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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的勞動關系認定

發布時間:2023-03-15 07:33:18

⑴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幹部退休返聘規定。退休後可以返聘。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⑵ 退休後接受返聘還屬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嗎有何依據

雙方不屬於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屬於勞務關系。主要的依據來源為《勞動合同法》。返聘後的工作人員和工作單位更應該簽訂書面協議,其中明確包括勞動報酬以及各項福利待遇。

眾所周知,我國對員工的退休年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女性員工滿50周歲,男性員工滿60周歲。員工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完成各項退休事宜。然而,部分工作單位容易出現青黃不接和人才流失等狀況,工作單位需要聘請已經退休的員工。

總得來說,部分員工退休後,通常會陷入非常迷茫的狀態中,非但無法在第一時間適應長時間不工作的狀態,還容易產生自我懷疑。於是,大部分退休員工會發揮余熱,優質員工會被返聘。只不過大家更應該注重個人身體狀態,享受工作的同時,也應保持身體健康。

⑶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⑷ 退休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退休後返聘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與以下人員產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⑸ 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確立為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2、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⑹ 退休後返聘的勞動關系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退休後返聘的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返聘已退休的員工,此時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⑺ 退休人員返聘是否是合法的勞動關系

離 退休人員返聘 回原單位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 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⑻ 退休後返聘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法律分析:退休後返聘是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⑼ 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系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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