1001-2300元的,每人每月補助210元,月養老待遇在2301-2800元的,每人每月補助150 元。
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員工退休一般是由於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不適合繼續工作而退出勞動崗位,享受養老金等退休待遇。為保證員工的基本退休權益和退休制度的嚴肅性,各國對法定退休年齡都有嚴格規定,身體條件則由企業和有關部門掌握。
一、上海建立了老年人綜合津貼制度
二、上海對於高齡老人是有補貼的,而且年齡的門檻標准相比其他地方,相對要低一些,年滿65歲就可以享受,具體的標準是這樣的:65歲至69歲,每人每月補助75元;70歲至79歲,每人每月補助150元;80歲至89歲,每人每月補助180元;90歲至99歲,每人每月補助350元;10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補助600元。
三、二、上海推出了養老服務補貼制度
四、根據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對於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對象中的老人,或者年滿80歲,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符合照護等級要求的老人,都可以獲得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採用非現金的方式來發放。對於低收入家庭中年滿60歲的老年人,在繳納居民醫療保險時,也可以獲得一定補助
五、三、上海在養老金調整中對於高齡老人會有所傾斜
六、對於領取職工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時會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等三種方式來進行,其中傾斜調整就是對於退休人員中的高齡老人予以額外的照顧,這部分補貼不跟當地其他補貼重合,可以單獨享受。根據上海2021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女性年滿60歲,男性年滿65歲,就可以獲得傾斜調整待遇,分別可以增加20元的養老金。而在城鄉居民養老金方面,上海在調整時沒有傾斜待遇,不過上海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是全國最高的,達到了1200元。
七、2020年上海老人綜合津貼(並非「上海市老年人交通補貼」)發放標准:老年綜合津貼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標准如下:1、65-69歲,每人每月75元; 2、70-79歲,每人每月150元;3、80-89歲,每人每月180元;4、90-99歲,每人每月350元;5、10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② 上海市老年補貼標準是多少
上海市老年補貼標准如下:
《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規定:
1.上海市65歲至69歲老年人,每月領取75元津貼;
2.上海市70歲至79歲老人,每月領取150元津貼;
3.上海市80歲至89歲老人,每月領取180元津貼;
4.上海市90歲至99歲老人,每月領取350元津貼;
4.上海市100歲及以上老人,每月領取600元津貼。
5.上海市高齡老人可領取營養補貼;
6.上海市70歲以上老年人可免費乘車。
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補貼政策
《養老服務補貼政策調整 低保老人享全額養老服務補貼》規定: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額養老服務補貼;
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上海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老年人,可享受80%養老服務補貼;
3.80周歲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於上海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標准、低於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長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養老服務補貼。
4.上述2、3類對象中,無子女或90周歲及以上高齡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礎上再疊加享受20%的養老服務補貼。
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補貼政策
上海市實行老年人綜合補貼政策後,原有的補貼政策不變。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補貼政策主要為:
1.上海市各區縣、接到試行對老年人一次性節日慰問與實物補貼;
2.上海市老年人優待政策:如公園和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或優惠;
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會補助水平不變。
高齡津貼,是一種兼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性質的社會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國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已達到1800多萬,並正在以每年1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在上海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如何申請老年綜合津貼?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享受津貼的申請,並辦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將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個月申請。
申請時,應該准備以下材料:
本人申請: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申請登記表》(現場填寫)。
代為申請:申請人的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申請登記表》(現場填寫),還應當根據要求提交委託書。
符合條件但因故沒有及時申請,是否可以追溯?
津貼設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條件之月起2年內提出申請的,從符合條件之月起補發津貼。逾期2年提出申請的,從申請當月的前一個月起補發2年的津貼。補發的津貼不計利息。
老年綜合津貼如何發放?
津貼發放採取按季度發放的方式,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將當季度津貼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內。
成功申請老年綜合津貼後多久能收到津貼?
敬老卡開戶成功後,新申請對象首次享受的津貼一般於當月或次月15日發放,應發金額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准按月計算。
如何從敬老卡內取出老年綜合津貼?
