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規定「員工滿五十歲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齡(女職工退休年齡50周歲)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㈡ 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還可以繼續工作嗎
法律分析: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一般不可以繼續工作。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㈢ 我滿50周歲,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了,有補償嗎
1.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專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屬簽)原合同至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終止,到時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或者雖滿15年但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單位應當按照你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如果你的法定退休日(男的為60周歲生日,女的為50周歲生日)早於勞動合同到期日,那麼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的法定退休日晚於勞動合同到期日,那麼參照以上第1條和第2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