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返聘不簽協議合法嗎
退休 後再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 勞務合同 ,而不是 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 勞務關系 處理。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❷ 返聘人員不簽合同違反勞動法嗎
不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違法,用人單位不用為退休返聘人員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工資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在解除勞務合同時不用承擔經濟補償金。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聘用退休人員時應該充分考慮他們的身體狀況,可以為他們購買一些商業保險提高保障。❸ 退休返聘沒簽合同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因此,到了退休年齡返聘協議公司不續簽除非協議裡面另有規定,一般都沒有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❹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不簽合同違法嗎
沒書面合同不違法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返聘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可以口頭或者專書面,不再屬受勞動合同法必須書面合同的約束
《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❺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員工到了退休的年齡,如還在單位工作,那麼就屬於退休返聘的范疇,單位需要與這類型的員工簽訂相關的勞務合同,保障彼此權益。那麼,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下面是我為你介紹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對公司沒有什麼好處。如果一旦發生工傷事件,將要求單位承擔責任。最好簽訂勞務協議,並明確好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等。
退休返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1、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勞動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單位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還是與退休返聘簽訂勞動合同更好一些。
退休返聘者無法簽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❻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怎麼辦
一、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怎麼辦
1、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理退休的流程有哪些
辦理退休的流程有如下:
1、由退休人員填寫相關退休審批表格;
2、由單位將職工的人事檔案、退休審批表等資料報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審批;
3、審批通過的,就享受退休人員的身份;
4、辦理離職手續,並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❼ 退休返聘人員簽合同還是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一些人員即使達到退休年齡,還有能力繼續工作,公司也會繼續留用。很多人不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還可以建立,保護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那麼返聘退休人員,退休後需要勞動合同嗎?現在有些退休了的人員,還有能力繼續工作的,有些企業也會繼續錄用。不過,對於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能依法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還想繼續獲得勞動者的權益,首先得確定還能不能依法簽勞動合同。法律上規定,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其實退休人員享受不到勞動者的一些權益,但在工作中要是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的,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一般是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維權。
去法院起訴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你需要就在公司里受到什麼權益損害先寫一個起訴狀,然後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核材料受理後,就會給發應訴通知書。
2、需要准備帶去的材料有,起訴書、本人的身份材料、證據。
3、還有一些費用,即受理費用為50元。
其實如果你們之間的糾紛事實證據充分,那你就很容易勝訴。在拿到判決書後15天內,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那你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退休返聘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❽ 退休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退休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1、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二、勞動合同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合同類型如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❾ 退休人員返聘後沒簽勞動合同,現因公司經營不好要解聘是否能補償
退休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適用一般的合同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如未簽訂勞務合同,且雙方就勞務期限無明確約定。此時公司解聘退休人員沒有補償金。但如其他形式約定了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務合同,屬於單位違約情形,可以主張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或違約金。
退休人員的返聘,是屬於勞務關系的存在,不在勞動合同法的范圍之內,所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務關系的情況下,單位無需賠償,因為已經可以享受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返聘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不需要補償。如果返聘合同規定要補償,則按合同執行。
勞動者屬於退休返聘,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需要按照雙方的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協議內容進行確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存在爭議的,可以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退休職工返聘應當訂立僱傭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繳納社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1.退休人員是指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義務,已經開始享受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勞動關系人員,
2.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4.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5.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因為其年齡偏高,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意外,可以購買商業保險規避風險。
勞務合同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您好,一般來說,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應為「聘用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方面終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企業均不需支付補償金。在職人員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因沒有了收入,國家規定企業要支付補償金,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其本來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