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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直招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3-02-26 20:02:27

㈠ 物業僱傭60歲以上老人違法嗎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並沒有禁止工地僱傭高齡老人的法律,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

若是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能簽勞動合同。

60歲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不屬於勞動者的范圍,所簽訂為勞務合同。

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60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㈡ 公司招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㈢ 物業可以僱傭70歲員工嗎

僱傭70歲以上人員,不違反勞動法,具體情況如下:
1、僱傭70歲以上的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
2、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一、僱傭童工的處罰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准;
2、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元到3000元;
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元到3000元。
二、招童工法定年齡是十六周歲以上,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總而言之,僱傭70歲以上人員,不違反勞動法。我國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童工,特殊情況下可以僱傭16周歲以下人員,但需進行報備。聘用70歲以上的門衛符合勞動法嗎?我認為是合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只有勞動者最小年齡的規定,沒有勞動者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理論上來說,只要是聘用年滿16周歲以上的勞動者都是合法的。


我國已經進入老年社會,按照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結果,2021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達到了2.6億人,佔全國總人口的18.7%,其中65歲以上老人達到1.9億以上,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達到了13.5%。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我國老年人口的比例也會不斷上升,老年人繼續工作的現象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也會是一種常態。

在各地的招聘廣告中,我們也能看到急聘70歲以上的門衛,從這些招聘廣告來看,將門衛的年齡提高到了70歲,在70歲的老人中,部分人是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基金的,屬於退休人員,也有的是領取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但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由於養老基金比較低,盡管已經年滿70歲,但只要有合適的崗位,這些老人也是願意出來繼續工作的。


在大型的小區或是高檔的小區,一般都有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小區的保安相對比較年輕,在各個小區,保安大多數都是在40歲左右,只有在小區從事清潔的工人年齡比較大,基本上都是60歲左右的老年人。這些崗位一般的年輕人是不願意做的,但又是社會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不但工作屬於苦、臟、累的工種,同時也是收入水平最低的工種,年輕人不願意做,只有招聘年齡的比較大老年人來頂崗,這就是目前的現實。

除了這些比較大型的小區以外,我國還存在很多老舊小區,這些小區比較分散,每個院落就是一兩棟住宅,沒有專業的物業的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還有的小區以前屬於單位的家屬房。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也不願意對這些小區進行管理,所以只能由小區招聘一兩個人作為門衛,負責大門進出人員的登記,報刊雜志或是快遞的收發管理。


由於這些門衛沒有固定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按照每戶居民每月繳納幾元或是10多元的費用來支付門衛的工資,基本上是每天24小時都要工作,收入也非常低,沒有哪個年輕人願意從事這樣的工作,但又不能沒有人,聘用70歲以上老人從事門衛工作,這也是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

70歲以上的老人從事門衛工作有這么幾個優勢。一是可以打發自己退休後的無聊時光,每天在工作中可以和住戶接觸,有利於自身的身心健康;二是這份老人有的沒有養老金,或是養老金比較低,通過做門衛可以增加部分收入,解決老有所養的問題;三是70歲以上老人責任心比較強,原則性比較強。


綜上所述,聘用70歲以上的老人做門衛,是目前很多沒有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通行的做法,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年齡雖然有退休年齡的規定,但並沒有規定退休後不許再繼續工作,對工作的年齡也沒有上限的規定,只要身體健康,能夠繼續工作都是合法的,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也是合法的。

㈣ 現在有些物業雇的都是60多歲的老人當保安,能勝任嗎

現今是和諧 社會 ,我們國家政通人和。各小區物業招收保安,都是年齡稍稍偏大一點。說句實在話,都是一些退休工人來干保安,年青的人幾乎不可能來當保安。其實,物業給他們開的工資也就一千多二千元錢一個月。說白了,也是為老人找個飯碗。門衛崗保安的工作也就是管理一下進出車輛,巡邏崗檢查一下治安。也沒有什麼不能勝任的大事件。再者,國家有公安,警察來維護,保安也不能行使很大權利,沒有什麼不能勝任的大事。

老而不死,是為賊。「三國演義」的啦啦隊。人人成精了,老驥伏櫪,一個頂仨!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反正,好事、壞事,見人有份;人多混蛋,雞多生蛋……不及一二老混蛋管火。即使小偷毛賊,也怕依老買老碰瓷滴!見財起意,發點小財,反而倒貼一副棺材錢,——壞蛋不是吃多了了!你放一百二十個寬心 ,泡泡腳,睡覺去吧!趁晚春,做個好夢去……

一些社區託管的老舊小區,每月每戶交幾塊錢的垃圾費,除了有人每天掃一次地外,別說保安了,連把門的都沒有。每月每平幾毛錢的物業費,或許有個把門的。每月每平一元多的,除了有把門的,可能多了幾個保安,但幾乎一定是老人保安。每平兩元多的物業費小區,年輕的保安一定佔多數。每平三元以上的小區,保安幾乎都是年輕、中年人,個個精神抖擻!如果有小區物業費在七元以上的,那保安估計都是部隊轉業的特種兵!

