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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職人員的退休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24 06:24:51

『壹』 公職人員退休

法律分析:公務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比較復雜。女工人(檔案里為工人身份)50歲退休,女幹部(檔案里為幹部身份)55歲。高級職稱,或副處級及以上女幹部,60歲退休(可以申請55退)。男,60歲退休。如果原先檔案有女幹部身份,離職後個人繳費,可以50歲退休。提前退休條款: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工作滿三十年的:(2)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滿二十年的。可申請提前退休。2,有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傷病(需要去做鑒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五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貳』 台灣 軍官退休如何安置

由簡稱退輔會,全稱hz院gj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包括

粗略有
就業服務
就學服務
訓練機構
人事服務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一般服務

細目有
退除給與
救助與慰問
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訪視服務
大陸綜合事務
權益維護
退伍軍人社團補助
善後服務
尋人服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23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准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第24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第25條 退伍金、退休俸、膽養金給付之標准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第26條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第27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准,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28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還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還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並計退除年資。

第29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左:
一、原未領退除給與者,其先後服現役年資,應合並計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二、原已領退伍金者,再服現役之年資,與以前服役之年資累計,扣除已支領退伍金基數後,發給其退伍金,不得並計支領退休俸。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給與退休俸者,得依志願支領退休俸。
三、原已領退休俸者,其再服現役之年資,得依志願增加其退休俸給與比率或給與退伍金。
前項再服現役人員,合並計算之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不得超過第二十五條所定最高標准。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准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31條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並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因外職停役就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但不得同時申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第32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函釋(1)

第33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34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35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准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但退伍金余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

第36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准,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但退伍金余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余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范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准,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行政函釋(2)

第37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並計算。但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最高采計三十年,連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合計超過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計。本條例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並入本條例施行後年資計算。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後年資之取捨,應采利於當事人方式行之。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者,其退除給與,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第一項人員之退除給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依附表二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給。

第38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准,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五之月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第39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領之退除給與及其他各項補助,均按原規定支給。
本條例施行前已服役,施行後退除者,支領之退除給與,低於施行前退除者之所得,應補足其差額。
本條例施行前,經輔導就業、外職停役,持有退除給與結算單或支付證人員,均照附表二之給與標准發給。
本條例施行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就任公職者,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其退除給與,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其發給辦法及對象,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台灣地區退除役之軍、士官,其所支領之退除役給與偏低,行政院應為適當之處理;其辦法及對象,依預算程序於二年內辦理。

第40條 本條例施行核定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年資並計未滿二十年者,仍按原規定繼續支領生活補助費。
二、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並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已核發一次退伍金者,按退除當時官階改依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領退休俸。已發退伍金之年資,不得並計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並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得將士官役年資並軍官役年資,依第三十七條附表,按退除當時官階,現役本俸百分比,支領退休俸。
士兵役年資,以現役上等兵之本俸為基數,發給一次退伍金,每半年發給一個基數,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計;所附原始證件無法確定其士兵役之起訖日期者,僅發給一個基數。

第41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第42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43條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基金支付。但左列項目,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加發之退伍金及第二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被俘歸還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與給。
四、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五、第三十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六、第三十五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七、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給與。
八、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一○、第四十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叄』 公職人員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21

公職人員退休年齡最新規定是: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中國法定退休年齡,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國家退休年齡政策,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工人退休年齡是什麼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肆』 簡述台灣擬訂公務員基準法的主要內容

