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要具有勞動能力,就都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自然一視同仁,一樣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權利和工傷保險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予以剝奪。如果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返聘員工出現工傷的,雖然在法律上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根據規定,退(離)休人員無法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四險,但可以辦理工傷保險的規定,在用工實踐中,一旦返聘員工在提供勞務時受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Ⅱ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退休 返聘人員是可以享受 工傷保險 是需要進行約定的,公司與退休返聘人員是 勞務合同 關系而非 勞動合同 關系。 返聘員工出現 工傷 的,雖然在法律上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根據規定,退(離)休人員無法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四險,但可以辦理工傷保險的規定,在用工實踐中,一旦返聘員工在提供勞務時受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Ⅲ 退休人員返聘到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可否認定,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不能認定。退休人員返聘後出現人身傷害的,不會構成工傷,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是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Ⅳ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退休後聘用人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已消失,已經無法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故退休應聘人員發生事故也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雙方基於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關系建立了勞務僱傭關系,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以向僱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Ⅳ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嗎
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按照勞務關系來處理,一般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