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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前可以探親嗎

發布時間:2023-02-21 10:15:32

『壹』 退休前享受60天探親假規定

法律分析:(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三條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貳』 1981年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制度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迄今已有三十多年。時代在不斷發展,探親假制度卻沒有與時俱進,以致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空巢家庭的增多,探親假制度一度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討論。以下我為大家搜集整合了:1981年探親假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1981年探親假規定如下:

備註:探親假也要注意適用范圍,包括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與父母,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享受的條件亦不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 其它 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探親假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 規章制度 。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探親假 地方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叄』 企業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路費保險

企業退休人員不享有探父母路費報銷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再具有職工身份,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探望父母的路費自然也就不能報銷。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發〔1981〕36號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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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務員退休前享受60天探親假

法律分析: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國家規定的各種法定假期中,公務員還享受探親假及其待遇。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伍』 浙江省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規定【全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麼2018年浙江省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省勞動局、人事局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後,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提出不少具體問題。經研究,綜合解答如下:

問: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實現探親時,可否讓職工家屬來探望職工以及往返路費如何處理?

答: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讓職工家屬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報銷其往返路費一次,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的父母定居在原籍或其他子女處,到職工處來探望居住了二十天以上,該職工能否再去探望父母?

答:該職工已同父母團聚,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去探望父母。但可以按規定計算報銷父母來時一人的往返路費。如該職工為已婚職工,只能按本人探望父母的報銷標准,報銷一人。

問: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可否再享受探望父親或母親的探親待遇?

答: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問:愛人是學生,分居兩地,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職工的愛人是學生,學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但不享受有領取工資連續三十天以上的假期),應該利用寒暑假期內進行探親,而該職工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其愛人往返路費可由該職工所在單位報銷一次。

問: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其中一方教職工享受寒暑假或專職從事愛克斯光放射人員等享有年休假制度,另一方是否還可以享受探親假去探望配偶?

答:凡實行寒暑假或年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利用在寒暑假或年休假期內進行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但另一方職工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種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離開,女職工懷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便攜帶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進行探親的,經單位出具證明後,另一方職工在當年仍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的配偶是軍隊幹部,分別在兩地工作,軍隊幹部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職工另一方是否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其中一方享有領取工資連續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則不再享受探親假。但是,鑒於部隊的不同情況,軍隊幹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的,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先去部隊探親,而軍隊幹部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的,職工一方原領的路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問:實行公休假日採取集體輪休單位的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否再享受探親假?

答。仍可以享受探親假。

問: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適不適用於去國外探親?

答:只適用於職工國內探親。如果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申請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在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批准後,其假期和假期工資以及國內的路費,在上級沒有新的規定以前,可暫按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6)部領一字第42號《復關於歸僑職工去外地會親事》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79)僑內字第030號《復關於幹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資問題》的規定辦理。

問:愛人是士兵,職工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士兵是無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問: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三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者,能否允許每年內探望父、母各一次?

答:未婚職工每年只能探望父親或母親一次,不能各探望一次。

問: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如何發給?

答:假期工資按本人的標准工資、附加工資、軍隊轉業幹部中工資高於地方同級工資標准部分以及原來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照常發給。

問:探親假內是否包括婚、喪假?

答:在探親假期間如遇有喪假,則包括在內,不再另給假期。探親期間結婚,也不另給假期。

問:職工本人幼年父母雙亡,由其後母或親戚撫養長大,職工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可按《探親待遇》的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

問: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探親假究竟給哪一方?

答:可由職工與行政方面協商確定。

問:因生產或工作需要,讓職工合並使用探親假,有無年份限制?

答:在當年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讓職工合並使用探親假,但最多隻能兩年合並一次。

問:探親假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不能讓某些職工較長的離開生產或工作崗位,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分兩期回家探親。但是,探親往返的路費,每年只能報銷一次。

問:在探親期間,因病而超過了假期,怎樣處理?

答:需有公社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所在單位領導准,可按病假處理。

問。:關於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到外地結婚時,可否享探親假待遇?

答:符合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銷。婚假不再另給。

問: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某種困難無法結婚的,可否仍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答: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工,因他們在法律上已成為配偶關系,不再符合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條件。至於某些已經辦理登記手續,因響應晚婚號召或其他原因,而實際上沒有同居生活的職工的探親問題,單位行政認為情況屬實,也可酌情給予探親假。

問:不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男女職工結婚當年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原來不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男女職工到對方的工作地點結婚時,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在結婚的當年也不應享受探親待遇。

問:已婚職工喪偶或離婚後,當年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已婚職工喪偶或離婚後,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應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職工享受探親待遇。

問:援外出國人員在國內一方能否享受探親待遭?

答:根據外經部的規定,出國一方每兩年享有一次回國探親假,在國內一方不再享受探親假。

問:已經享受了探親假的職工,能不能再請事假,請了事假,工資還照發嗎?

答:探親假和事假是兩種不同的假期,已經享受探親假的職工,還可以請事假,工資則按事假制度處理。

問:離休幹部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離休幹部如符合享受探親條件的,可與在職職工同樣享受有關的探親待遇。

問:退休職工是否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答:退休職工已不屬在冊正式職工,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父母的戶口在職工處,但長期到其他子女處居住,該職工能否去探望父母?

答: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應以父母定居處(戶口所在處)為准。該職工與父母定居在一起,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到其他地方去探親。

問: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其父母離開定居處,到其他地方去居住,職工到其他地方探望父母,路費應如何報銷?