台灣公務員制度的歷史沿革 台灣現行的人事制度,究其淵源,主要來自孫中山的五權分立思想。辛亥革命前,孫中山曾周遊歐美各國,潛心考察西方資本主義三權分立制度,認為他們以行政權兼行選拔官員權弊端甚多,容易營私舞弊、壓抑人才,故吸收中國傳統的任用官吏的考試、監察制度,提出了五權分立的思想,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和監察五個部分,考試權同立法、行政、司法、監察並立,以超然地位獨立行使。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便依五權制度設置考試院。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管全國人事行政。1929年公布施行了《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條例》,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實行公開競爭的考試選拔,基本形成了簡薦委任制的考試制度。 此後,國民黨政府逐漸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長處,對人事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有三次比較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44年,公布了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其特點是以憲法所定「考試用人」為中心。第二次是1969年,宣布實施職位分類制度,形成簡薦委任與職位分類兩制並行局面。第三次是1986年,重新修改頒布了《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其特點是將簡薦委任與職位分類兩製取長補短,融為一體,也可稱為「官職並立制」。盡管在此期間台灣當局不斷出台新規定和措施,特別是2000年政權輪替後,新政府提出了所謂「政府改造」運動或通過「修憲」的方式,弱化「考試院」、 「監察院」的職能,但這一制度並未改變和廢止,為此,台灣地區現行的文官制度仍為官職並立制。 2台灣地區公務員的概念 台灣民間,一股都把公務員叫公務人員,這里統稱為公務員。根據台灣現行法律,主要有下列三種: (1)根據台灣刑法第101條二項規定:「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皆稱公務員。」據此說法,公務員不分政務或事務,常任或非常任,也不分其產生方式、行政管理形式或有無薪俸等,凡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公共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立學校和民意機關人員均是公務員,這是其中一種較為廣義的解釋。 (2)根據台灣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凡「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人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稱為公務員。據此,釋成為公務員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領取政府薪金,二是應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企事業機關任職。 (3)依台灣1986年重修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公務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此外,台灣《公務人員任用施行細則》還規定,公務員系指「各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職等之文職人員。」據此公務員的資格是:依法組織的公務機關中任職,須在組織法中定有官等及職等,須是非政務官。這一定義的范圍相對狹窄。 3台灣公務員管理的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大致屬於行政法的范疇,它是調整公務員的考試、任用及其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台灣公務員法因公務員概念不同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公務員法是對台灣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關、教育機關的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它具體包括幾種人事制度:在行政機關分為四種,即公務員簡薦委制度、公務職位分類制度、警察人員人事制度、海關人員人事制度等;在公營事業機關中也分四種,即交通事業人事制度、「國營」生產事業人事制度、省市公營事業人事制度、公營金融事業人事制度等。 關於公務員法的基本概念、對象、主要原則,等等,尚缺乏統一的規定。現行公務員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單行法令,如《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恤法》,等等。 台灣公務員法第三個層次的淵源是各種具體的法規與規章,如上述各種法律的「實施細則」,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等較低層次的立法。它們基本上都是上述單行法律的配套法規。此外,在台灣,公務員法的淵源還可以包括各種法律解釋與判例。如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判例,等等,在某種意義上也可看作公務員法律淵源的一種。 4台灣公務員管理的運行機制 4.1考試 台灣現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的歷史可追溯到上世紀30年代。早在1931年7月15日,當時民國政府在南京舉行了第一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1934年4月21日又舉行了第一屆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這兩種考試在初期採取分試淘汰制,抗戰勝利後實行考訓結合制,分為初試和再試,初試及格經過訓練,再試及格者分配到政府機關工作。抗戰勝利後增加了專業技術人員考試。1948年起,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與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只要應考資格和應試科目相同,及格人員可同時取得兩種考試資格。1983年起,台灣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與專業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每年各舉行一次,前者由「高普考試司」執掌,後者歸「專技考試司」負責。1986年台灣實施新的人事制度,採取「考訓合一制」,凡考試及格者應接受訓練,訓練成績及格,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分配任用。由於台灣「政府」架構及公務員體制設計源自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將考試權與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四權並立,台灣 「考試院」為「政府」最高考試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部門的控制。 