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局級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可以參加工會活動嗎。
局級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不再參加工會活動。 退休員工在退休前加入工會組織內,按照《工會章程》和《容工會法》有關規定,單位工會的會員辦理離休、退休或者是失業以後,可保留工會的會籍,免交工會會費。但是,員工在退休後一般都沒再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了,除非工會主席特別邀請,這種機會很少。
2.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職工在職時已加入工會,並一直履行會員義務,退休後可保留會籍。文件依據: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退休人員保留會籍實際只是保留了會員這個稱號,實際已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3.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的總工發〔2016〕35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的通知中的第三章「會籍保留與取消」的第十七條「會員退休(含提前退休)後,在原單位工會辦理保留會籍手續,退休後再返聘參加工作的會員,保留會籍不作變動」。
通常在職工退休時會辦理保留會籍的相關手續的。
4. 2022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否享受工會待遇
2022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不會享受到工會待遇的了,因為已經退休了,所以這樣的待遇是給在職的人員,因為退休的人員太多了,所以是不會提供這樣的給予
5. 退休後還屬於工會會員嗎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退休工人,退休後屬於工會會員嗎
可以屬於。
《中國工會章程 》第一章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6.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法律分析:職工在職時已加入工會,並一直履行會員義務,加入工會的職工退休後是否還是工會會員,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職工退休後如果本人健康情況允許,仍然可以參加工會活動,仍然可以履行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 》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7.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職工在職時已加入工會,並一直履行會員義務,退休後可保留會籍。
文件依據: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退休人員保留會籍實際只是保留了會員這個稱號,實際已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8. 工會法中職工是否包含退休職工
根據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內力勞動容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根據上述定義,工會法中的所指的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他們在職工辦理退休的同時,就已經自然退出工會,也不必繳納會費,
9. 工會管不管退休職工
法律分析:不管。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