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企業人員死亡撫恤金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按照《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 (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 (不含配偶);紅軍的 (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 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貳』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准為: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的標準是:喪葬費3個月工資,撫恤金不超過10個月工資。喪葬費申領相關手續由所在社區辦理,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到中心養老保險服務科辦理相關手續。每月1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1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20號之前辦理結束的當月25號之後發放到領取人帳戶(逢節假日順延)。
『叄』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
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待遇和申領標准:
(一)喪葬費的發放標准。一般為死亡時上年市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執行社保年度)的3個月。
(二)撫恤金的發放標准。一般為死亡時上年市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10個月。
(三)遺屬費的發放標准。一般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享受遺屬費(遺屬困難生活補助)。
(四)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付金額。以退休職工死亡前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為准。因全國各地關於退休職工去世待遇和申領標准略有差異,具體以當地人社局等有關部門要求和審批為准。
法律依據: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肆』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有2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安葬費8000元左右。
憑退休證,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到退休發工資單位辦理(社保局)。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
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
農業戶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伍』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
喪葬費標准統一調整為6000元,包干使用。撫恤金標准統一調整為:蘇南(蘇錫常寧鎮)16000元,蘇中(通揚泰)15000元,蘇北(徐淮連鹽宿)14000元。死者近親屬可以攜帶醫院死亡證明、派出所銷戶手續等材料前往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因病去世屬於非因工死亡的一種。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一般可以領取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遺屬如果沒有固定收入來源,沒有勞動能力或未成年,因職工去世造成生活困難的話,可以申請生活困難遺屬補助。
如果企業退休職工,開始領退休金。那麼你的退休金如果說已經將,你個人賬戶當中的錢全部領完。全部領完,大約需要12年13年的樣子。然後你的這部分,個人賬戶當中的錢,就不需要做任何處理了。如果退休職工還沒有領完,那麼你個人賬戶當中,這部分錢是可以繼承的。具體的計算辦法,可以根據遺囑繼承,也可以根據第一順位繼承。
為了保障好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喪葬費及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條件、范圍和支付渠道
遺屬的條件、范圍及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撫恤金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而言的,企業職工沒有該項撫恤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