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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退休職工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3-03-13 18:00:09

A.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是什麼標准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新疆自治區勞動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標準的通知》(新勞險字〔1993〕103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部分歸死者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參保職工為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離退休、退職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納入統籌的養老金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要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B. 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喪葬費領取流程具體如下:
1、帶上相關資料,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具體資料如下:
(1)戶口本;
(2)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所提供的單據給當事人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C.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有什麼補助費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1、喪葬費為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2、撫恤金為死者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依據
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2〕111號
三、關於喪葬撫恤待遇問題
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6年10月1日之前發生工傷,現仍按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領取養老金的1—4級工傷職工死亡,其喪葬撫恤待遇既可按工傷保險辦法領取,即喪葬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也可按照《關於調整我區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新人發〔2004〕3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169號)規定領取,即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支付,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時本人月養老金20個月支付。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以上兩種喪葬撫恤政策不能同時享受。以往作出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已參保的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對月養老金標准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可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發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對新政辦發〔2010〕169號文件下發後死亡的,按其本人月養老金標准發給的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低於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0]16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提高我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已達到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一次性撫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四、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後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D.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按目前的規定,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E. 新疆兵團離休幹部喪葬費及撫恤金

2011年8月1日起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F. 烏魯木齊2022年撫恤金發放標准

發放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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