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的公務員出國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了可以出國嗎?② 對離退休幹部黨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有什麼具體規定
黨費收繳:
根據《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2)中國人民銀行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③ 中國人民銀行對退離休職工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所以,任何人(公職高級人員另有規定除外)退休後,均為自然人,自然人可以經商或者兼職,持股。
④ 中國人民銀行對退離休職工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一般規定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就是你在職相同業務)如果你經商與你在業務無關就沒有關系的。
⑤ 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對行員的科學規范管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行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行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中在行員職位上工作的人員。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行員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第四條本暫行辦法貫徹國家人事工作方針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第二章義務和權利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行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規章制度;
(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規履行職責;
(三)服從命令,恪盡職守,勤奮工作;
(四)公正廉潔,努力為人民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五)維護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聲譽和利益;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學習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業務知識和技能;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行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由、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和工作條件;
(三)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四)獲得與所任職務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享受規定的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七)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辭職、申訴和控告;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章職位分類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依照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的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行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第八條職位設置堅持因事設崗、高效精幹,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分工明確、相互協作的原則。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位分類,設置行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行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是指:行長、副行長、監察專員、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監察室主任、監察室副主任、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股長(主任)、副股長(副主任)。
非領導職務是指:督導、助理督導、督察、助理督察、督辦、助理督辦、科學、助理科員、辦事員。
行員的等級劃分另行規定。第十條行員等級,按照行員所任職務及相應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和行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以及行員所具備的任職資格條件確定。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第四章錄用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錄用科長以下領導職務和督察以下非領導職務行員,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錄用行員,必須在總行批準的編制限額和年度增人指標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第十三條行員錄用考試由總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以下簡稱省分行)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報考行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品行端正;
(三)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四)身體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為行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違反金融法規和擾亂金融秩序行為記錄的;
(三)受過行政處分不宜到中國人民銀行工作的;
(四)曾被辭退的;
(五)辭職調離中國人民銀行未滿3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錄用的。第十五條錄用行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錄用。第十六條行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筆試分為綜合能力、專業知識水平測試兩部分,由總行統一命題,統一試卷,或授權省分行命題、制卷,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題本由總行統一印製,由省分行組織實施。
⑥ 中國人民銀行普通退休人員出國出境的規定
退休人員出國的標准和在職人員的出國標準是一樣的,只是退休人員不再參加工作了,不需要向單位請假,這一點上是比在職人員更自由一些,其他要求的條件和別的人員是一樣的,沒有特殊的規定。
對離退休幹部短期出國(境)期限和審批手續的規定1983年1月《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退休、退職和離休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
⑦ 銀行員工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退休後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退休人員在退休之前如果不是國家管控范圍內的行業或者相應的級別是沒有限制的。
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他企業」、「工會興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的規定,銀行工會、非銀行金融機構工會經批准可以作為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在與所辦企業脫鉤中可以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工會。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第12項關於「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或參與經商、辦企業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經營和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銀行在職員工不得作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與所辦企業脫鉤中,不得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職工。
拓展資料: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