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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退休職工另外就業

發布時間:2023-02-23 14:43:06

A. 老年人退休後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可能很多人認為,就業當然屬於勞動關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即終止。此時,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如果職工退休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則按照正式的勞動關系處理。此時,退休職工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仍然可以簽訂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B. 45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後再就業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般情況不賠償。看當地勞動局是不是辦事認真。

C.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大家知不知道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企業不應該因為員工再就業而去停發退休金,辦理了退休之後就需要發退休金,那麼原單位是否可以停發退休金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1

一、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對於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就業的情況,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認這一現實。《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中明確了: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須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協議;用人單位使用離退休職工也必須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原單位不得停發退休人員受聘期間的退休工資。因為,養老金是勞動者在就業期間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障積累。我國實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達到退休年齡退休者就享受這一待遇。企業不應因退休職工再就業了而停發其養老金,這是職工在職期間所作貢獻而應獲得的待遇。

二、相關知識

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2

按照法律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為退休後還有勞動力,所以許多勞動者選擇再就業,而公司以為勞動者重新就業,接下來自己也就不再負擔退休金。其實,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好退休手續的就可以領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規定交付。

一、在實踐中對於當前員工的退休規定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或作年限滿10年,通常情況下適用這個標准。

2、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適用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員工。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適用於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4、員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在依法辦理退休之後,公司需要給發退休金,即使後面勞動者重新就業了,那麼也不能停止發放退休金以及養老金。要是公司不肯依法支付的,因為退休人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屬於仲裁委受案范圍,但可以及時去當地的社保局解決。

最後,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現在很多勞動者在退休之後還是會找下家公司繼續工作,這個時候原則上不是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所以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原公司還得接著支付退休金,一旦原公司不肯給的,其實新單位也不會給,那麼退休人員的權利就會受損,建議是及時去找社保機構解決。

D.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是什麼

規定包括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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