你交的物業費多少決定小區保安的年齡,交幾毛錢有個老頭保安就不錯了,還想啥!

答:我也是保安,個人認為,有些物業一般白天是開開門關關門,夜晚巡邏一下就行,事輕松,60多歲的老人當保安,能勝任!

理由是,因為他們能接受,一,保安工資低,時間長,一般12小時,地位低,沒前途,假期短,一個月兩天假,過年過節一律無假日,且工資照舊,他們對生活冷淡了,親朋好友一般少走動了,能夠做得到,一年二三萬工資他們知足,兒女成家了,夠養老,做保安的看門巡邏等輕松運動對 健康 有利,一舉兩得。

二,他們愛干凈,講衛生!他們有自己良好的生活習慣,頭發短,臉上干凈,勤刮須,衣服整齊干凈無老人味,保安室及小區門口打掃得乾乾凈凈。讓人感到親切,舒服。

三,他們睡眠時間短,一般五六個小時就夠了,下班後12小時內就能睡夠,工作中免不了打瞌睡,但易醒,雖人老確精靈。

四,他們心態好,小區滿足!笑容滿面,一般上了60歲的人心態都可以,說話少,沉默是金,萬事看淡,小區中各種各樣的人都有,對冷言淡語不會去計較,肯讓步,一笑了之,關系融洽。

五,物業方面便於管理贏利更大。他們工資最低,雖年老但脾氣好,聽話不沖撞,找工作難,理解難處,寬容,按時按量完成任務,年節不回家,小區對他們也滿意,皆大歡喜。

……

個人之見,不喜勿噴,望諒!

按物業公司的意圖辦事,就可以勝任這份工作吧!

至於行業標准、業主需要什麼樣的安全保障措施,更多的取決於物業的服務理念和價值觀取向罷了。

現實生活中,物業與業主"兩張皮"問題尤為突出,業不由主的"賣方市場",控制權被牢牢的掌控在物業手中。

本來業主出入小區安全暢通為先,可是一夫當關 ,萬夫莫及,車輛出入收費第一,小區的安全工作,似乎可有可無。

當保安的工作性質發生了偏移,甚至出現了質的變化後,停車費分文不少就是勝任工作的好保安。

保安身著制服不幹本行,專司出入車輛收費的事情,此保安已經完全承擔了非保安的工作任務。

年齡大,又節約工資支出,"一根筋"即可,還需要僱傭相對年輕的人員,去從事這份專門取費,增加物業收入的工作嗎?


其實不是不可以。

保安不是警察,也無權抓人,弄不好又違規又犯法。

保安不應叫保安,應叫安保。

安全,不僅僅是人,還有物以及秩序,消防。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醒人們個報警。

就算是年輕人,你發現了違反治安事件,你還能怎樣?報警,監視罪重要!

所以,只要有能力,年齡不是問題,問題是薪金對口!

我小區掛名叫自主管理,保安70 80歲之間,上班大部分時間只是坐著打瞌睡或幾個人一堆聊天,形同虛設,你說他不能勝任又怎麼樣?錢照領,並且五個人三班倒,每班一個人,在門崗煮飯,坐厭了就出來走一走,到點就下班。

等延遲退休確定了,事業編製取消,看你還會這樣提問嗎?人看待問題還是要客觀。

現在有些物業雇的都是60多歲的老人當保安,能勝任么?

小區的物業公司招用6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當保安員,這種情況很普遍。之所以這樣,是物業公司為了省錢,招用退休人員可以支付最低的工資,而且不用繳納社保。

小區保安,是物業服務中的必備項目,不能沒有,所以就招些退休人員來擺樣子,然後在小區里多裝點攝像頭,有了事能給警察提供錄像證據就可以了。

物業公司都是私營企業,當然是以賺錢為目的的,收錢越多越好,花錢越少越好。

退休金工人和公務員的一樣的話沒幾個人願意再去干保安的。下崗了,還得熬到六十退休,我還有7年,再延遲,我都沒有信心活到退休

㈤ 沈陽物業聘用退休人員需要交統籌嗎

聘用退休來人員不需要繳納社會保源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已經能夠退休的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願意繳納五險一金。雙方是勞務管轄,權利與義務有雙方在聘用合同中明確,受合同法的調整,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㈥ 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60周歲以上可以上崗嗎

小區60多的物業經理在崗,業主可以反對嗎?

㈦ 物業公司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怎麼算

物業公司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按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為基數的20%計發。根據參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可以得知,物業公司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應該以本人退休時省、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為基數,按20%計算發放。

㈧ 物業管理公司僱傭55歲以上且無上崗證老人當保安,可追求其何種責任

合法經營的物業管理公司,僱傭55歲以上且無保安證的老人當保安是不妥當的。如果發生治安問題,老保安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的。這是因為,物業公司違規在先,明知55歲老人沒有保安資格證還安排其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應有違規方承擔全責。

聘用男員工,可能未到退休年齡,如果是女員工,屬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有關權利義務,按雙方僱傭合同約定。

1、僱用5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

3、法律並沒有禁止5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

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8)物業直招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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