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醫保減負人每年什麼時間辦理
原則上截止日期為該醫保年度結束後的第6個月底。
(1)退休人員醫療綜合減負時間擴展閱讀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鉤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二、適用條件
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實行醫保綜合減負,具體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標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30%以上的部分。
② 退休職工醫保新政策2021年最新
一、醫保參保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醫保費用的繳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2%,其中,單位繳費10%、職工個人繳費2%。繳費基數為3364元-18969元。
三、享受醫保時間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於二十五年、女不少於二十年,且實液和際繳費年限不少於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圓埋戚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橘陵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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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上海市醫保綜合減負政策
法律分析:綜合減負所涉及的職工年收入,原則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計算,即本醫保年度(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綜合減負所依據的上一年度年收入,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況可區別處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參保(包括新參保或恢復參保),沒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當年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納入城保的退休人員,沒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參照當年月平均養老金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4、當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按當年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確定後,原則上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不再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關於調整《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計算標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簡稱「減負門檻」),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簡稱「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1.5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30%;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50%調整為40%;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30%。
二、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的「減負門檻」調整後,年收入計算標准維持不變;超過「減負門檻」部分的自負醫療費減負比例維持不變,仍為90%。
④ 退休醫保新規定2022
2022退休醫保新規定如下:
1、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繳納如下:
(1)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的機關、事業、市屬企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之和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按月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個人帳戶暫由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單位參保人數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5%按月申報;
2、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1)200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職工,在退休時累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作年限)男不低於25周年,女不低於20周年可繼續參加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不滿的應予補足。補繳費用以補足時的繳費標准為基數,屬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其餘由職工個人負責補繳;
(3)75周歲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4.5%劃入;75周歲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5%劃入;
(4)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購葯費、住院和規定病種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個人自費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餘額,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5、退休職工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范圍如下:
(1)不按規定就醫和購葯或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葯店就醫和購葯的;
(2)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3)出國、出境期間的醫療費用;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他人賠付責任應予支付的;
(5)納入工傷、女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的職工工傷和工傷舊病復發以及女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6、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起付標准為第一次住院起付標准為1200元,第二次住院為960元,第三次以後各次住院均為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