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和退職有何區別
一、退休條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辦理退休手續。病退條件: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辦理退休,退休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
戶養老金。
二、退職條件
因患病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上的),就可以辦理退職手續,退職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沒有過渡性養老金。
三、計發退休、退職養老金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發待遇。如符合政策條件當月辦,次月可領取退休、退職養老金。
2. 退休和退職的區別
退休是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離開崗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退休。
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鑒定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年齡又不夠病退條件,只能退出崗位,經過社保部門批准,按照退職辦理,退職按月領取的不叫退休費,也不叫退職費,叫退職生活費 。
3. 退休與退職的區別
退休.指達到法定年齡,一般男60周歲,女55周歲,特殊情況下男55周歲,女50周歲.退職,這是國有企專業才有的說法,一般屬來說,單位讓職工回家,但支付一定生活費,至退休為止.目前大部喪失勞動力也能退職(提前退休)與正常退休的退休金要扣除一定比例。
4. 退休,退職,退養的區別.
1、基本形式不同
退休,是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按照規定領取退休費的人員,
退職,是指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齡不符合病退的條件,由社保部門批准,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退養,是指在實行養老保險繳費之前,企事業改革精簡下來,有單位支付生活費的一部分人員,他們依然屬於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2、享受的待遇不同
退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退職,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退養,退養的待遇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調整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3、產生的條件不同
退休,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退職,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退養,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
5. 退休、病退、退職分別是什麼意思,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病退,是指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情況。
退職,退職是對特殊情況下對幹部職工的一種安置措施。
三者的主要區別是所需要的條件不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1、退休: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病退:屬於第一條第四項(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退職: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三種退休者相關的福利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准發給。 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