答:該職工到其他地方去探望父母,其路費的報銷,不能超過到父母定居處往返的路費。

問:職工的父親早已死亡,現母親又去世,能否享受最後一次探親待遇去奔喪?

答: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探望的對象死亡時,只要在規定的期間內還未享受探親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後一次探親待遇去奔喪。如已享受了探親待遇,則應按喪假的規定辦理。

問:與配偶居住一起而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不去探望父母,可否讓父或母來職工處探望?

答:按國務院規定只是職工探望父母。但職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生產工作崗位去探望父母,其沒有工作的父或母,可以到職工處來探望,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按職工的標准工資計算報銷父母一人往返的路費(總額百分之三十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份由所在單位負擔)。其職工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夫婦二人都是職工,並住在一地,但與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規定,都應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婦雙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費如何報銷?

答:根據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規定,夫婦雙方同時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費,應分別計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費,應按照規定報銷;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費,則全部由職工自理。

問: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在三地,其探親路費如何計算報銷?

答:按照每年探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的規定,如果在一年之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應分段計算,分別報銷。

其探親路線,順向的,應採取分段計算的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其父母在廣州,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武漢到廣州的,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其探親路線逆向的,則應採取分別報銷的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其父母在哈爾濱,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北京到哈爾濱的,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實行新的探親規定後,過去有關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三地,探親的車船費可按路程較遠的一地計算報銷的規定,應停止執行。

問:職工探親的市內交通費如何掌握開支?

答:職工探親的市內交通費,按從出發地本人住所的公共電車、公共汽車起站,到車站、碼頭,以及從目的地的車站、碼頭,到親屬的住所止站得直線公共電車、公共憑據報銷。因私事(如購物、游覽、訪友等)的市內交通費,以及搭乘市內出租機動車輛費,應由個人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必須轉車、轉船的市內交通費,同樣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問:職工探親符合乘坐火車硬席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的,應按什麼標准報銷?

答:按照規定,年滿五十周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探親職工,不分職級,可報硬席卧鋪費未買卧鋪票的,可比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中的第四條發給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一部分。即:乘坐掛有卧鋪車廂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硬席座位票價或直快硬席作為票價的3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車硬席座位票價的25%發給。其中,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應坐而未坐卧鋪的,按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作為票價,扣除個人實際負擔的金額(即本人月標准工資的30%,與應坐未坐卧鋪補助費的差額)為單位應報銷的金額。如某職工從北京前往烏魯木齊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車硬席卧鋪條件(硬座票價51.8元),而未買卧鋪票,假設本人月標准工資為80元,則個人應負擔24元,扣除不坐卧鋪票的補助15.54元(硬座票價的30%),個人實際負擔8.46元,職工所在單位負擔43.34元(硬座票價減去個人實際負擔)。如果不坐卧鋪的補助費多餘本人月標准工資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發給職工個人。

問:探親規定的「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費」,如何掌握開支?如果客輪艙位另外加收卧具費,可否報銷?

答:此項規定系指國內航運客輪艙位劃分五個等級而言。如果有的國內航運客輪艙位不按五個等級劃分,可改按比統艙(或最低一級艙位)高一級艙位的票價報銷。客輪艙位另外加收的卧具費,可以憑據報銷。

問:「連續乘火車」的概念是什麼?中轉的候車時間算不算連續乘車時間?

答:所謂「連續乘火車」,系指往返單程不間斷地乘車而言。探親途中乘火車必須中轉的,如轉車的等待時間較短,又沒有住宿的,也可以視同連續乘車,將前後乘車時間加在一起計算。但中轉候車時間不能計算在連續乘車時間之內。例如:某職工在廣州工作,前往沈陽探親,於4月28日乘坐48次廣京直快列車,22時58分從廣州開車,30日14時26分到達北京,車行36小時28分。改乘當日17次京沈特快列車,16時10分從北京開車,5月1日1時23分到達沈陽,車行9小時13分。在京轉車的候車時間不長,又沒有住宿,因此,可將前後乘車時間加在一起計算,為48小時41分。

問:新的探親規定已將探親假期延長並建立了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後,差旅費開支規定中有關工作人員趁出差、開會或調動工作之便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繞道車、船費報銷的規定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新的探親規定雖然延長了探親假期和建立了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但是,為了給離家較遠的職工趁出差、開會之便略加繞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的機會,差旅費關於繞道車、船費報銷的規定,仍可繼續執行。

問: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的職工的探親路費如何掌握報銷?

答:符合探親條件的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的職工的探親路費,按以下原則報銷:一、在國內探親的,按照《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辦理;二、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發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路費發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路費發至上海……);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自理,對個別自理路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按照規定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國外段路費,與其他出國探親職工的待遇相同。

問:職工探親路費能否採取包乾的辦法發給個人?

答:《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制定的。因此,職工探親路費實行憑據報銷的辦法,不得包干發給職工個人。

在處理職工探親假待遇和探親路費報銷問題時,凡屬於探親范圍、條件、對象、假期以及假期內工資支付問題,由各級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解答;凡屬於探親路費報銷問題,由各級財政部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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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兵團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是否可享受一次探親假

至於能不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假,要看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沒有,我想是可以的。

『柒』 職工可以去探親嗎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對職工是有探親假的,因此職工可以探親。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捌』 兵團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前能不能享受一次探親假

兵團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前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我覺得像這種事情直接和領導說就行,不需要非得找勞動法

『玖』 退休前探親能不能看兄弟姐妹

不能,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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