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軍人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應當根據退休人員領取的地點進行確定。法律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至於遺屬可以領取多少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當由各省的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因此,每個省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退休人員的遺屬應當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的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至於遺屬可以領取多少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當由各省的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軍休幹部病故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軍休幹部病故後享有:1、喪葬費,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發放遺屬離休幹部本人生前12個月的基本離休費、地區生活津貼;一次性發給遺屬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本人生前12個月基本退休費,由軍休中心一次性發給。2、遺屬生活補助費:軍休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軍休幹部生前基本離(退)休費,由軍休中心逐月發放。軍休幹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3、一次性撫恤金:病故軍休幹部,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醫療、交通、探親等待遇,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組織開展適宜軍休幹部的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定期了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