長期以來,台灣公務員招考遵循「公明考選、考試用人」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是「考試院」的考選部,負責招考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並根據用人單位需求制定錄用計劃、發布公告、組織實施考試,主要依據是1986年制定並於1996年修訂的《務人員考試法》。 4.2任用 台灣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均須具有法定的任用資格,即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和考績升等。當機關公職有空缺時,考試機關一般就職提供若干考試及格者名單,供用人單位選用。被選定的初任人員,先予以試用,試用成績合格者,予以實授。試用成績不及格者,即停止試用。對公務人員的升等,則由用人單位先派代理,再送銓敘機關審定,審定合格後,方可正式任命。為防止任用中拉幫結派、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台灣 《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任用。 4.3俸給 台灣公務員現行俸給制度源於國民政府的文官工資制度,分為本俸(即基本工資)、年功俸(即俸級已到本職等最高級者,經考績合格,給予的獎勵工資)和加給(即根據工作職務、專業及地區等特殊情況而另外給予的補助)三個部分,均以月計之。《公務員俸給法》第2條規定:「本俸系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的基本俸給」。台灣公務人員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每等分為三階,各階分級不同,簡任本俸分九級,薦任本俸分十二級,委任本俸為十五級,另加同委任級一級。各級俸額依公務員俸給表詳細規定。「年功俸系指依考績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加給系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付」。加給包括職務加、技術專業加和地區加等。《俸給法》及其《實施細則》除規定上列三個基本俸給構成外,沒有其他津貼、獎金之類名目,使公務員俸給制度一體化、法定化。公務員一經錄用,便按規定進入級檔。每年年終考核,視各人工作成績,分別給予晉級、獎金或留級、降級等。有重大功過者,隨時予以專案考察,也分別給予晉級、獎金或降級等獎懲。公務員俸給與工商企業工資水準保持動態平衡,並按物價指數逐年調整,以保障公務員的經濟地位和生活安定。 4.4考核 台灣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於2001年6月20日修正施行。此外還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2005年10月17日公布實施。考核制度的主要特點:一是實行依官等職等考績,以有官等職等的人員為考績對象,並以同官等人員作為考績的比較范圍;二是考核主要分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和專案考核三種,把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和年終考績有機聯成一體,以平時考核、專案考績作為年終考績的依據;三是把考核和考績的結果與獎懲直接相聯系,規定在同官等內之職等晉升或免職,以考績為依據。考核內容主要是操行、學識、才能、工作四個方面,每一方面均有定性定量的標准,然後根據考績結果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再按所屬等級確定記功、晉級、獎金或記過、免職、降級等獎懲。在主管機關考績核定後,須將考績結果及獎懲理由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如有異議,可在一月內向上級機關要求復審,如對復審核定仍不服,可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如考銓機關認定考核結論正確,應予駁回,受考人便不得再行申請。台灣公務員的「品德」或「操行」在考績中所佔分量為僅次於工作占第二位,操行考核是平時考核中的重要項目,按百分制評分,具體分為4個細目,詳見下表表1 項目 主要內容忠誠 是否忠於當局,忠於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廉政 是否廉潔自律,大公無私,正直不阿性情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誠懇愛好 是否好學、勤奮,有無特殊嗜好 4.5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大致有以下五種途徑: (1)職前訓練,各類考試及格人員在任公職前的訓練; (2)在職訓練,對在職公務人員的專業訓練; (3)進修,對考績優良的公務人員,由主管機關視工作需要,推薦保送到國內外大學脫產學習一至二年,期滿後仍回機關服務; (4)「出國」研習,對留任六職等以上高級公務人員,連續服務滿3年,成績優良,甄選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推薦「出國」觀摩、實習或研究別國管理經驗。 (5)研究發展,即鼓勵各機關及公務人員積極研究如何改進機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課題,對研究有成績者,分別給予嘉獎、記功、獎金、調升職務和保送研習等獎勵。 4.6退休 台灣公務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和命令退休兩種。凡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可申請自願退休。凡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和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即命令退休。退休金分為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必要時,退休公務人員也可以兼領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即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的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按任職之年限,依照規定一次性發給。月退休金即自公務員退休之次月起發給,其任職滿 15年者,按原月薪75%給與,以後每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 5台灣地區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啟示 台灣地區的公務員制度發展起步早、時間長,有不少經驗值得借鑒 有關公務員制度建設,即傳承了中國古代以來的考試、銓敘、監察制度的精髓,也吸取了西方文官制度的合理成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如孫中山先生創立的「五權憲法」,倡導監察權、考試權獨立的精神,對於限制人事管理行政權的擴張,具有積極作用;通過立法,使公務員管理有法可依,規范了公務員管理,保障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對公務員的分等分類管理,使得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通過各種形式的考核、培訓,保證了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參考文獻 [1]李俊清.移植與嬗變———論現代文官制度在中國的創建[J].政治學研究,2006,(4). [2]周敏凱.比較公務員制度[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原文轉載於現代商貿工業2010.13 編輯:秦利明)

