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養人員是否可以再次參加工作
您好
根據省政府批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理順國有企業勞動關系及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2000]文266號)第(一)條第4項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人員的規定,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簽訂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協議。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人員,應按《福建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勞動部《關於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勞險字[1998]3號)文中也規定: 企業對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工作,可以實行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按連續工齡計算,按一定比例發放工資,所需費用仍在工資基金中列支。離崗退養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發給退休費。
因此,退養人員可按其退養期間的月生活費作為其退養期間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其月生活費標准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本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繳費。
「內退」並不是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的概念! 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通常將「內退協議」看作為用人單位(企業)與職工之間「就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式作出變更」的補充協議,即,職工不必上班上崗工作;單位給予發放內退工資(或生活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允許職工另外從事其他工作和獲得收入,等等。只要「內退協議」不違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認定協議對雙方的約束效力,雙方均應遵守。
您與單位的「內退協議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辦理退休。現在省社保局對我的退休不符合條件,本公司不能按照當時協議書實施辦理退休,而導致違約。」既然單位在協議中承諾為您辦理正式退休,而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不符合退休條件,不予辦理。單位應當承擔這一後果的責任。
如果在「內退協議」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標准,您可以要求單位賠償違約金,相反,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您若要求違約金,通常不會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建議您:要求單位恢復勞動合同的履行,恢復原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工資獎金等)。這種訴請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就是基於第1條的分析意見)。
重點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合同法!)。注意: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內退協議」的約定內容、原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崗位的現狀、以及本人是否能夠勝任崗位工作條件等等。 「內退」問題,現在並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國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紀初才有這種處理方式。
⑵ 已辦理退休的女職工因政策執行錯誤,能取消退休待遇返回原單位上班嗎
你辦理退休的女職工延政策執行錯誤,能取是不可以取消
⑶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現在國家規定具體的
可以繼續工作,且不能辦理新的社保了,當然也不再扣除相關社保費用。但是一般要為你辦理相關的人身意外險等事項。
⑷ 退休女職工再打工還可交社保嗎
退休女職工在打工的話,也不可以交社保金了,因為已經領取了退休工資,在打工的話,只能是額外的,並沒有任何社保保障。
⑸ 國家規定退休人員不能返聘嗎
可以返聘
⑹ 女職工五十退休,單位能返聘嗎
可以的,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是可以對員工進行退休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