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法律分析: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2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⑵ 關於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禁業限制時間的規定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選項是正確的。原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⑶ 監察人員離任幾年內不能從事監察
監察人員在離任的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在任期內,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並且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在離職後,也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個人、組織泄露所知曉的秘密。再次找工作的,應當從事不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而且會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就是說,監察人員從之前的崗位離職後,在選擇工作方面會存在限制,有些工作是無法從事的。
紀檢監察幹部行使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應當受到嚴格監督。實踐中,紀檢監察幹部離職後,其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和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能夠發揮作用,甚至有的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資源,謀取非法利益。因此,不僅要對其在崗在職期間的行為加強監督,也要對其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其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也是廉潔紀律的應有之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⑷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4)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內不得擴展閱讀
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⑸ 檢察官離職從業限制性規定
法律分析: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範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⑹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6)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內不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⑺ 上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司法工作相關,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內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容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該條第二款的必要性在於,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另外第二款是針對辭職、退休的監察人員, 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於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
⑻ 留置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辭職,退休
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 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國家監察法解讀】本條是關於留置措施的審批許可權、期限、執行和解除的規定。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監察機關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約,通過審批許可權上提一級,嚴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採取該措施不當時應當及時解除等,防止監察機關濫用留置措施。
第一款規定了留置的審批許可權。
各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都應當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策、以少數人意見代替多數人意見。就批准許可權而言,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第二款規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
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三個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 不能因發現「新罪」(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 重新計算留置期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除了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第三款規定了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措施。
監察機關不配備類似檢察院、法院 「法警」那樣的強制執行隊伍,因此,在採取留置等措施過程中,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執行留置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其帶至留置場所,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以防止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二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後,也可能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員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