老年綜合津貼將定期發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辦理激活手續方可取出津貼。激活手續原則上由本人攜帶身份證件至敬老卡對應的商業銀行網點窗口辦理。
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銀行窗口辦理激活的,可以請家屬咨詢就近的銀行網點,請其協助上門辦理或者代為辦理,具體要求以銀行網點規定為准。
因敬老卡注銷、掛失等原因未發放的老年綜合津貼是否會補發?
因敬老卡注銷、掛失等原因未發放的老年綜合津貼,在重新辦理敬老卡、津貼恢復正常發放後補發。
什麼情況下會停發老年綜合津貼?
老年人因戶籍遷出本市(包括國籍變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戶籍的,津貼不再發放。
法律依據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和標准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貼。
津貼標准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如下:
(一)65—69歲,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歲,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歲,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歲,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貼標准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調整。
二、津貼計算和發放
(一)津貼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准按月計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條件之月起二年內提出申請的,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補發津貼。逾期二年提出申請的,從申請當月的前一個月起補發前二年的津貼。補發的津貼不計利息。
(三)老年人因戶籍遷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戶籍的,津貼不再發放。
(四)津貼發放採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津貼發放月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貼發放日為15日。
(五)非津貼發放月新審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貼於當月或次月15日發放。
(六)津貼通過上海市敬老卡發放。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申請發放程序
(一)申請。津貼以自願申請為原則。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個月就近向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享受津貼的申請,並申辦上海市敬老卡。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填寫《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申請登記表》。
由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二)受理。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貼的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領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向申請人送達《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綜合津貼)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定。區民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對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申請人的信息統一審定,通過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將符合條件老年人的相關信息分類匯總確認,於每月初發送至各區財政部門。
(四)發放。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審定意見,於津貼發放前,提前5個工作日將所需資金撥付至各區民政部門結算賬戶。各區民政部門按資金發放相關規定及時劃入各商業銀行(發放行)。
四、資金保障
津貼發放所需資金分別列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承擔的經費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下達區財政,由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至區民政部門。
五、監督管理
(一)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津貼發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在資金使用上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保障和監管。津貼發放要與上海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做好對接。
(二)津貼發放管理實行定期復核制度。由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與本市人口信息系統每月進行比對,對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停發津貼。對長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貼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定期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停發津貼。
(三)各相關工作部門要加強老年人信息數據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項
(一)市養老服務發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承擔津貼發放管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區民政部門及其有關機構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申請人對受理或審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區民政部門申請復核,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告知復核結果。申請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市域外農場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③ 上海養老補貼標准
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待遇標准為:
1.65-69周歲,每人每月75元;
2.70-7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
3.80-89周歲,每人每月180元;
4.90-99周歲,每人每月350元;
5.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發放時間:
據了解,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將分為4次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
補貼標准根據老年人的照護等級確定,由服務時數及服務單價構成。
照護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分別對應試點區採用的「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標准」中「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的,月服務時數分別為30小時單位、40小時單位、50小時單位。
照護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的服務單價逐步實行統一單價,以當年度本市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准,並隨全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增長逐年同步調整。
2015年,照護等級為輕度、中度的服務單價為18元/小時,重度的服務單價為20元/小時。
法律依據:
《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一、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享受津貼。
津貼標准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如下:
上海市65歲至69歲老年人,每月領取75元津貼;
上海市70歲至79歲老人,每月領取150元津貼;
上海市80歲至89歲老人,每月領取180元津貼;
上海市90歲至99歲老人,每月領取350元津貼;
上海市100歲及以上老人,每月領取600元津貼。
津貼標准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調整。
④ 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待遇標准、發放時間
1.65-69周歲,每人每月75元;
2.70-7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
3.80-89周歲,每人每月180元;
4.90-99周歲,每人每月350元;
5.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發放時間
上海市老年人綜合補貼將分為4次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⑤ 上海退休工人有補貼嗎
上海退休工人有補貼。具體情況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除按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專款解決。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上海市養老退休金調整方案
一、城鄉居民養老金調整方案:
1、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2、在上述基礎上,將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45元。
二、鎮保養老金調整方案:
1、每人每月增加170元養老金;
2、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標准調整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左右安排,具體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企業退休金調整方案:
1、普遍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按繳費年限增加: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3、按2014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每月增加4%;
4、按年齡增加:201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