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對知悉的國家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義務,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 1)清退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及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
( 2)簽訂離崗保密承諾書,作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
( 3)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包括脫密期內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等。
(1)退休人員涉密載體如何清退擴展閱讀:
保密條款的相關法條: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⑵ 脫密期管理一般是在涉密人員退休前還是退休後進行
脫密期管理一般是在涉密人員退休前還是退休後都要進行。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明確規范涉密人員離退休流程。應要求涉密人員在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前,清退工作期間使用和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圖紙、書籍、保密手冊等涉密載體;移交工作期間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U盤、移動硬碟、光碟等存儲介質、出入證件、門卡或鑰匙等設備物品;工作期間產生的涉密載體需要歸檔的,移交單位,不需要歸檔的,按規定銷毀。
對於離退休涉密人員私自帶走涉密載體和涉密設備的情況,應當按非法持有國家秘密論處。
離退休涉密人員泄密渠道:
一、口不設防。
有些離退休涉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後,認為自己已離開工作崗位,基本不會再接觸國家秘密,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因此在人際交往或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時,心存大意、信口開河,不分密與非密而全盤提供,造成泄密。
二、資料丟失。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離退休涉密人員辦理離退休手續時要對所保管的國家秘密載體進行清退、移交,但一些人手裡或多或少保存了機關單位的工作資料以及在職多年積累的工作筆記、工作心得,其中不乏在居心叵測者看來有價值的「干貨」。這些材料放在家裡,有時候難免被丟棄或被當作廢品出售,無形中泄露一些機關單位的工作秘密。
三、再就業不慎。
如今,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成為國家、社會鼓勵老人發揮余熱、老有所為的普遍現象。其中相當一部分離退休涉密人員仍然在從事與自己多年工作相同和相關的專業,有可能受到現單位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以及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造成泄密。
脫密期管理期限: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
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小編提醒您,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因此,脫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