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B.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2)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補償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C.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回葬補助費調整答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D. 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埋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計算: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E. 山西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有些給多少錢的工資
喪葬費,撫恤金,返還個人賬戶余額。全國統一的政策。
F.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有關規定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直系親屬持相應身份證件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領取手續。
G. 山西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什麼標准
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
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回
晉勞社廳發答[2007]57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民字[2007]76號)精神,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死者生前20個月的本人基本離退休費。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包括執行晉勞險字[1997]250號文件套算的離休人員的職務、級別、基礎和工齡工資或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的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以及以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
二、此次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所需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H. 山西省對退休職工死亡後的撫恤金是多少
這個你要看了,每個地區不同,所以每個地方的金額也不一樣,這個你只有到你們當地部門去問這個東西都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