『伍』 台灣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分析: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具體情況具體而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陸』 台灣公務員與老百姓退休待遇

台灣的養老金制度也就是「年金制度」,各行各業標准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為私人老闆工作的普通勞工;二是軍公教人員,即軍人、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三是農民和漁民。普通勞工退休時可以領取來源於社會保險的勞保金和由僱主支付退休金,加起來大約達到在職工資的70%。漁農民只要年滿65歲,即可領取每月7000新台幣的老農津貼。而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相對復雜,一般來說任職超過30年,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可達在職工資的80%至90%。同時,軍公教退休金存銀行可享受18%的補貼利息,俗稱「18趴」。
乍一看,這樣的年金制度還算靠譜,可獲得的養老「本錢」也不少,但把這些錢分攤到20年左右的晚年生活,除去日常必需花銷,還要應付看病就醫、通貨膨脹、緊急開支等問題,大家對於輕輕鬆鬆退休就沒有什麼信心了。
再者,台灣民眾的年金按行業分類多達十餘種,各行各業退休待遇差別巨大,導致社會不公加劇。有報道指出,軍公教年金幾乎是農民年金的近10倍,因此年金改革也是島內近年來的熱點話題。只是,原本民眾紛紛贊同的改革,在台當局的政治操弄下變了味。被削減了「18趴」福利的軍公教群體背負「坐享其成、貪得無厭」的污名,多次進行遊行、絕食抗議,然而其他行業群體的年金依然沒什麼起色。島內資深政論家唐荒曾撰文指出,有些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被削減年金後每月僅剩3萬余新台幣,基本生活都困難,並批評當局猛砍退休金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台灣省的經濟狀況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要說公務員的薪資和待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其實我們下意識的都會以為台灣省整體比較貧窮,因此公務員待遇也就比較差,這是錯誤的。所以我們要先了解一下台灣省的經濟狀況。
由於祖國母親長期對台灣省的照顧和扶持,台灣省的整體狀況其實還挺好的,甚至像是台北這些省市的GDP比北上廣深還要高。
根據台灣相關部門統計數據和國務院發表的數據,台灣GDP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2020年台灣人均GDP約為2.84萬美元、19.58萬元人民幣,台灣人均GDP約為全國人均的2.8倍。2020年全國人均GDP最高的省(市)是北京,為16.76萬元,比台灣低了2.82萬元總結:不過,退休人員再就業仍存在一定難度。據台媒報道,中高齡長者二度就業時,主要受限於年齡、學歷、新事物學習能力等因素,能找到的工作大多偏向勞力或低技術型,真正去大企業或從事穩定正職的很少。
法律依據::《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5條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6條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前項所稱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之工人,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准。
第7條工人退休年齡之認定,以戶籍記載為准。

