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退休醫保自負段標准
法律分析:
在職職工(包括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簡稱協保人員)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30%以上的部分;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3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40%以上的部分。
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鉤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