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2年買斷工齡退休政策
「買斷工齡」是企業給予員工補償的一種方式,常見於國企等企業的改革中對某些淘汰員工的一種補償,在90年代比較常見。當員工被企業買斷工齡的時候,有可能就會提前退休了,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行為。「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有哪些
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 ,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 ,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
㈡ 延遲退休大局已定,考慮下崗買斷工人了嗎
現在國家並未出台延遲退休的政策,並且三中全會也明確表示漸進式延遲,並非一次到位,一刀切,是循序漸進的延遲,並且在最近幾年也不會延遲的,所以,關於下崗買斷的職工,應該影響不大,況且具體辦法尚未出台,還不清楚如何操作,所以,你提出的問題,為時尚早
㈢ 企業職工買斷工齡後能否到退休年齡能正常退休
只要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達到15年及以上,符合退休規定,無論是否買斷過的工人均可辦理退休。
㈣ 遼寧省延遲退休新規定2022
遼寧省目前還沒有相關延遲退休政策出台,退休年齡: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