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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1 17:52:46

①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並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准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核標准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准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准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准,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第十二條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紀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我在全額事業單位,需要做一份財務管理制度和費用報銷審批流程,望高手指點

給你一個參考下

③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無編人員的養老保險是不是有新規定啊

為適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需要,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龍江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新《辦法》加大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管理力度。據省勞動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負責人介紹,過去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直是地、市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行了省級統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由省級統籌基金支付。由於養老保險基金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一些地方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管理方面有所放鬆,退休審批過程中的「隨意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出台辦法予以規范。

據了解,按照新的《辦法》規定,省級統籌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原則上應當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鑒於我省「金保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現階段暫將部分委託市地系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60日內,向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收到的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報送的《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名冊》及相關材料,在30日內完成審批審核工作。

另外,對於參保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參保人員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按有關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出生時間為准。

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並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准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核標准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准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准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准,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第十二條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紀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⑤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報銷流程

應該先由會計審核,審核票據無誤後會計簽字,然後逐級簽字。

⑥ 在機關人事管理中,「編制凍結」是何意思凍結後,還可調入人員嗎

編制凍結就是「暫時停止一切關於編制的辦理手續」,即核定該單位編制保持原狀。既不辦理人員增加編制的調入、入職等入編手續,也不再辦理人員減少編制的調離、退出手續。

編制凍結,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固定該單位人員人數和崗位職數。在凍結時限內,編制不增加,也不減少。

編制凍結均有規定時限,在規定時限內嚴格執行,而在規定時限結束後,編制解凍,與編制有關的工作仍然恢復正常。

編制凍結的管理許可權在各級黨委的編制委員會或中央及垂管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

人事凍結的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在各級人事部門或公務員局。領導職數的編制管理許可權在各級黨委組織部。

(6)河南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編制凍結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是影響招聘。凍結時期,行政事業單位招聘會減少或停止。

二是影響就業率。凍結時間如果過長,可能會影響應屆生的就業率。

三是出現內部人員空缺。凍結時期不可招聘新的工作人員,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人員可能會空缺。

四是影響辦理入職手續。凍結時期,入編手續會過慢,對已經考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但還未辦理完入職手續的人員會有一定影響。

⑦ 事業單位工資變動審批表少一年的有什麼辦法解決

是個人小表還是單位匯總表
有當年包括你在內的單位表即可
檔案內個人小表蓋單位和主管部門章就行了

⑧ 事業單位財務審批許可權有哪些規定

每個地方政府規定的程序不同,其要求的財務審批權都是有差別的,不過專萬變不離其屬中,都是為了當地政府財務陽光化透明化,會規范財務借款、付款、請款和報銷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一般都是結合當地的實際運作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

⑨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有何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人事司為因私事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因私事出國(境)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事出國(境)堅持證件和事項同時審批,不單獨審批辦理證件。

第六條 因私事出國(境)實行一事一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

第七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費)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范圍為: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司負責匯總,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9)河南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辦理出國(境)手續時,須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個人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國家信訪局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國家信訪局離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或《國家信訪局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備案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備案表》)和保密承諾書等。

(二)出國(境)探親的,須提交國(境)外親屬的邀請信(函)及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說明邀請人的身份、住址、職業、聯系方式以及與被邀請人的關系等。

(三)出國(境)旅遊的,須提供所隨旅遊團有關材料。所隨旅遊團應是具有出國(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旅遊目的地必須是與我國簽定旅遊開放合約的國家和地區;自由行的,要提供國(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請出國(境)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報送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要註明出國(境)具體時間、境外停留時間、所赴國家(地區)、出行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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