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全額事業單位退休了,單位部分差額人員轉企,把退休的差額人員也轉企了,這合理合法嗎
這種情況各地都有,肯定是有政策的,一般來說對養老金待遇沒什麼影響,現在企事業退休人員每年調整養老金標准基本一致,其他待遇有沒有變化得看當地政策規定。
『貳』 什麼是「人員分流」
人員分流指單位、企業人員在原崗位剝離出去一部分,從新安排工作或轉崗等等。
分流機關閑置人員,讓機關幹部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讓他們的聰明才智在經濟建設中充分施展,不僅有利於機關精兵簡政,改善機關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且為單位節約了人才、節省了開支,更為社會創造了社會價值。
在人員分流過程中,必須加強引導,做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本著「無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則,認真做好分流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分流人員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維護大局,支持改革,正確對待個人工作崗位的變化,服從組織安排;
要不斷拓寬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員各得其所,人盡其才;各企事業單位應按政策標准積極接納分流人員,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創造條件。
對尚未安排的分流人員由各部門、各單位相對集中管理,組織參加學習和培訓,從政治上、生活上多加關心,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使每個同志切實感受到組織的關心,保證分流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
(2)退休人員分流安置管理擴展閱讀
《大連市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分流人員,要遵循精簡機構、優化結構、減員增效、提高素質、保持穩定的原則,採取單位內部消化、行業內調劑和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等辦法,開辟多種就業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實行計劃管理,單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匯總,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勞動等部門綜合平衡,下達分流計劃。
第七條事業單位被批准撤銷需分流安置人員的,應明確人員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為30天。
第八條在分流安置期限內,本人自找單位並辦理調轉手續的,一次性發給5000元再就業補助費;自謀職業的,與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24個月基本工資的再就業安置費,其中低於1萬元的按1萬元發給。
領取再就業安置費的人員兩年內不允許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被撤銷單位所需補助費和安置費,凡在此之前參加失業保險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解決30%,單位自行解決70%,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全部費用由單位自己負擔。
在分流安置期限過後,沒有自找單位辦理調轉手續和自謀職業的人員,辦理失業手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叄』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肆』 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退休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同意,可易地安置:
(一)在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區(以下簡稱「三省區」)和四川省的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以下簡稱「三州」)工作的,原籍在我市的人員,退休後可到夫婦一方原籍、配偶工作地(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獨生子女工作單位所在地安置。對夫婦雙方原籍和工作單位均系外省區,但子女全部在我市工作的,可到在我市區縣(自治縣、市)工作的子女所在地安置。
(二)在外省、區或市內區縣(自治縣、市)工作,夫婦兩地分居的,或獨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因工作需要不能調動的,退休後可到配偶工作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獨生子女工作地安置。第三條符合第二條安置條件要求回原籍農村安置的,應予支持。第四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和有關的生活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負責發放。西藏自治區的由代管單位代發,其他易地安置人員的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第五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政策規定增加退休費的工作由原單位辦理。第六條退休人員前往安置地所需交通費、住宿費,死亡喪葬費、撫恤費等,由原單位負責。第七條易地安置退休人員所需修建或購買住房補助經費由原單位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解決。第八條退休人員易地安置後,原單位應按下列標准向安置地人事部門繳納管理經費。
(一)外省區到我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繳納管理經費2500元。
(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繳納管理經費1500元。
(三)除以上費用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第九條管理經費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代管單位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掌握使用。但管理經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范圍由管理部門統一掌握,專款專用,不準發給或變相發給退休人員個人。管理部門對每年的經費使用情況要進行檢查。第十條為了及時解決易地安置退休人員醫葯費和住院預付經費,原單位每年向代管單位預撥2000元醫療周轉金。代管單位年終結算,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原單位及時劃撥解決。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負責易地安置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退休人員生病和有關節日期間,要慰問看望;組織他們參加必要的政治時事學習,參加有關的活動;向原單位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等。具體內容由退休人員原單位與代管單位按分工職責簽訂協議。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退休人員易地安置時,其原在一起共同生活(商品糧常住戶口)無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第十三條「三省區」和「三州」來渝安置的退休人員,由「三省區」和「三州」人事部門集中交市人事局安置,原則上一年一次。第十四條其他地區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直接與安置地縣以上人事部門聯系辦理。其中到市級機關及其在近郊區單位安置的,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直接與近郊區和有關部門聯系同意後,由市人事局審查核發入城指標。到中央在渝有關單位安置的,由市人事局審批。第十五條退休後需到外省市區易地安置的,按外省市區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此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此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伍』 企業分流人員怎麼安置
法律分析:企業分流人員的安置如下: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2、為了解決臨退休人員安置問題,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病休和未滿年限但臨近退休年齡的,也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3、對於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自收自支人員、自定自籌類編制人員,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也可以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