『柒』 台灣的養老金多少

台灣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簡介
目前島內養老保障體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當局舉辦的保險或津貼,如勞保老年給付、老農及敬老津貼、「國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僱主為勞工舉辦的企業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等。但由於台灣地區是一個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的社會。台「經建會」資料顯示,2005年台灣65歲以上老齡人口為 216萬人,占總人口的9.54jI;預計2010年將達到243萬人,占總人口比例將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551萬人,其比例將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這兩個數字將分別達到701萬人和35.31%。這種狀況對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障體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台當局舉辦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以分為養老保險性質的軍人、公務員、教師和勞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社會福利性質的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
一是軍人、公務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民進黨上台前,國民黨當局比較重視軍人、公務員、教師的社會保障,較早建立了相應的保險法規與制度,並一直運營至今,這三種社會保險的退休金均由台當局承擔最終支付責任。
公務員老年保險的主要依據是1958年頒布的「公務員保險法」,按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超過20年者,可自願辦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當局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恤基金支付。除養老金外,公務員還享有死亡撫恤金和老年醫療保障。
就教職人員老年保險來說,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有所不同,其相關法規包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等。教職人員的退休條件與公務員基本相同,任職5年未滿15年者一次性給予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可分期領取養老金,計算方式與公務員一致。退休金由學校所屬的各級行政部門支付,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則比照公務員保險法辦理。同時,除養老金外,教職員工還享有死亡撫恤金。
軍人老年保險主要為退伍金與撫恤金,其制度始於1950年,後於1970年修訂使用至今。按規定,士官與士兵的保險費由台當局全額負擔,軍官保險費由台當局負擔50%至70%,其餘自付。退休時,根據保險年限領取保險費,保險年限越長,領取的保險費越多。
二是勞工保險制度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開辦時間較晚,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的頒布標志此一制度的實施。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15年,年滿55歲或者工作25歲以上者,可以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者,必須強制退休,並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由於該制度在設計上存有很多問題,其具體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作為一種全部由企業負擔的、給付確定型的企業養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積累制運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監控,導致企業退休准備金提取不足,影響退休金的發放保證;同時,該制度沒有設計必要的攜帶和轉移機制,職工需要在同一家企業工作15年以上並年滿 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島內中小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僅有13年,人才流動也較為頻繁,導致只有少量職工才能享受到勞工退休金。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有超過75%以上的勞工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並領取勞工退休金,使得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實際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貼影國民年金制度
台灣的各種福利津貼主要針對不能獲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發放。老年農民可獲得每月3000元(新台幣,下同)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分別於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農、退休軍公教人員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004年起提高為4000元)。此外,台當局還發放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服役時間超過l0年榮民也領有榮民津貼。
盡管已經設置了上述種種福利津貼,但仍有不少台灣民眾完全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萬家庭婦女。此外,這些津貼的發放缺少制度基礎,往往淪為島內選舉拉票的手段。為此,主要面向軍、公、教、勞以外人員的「國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規劃開始,歷經波折,「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 7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明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採取社會保險的形式,凡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應加入保險,每人每月繳674元。只要繳滿40年,估計每月可領6986元,一直領到死亡為止,預計將有335萬人可納入該保障體系。通過「國民年金」的實施,台灣原有的各項福利津貼將在不影響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進來,形成軍、工、教退休金和「國民年金」共同組成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
企業年金制度
鑒於原勞工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自20世紀90年代始,台當局在社會壓力下進行改革,其間幾經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頒布新的勞工退休制度政策,並與舊制並行。經過改良,該制度已經轉變為一種企業年金制度,成為將來台灣地區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勞工退休金制度與舊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可採用繳費確定製,為員工設立個人賬戶,以個人帳戶的積累值確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險制(為200人以上企業);
二是攜帶和轉移性較好,工作年限計算不以同一家企業為限;
三是在領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領取外,可以採取類似轉換年金保險的方式,依據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確定每月領取退休金水平,同時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險制的方式約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資金來源上,企業繳費不得低於員工工資的6%,員工可以在6%的范圍內決定是否繳費,並享受稅收優惠。
與舊制相比,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繳費確定製的模式和個人賬戶,可以使准備金是否充足的問題得到較大改善,並可以轉移,使其基本成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資手段,只能存放在銀行,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運營上未能有效引入商業機構,而由「勞保局」一手包辦,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待考驗;企業和個人各6%的繳費率偏低,達不到預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發展,真正成為第二支柱的中堅力量,還需進一步改良。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是養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台灣具有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很多人都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實現個人養老保障的積累。據統計,2003年,台灣人壽保險業總保費收入l 1326億元,其中個人年金保險保費收入736億元,佔6.5%。此外,個人壽險保費收入8647億元,佔76.35%,其中包含生存給付的生存險和生死合險佔71%,保費收入為6135億元。
如果在退休後按生死合險中生存給付佔50%計算,當年保費收入的33%左右,即3800億元的保費可能會在被保險人退休後進行支付。與之相比,台當局2003年社會福利總支出才3451億元,台灣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總體來說,台灣由於企業年金制度的長期缺失以及台當局勞工保險制度的缺陷,通過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個人養老保險撐起了台灣養老保障體系的「半邊天」,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地居民養老保障的實際需求。但是,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均衡發展,過多依賴商業養老保險所帶來的中低收入者養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強制性的商業養老可能帶來養老保障不足的潛在風險都是台當局未來將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捌』 台灣退休年齡規定

退休年齡規定如下: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辦理退休的流程怎麼走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玖』 台灣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台灣規定普通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5歲而軍隊和公務員為85制(工齡+年齡),教師則為75制。

法律依據:《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5條 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6條 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前項所稱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之工人,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准。

第7條 工人退休年齡之認定,以戶籍記載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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