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應該是上調10%。
自2005年以來至2015年,我們國家連續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年的調整基本上都是在上一年人均養老金基礎上平均提高10%左右,2014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高企退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上調幅度平均為10%。2014年調整完成後,北京以每月平均養老金3050元排在第一位。
『貳』 2014年北京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政策出爐
今年,2014年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出爐。調整後,北京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養老金水平將提高到3050元。本市這次調整的原則是按繳費年限和絕對額普遍上調,並注重向退休時間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傾斜。
調整方案 普調政策適用所有企退人員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兩項普調政策同時適用於本市所有的企業退休人員,而三種特殊調整政策,只有符合相關條件者才適用。這次調整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1、2月增加的養老金將在3月底之前為退休人員補發到位。據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這是第22次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惠及本市215萬名企業退休人員。
據了解,這次人社部門還對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最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同時,相應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調整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生活費、退養人員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准分別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據了解,這三項標准原來分別為1330元、1210元、1100元,這次都增加了100多元。參加2014年度調整的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調整後不足今年上述最低標準的,對應補足到最低標准。
經22次連續調整基本養老金,目前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總體狀況呈現為“棗核”狀,即低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均相對較少,中等收入人群數量最多。其中,年齡與養老金收入水平基本呈現為正態分布,即年齡越大的企業退休人員,其養老金水平越是相對較高。
繳費每滿一年每月增3.5元
按照我國 養老保險 多繳多得的原則,今年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會按照繳費年限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根據規定,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繳多得原則的落實。同時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上述增加額度與去年是一致的。
養老金越低增加絕對額越多
和往年不同,今年本市在按照絕對額調整的時候,將養老金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按繳費年限調整和按養老金待遇水平分檔次調整,統一為按待遇水平調整,特別加大了對低收入群體的調整力度,養老金越低,增加的絕對額越多。
今年本市將退休人員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養老金由高到低劃分為四檔。這分別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477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377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記者發現,今年本市按絕對額普遍增加的幅度提升了不少,去年四檔增加額分別是30元、50元、70元、90元。
人社部門也強調,這次調整實施由少到多的絕對額標准逐漸加大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員能夠多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為了兼顧公平,針對少數退休人員按絕對額調整養老金後低於下一檔的,還將進行差額補足(見圖表1)。換言之,今年的調整更加註重精細化,考慮到各檔次臨界點的人員可能會因為養老金多出1元錢,而增加絕對額少了幾十元錢的情況,因此才增加了這種“補足”的措施,以避免出現臨界點以上的部分人員被“反超”的現象。
80歲以上月增150元
針對本市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均向高齡退休人員適度傾斜。
今年本市仍將堅持這一做法,對在2013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後,再次享受到90元至15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見圖表2)。記者了解到,上述增加額度與去年均一致。
享全額退休待遇至少增420元
今年本市繼續單獨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歲以上,國家規定他們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對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標准也是歷年都高於其他退休人員,此次仍將按往年辦法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據了解,上述增加額度與去年均一致。
而從整體看,在上述兩檔標準的調整基礎之上,他們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本次調整普遍都能增加570元以上。
企退軍轉幹部至少漲至3050元
本市還將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原工商業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後不低於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
在按照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上述人群中基本養老金低於調整後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同時,在2013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
『叄』 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2014年養老金平均調高多少
2014年本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此次調整的原則是按繳費年限和絕對額普遍上調,並注重向退休時間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傾斜。調整後,本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養老金水平將提高到3050元。此次調整將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1、2月增加的養老金將在3月底之前為退休人員補發到位。
『肆』 2014天津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的方案是什麼
從2014年2月13日召開的市委常委會獲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增幅10%(去年是10.9%),具體的調整方案未見到。
『伍』 2014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黑龍江省怎樣調整
關於2014年黑龍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
『陸』 上海2014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調整
關於2014年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13〕58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3%(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3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8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3年出生)、75周歲(1938年出生)、80周歲(1933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2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准(本通知實施前的標准)先進檔,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後,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柒』 山東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省長和省委書記下台,該幹麼幹麼去,估計
養老金調整方案
就有了。就這樣的父母官還不如沒有!
『捌』 陝西省2014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計算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
陝人社廳發[2014]17號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財政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2014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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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宣傳提綱」:
陝西省2014年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宣傳提綱
一、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依據是什麼?
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4〕8號)。這兩個文件對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人員范圍、執行時間、調整水平和辦法、資金渠道等做了明確規定。
國家文件規定,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普遍調整要體現公平,並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情況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國家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國家要求,各省要認真制定調整方案,2月14日前將調整方案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3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我省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和要求,在認真測算和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經人社部、財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陝人社發〔2014〕17號)。我省的調待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標准等內容,認真貫徹了國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文件規定,2014年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含退職)人員,調整的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我省調待文件與國家文件規定的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完全一致。
三、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文件規定,2014年調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0%確定。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測算,我省月人均調整水平為197元。國家同意我省按人均197元的標准調整,並批准了我省制定的調整方案。
四、我省調整養老金方案是怎樣制定出來的?
國家文件下發後,我省對符合調整條件的173.39萬名企業退休人員的基礎數據進行了整合,按養老金水平、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辦理退休年度、參加工作時間、年齡等指標進行了詳細的分類統計,底數清楚,數據真實,調整方案是在科學測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認真制定的。
五、我省在2014年調整時,如何按繳費年限進行調整?
在普遍調整時,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掛鉤。按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進行調整,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讓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多得養老金,體現了多工作、多繳費、退休後多領養老金的激勵因素。
六、我省在2014年調整中,如何向高齡人員進行傾斜?
我省在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認真貫徹國家文件精神,讓每個符合條件的企業退休(職)人員都能參加調整,充分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按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調整後,再按年齡段適當調整傾斜,重點體現了對高齡(70歲以上)退休人員的照顧。即:對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歲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79歲至75歲),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74歲至70歲),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69歲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對高齡退休人員的照顧和傾斜完全符合國家文件規定精神。
七、本次調整如何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困難群體進行傾斜?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視頻會議的要求,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困難群體可適當進行傾斜。考慮到我省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水平接近2000元,對低於平均水平以下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符合國家要求精神,因此,對今年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八、這次調整是如何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進行傾斜的?
國家文件規定,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因此,陝人社發〔2014〕17號文件規定,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難補助)仍低於所在市(行業單位按全省)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補足到這一水平。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照顧,貫徹落實了國家文件規定精神。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3月5日
轉自陝西省人社網:
http://www.shaanxihrss.gov.cn/admin/pub_newsshow.asp?id=1007846&chid=100077
『玖』 浙江省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調整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