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一次性補償政策
1、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現無子女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後,可享受獎勵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直至亡故為止;農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放棄二胎生育的家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50%由當地財政承擔;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45周歲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補貼,最高補貼年限為15年。
2、山東、遼寧、黑龍江、江蘇、安徽、湖北、新疆等省(區)規定,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退休職工按月加發一定數額退休金或者一次性養老補助;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等省(區)規定,為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退休職工按月加發一定數額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北京、上海、廣東、河北、山西、甘肅6個省(市)規定為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退休職工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助;遼寧省可一次性補助2000元;黑龍江省一次性補助不低於3000元;湖南省可一次性補助5000元;上海市可一次性補助5000元;廣東省每月最低80元;青海省每人每年加100元;河南省每人每年補助96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審核通過
❷ 2014年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2014年全國各省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2014北京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 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關於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有關獎勵等問題的通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2014上海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2014河北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來源如下:
(一)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從行政事業費中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單位此項新增經費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於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發放辦法
(一)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均屬於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並報縣級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發放。一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一方所在單位發放。
(二)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夫妻獎勵的發放辦法,同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發放辦法。
(三)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獎勵,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市級人口計生、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四個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具體發放辦法。積極探索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發放的辦法。 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放應接受審計、財務、紀檢等部門的監督。
2014年湖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2014年江西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2013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 每人每月20元 。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後,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有關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屬公務員的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統籌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列支;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經費中列支;農村居民以及城鎮無業居民從市、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2014年江蘇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江蘇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 每年各領取一百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2014年廣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 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 ,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014年廣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 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
2014年浙江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 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2014年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 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2014年陝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准由按個人月平均工資5%計算調整為參照 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具體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2014年河南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 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
2、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
3、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2014年四川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將全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提高為 每對夫婦每年不低於120元 ,並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內大部分市州執行的發放標准為每對夫婦每年60元。
2014年雲南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每月領取不低於十元 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夫妻雙方都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另一方是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全額支付。夫妻雙方都是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鄉財政共同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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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了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問題: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三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父母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
獨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 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十二元 ,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在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四)貧困地區發放中小學人民助學金時,對農民獨生子女的發放金額應當高於其他學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農村獨生子女參加高中招生(含職業高中)考試的,給予加分的照顧。農村獨生子女參加大、中專招生考試,報自治區屬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安排勞務輸出時,應當優先安排獨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兩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延伸閱讀: 獨生子女費發放的四大誤區
誤區一: 外企私企可以不發放計劃生育獎勵
一直以來,對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福利制度,用人單位都能依法執行,比如法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法定假期、法定帶薪年休假等等。但是對於企業職工福利費,用人單位往往在認識上存在著一些誤區。在很多人的眼裡,以前國有企業確實有很多的職工福利,它即包括了職工食堂、職工宿舍、廠辦幼兒園、浴室等,也包括了諸如副食品價格補貼、探親假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待遇等等。由於這些福利制度產生的時間都較早,而那時國家企業形態都以國有企業為主,所以即使在以各種形態並存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在很多人的觀念中,職工福利仍然只適用於國有企業,不適用私企、外企等非公企業。同時,有些用人單位認為,福利不是工資,工資必須足額按時發放,而福利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因此可發可不發。
職工福利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方便、改善職工生活,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種社會福利事業。雖然改革開放以後國有企業進行了主輔分離的改革,國家社會福利制度也逐步得以完善,但是改革之後的職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變得更加切合實際,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這一規定並沒有區分企業的性質,顯然適用於所有的企業。200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就已明確了將獨生子女費和晚婚晚育假、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等內容一同列入政府部門的行政性文件中。晚婚晚育假、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因為沒有涉及經濟利益,所以執行起來還是比較順暢。舊《規定》中獨生子女費只有每月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此都不會太在意,而現在調整到30元,可能會造成勞動者追要、用人單位搪塞的情景。因此,此次新修訂的《規定》再一次明確重申了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獨生子女費的規定。因此,不論是什麼性質的用人單位,都應當為符合《規定》的職工發放獨生子女費。
其實,在2001年12月,國家就以立法的形式將獨生子女獎勵列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誤區二: 獨生子女費包含在月工資中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麻煩,會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約定的工資中已包含所有的福利費”等字樣;一些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單上,也會有“補貼”、“津貼”或“福利費”
等一欄項目,但是勞動者對這些津貼或福利費等到底包含了哪些內容卻一頭霧水。不管是在合同中約定福利費已包含於工資中或是在工資單上體現福利費等項目,這些做法顯然已經將獨生子女費列入員工工資性收入中,且作為工資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
國家統計局1990年11月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五條十四項規定,獨生子女費不列入工資總額。1994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的通知》中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上也明確規定了,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將獨生子女費作為稅後福利發放,而且單獨列明,即避免給員工造成新的稅負,同時也讓員工拿得明明白白。
誤區三: “每月30元”從今年6月起發放
市政府於2011年6月頒布了新《規定》,並明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會想當然地認為新規也應從6月1日起實行,6月1日前獨生子女費差額不予補發。
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後,有溯及力的問題,即對它生效前已經發生的違反新的法律法規的事實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法律一般都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原因在於,法律是預測行為後果的標准,人們只能根據行為時已經生效的法律預測自己的行為後果,從而選擇自己的行為,達到自己行為的目的;如果根據行為時並不生效的法律評價人的行為,就侵犯了行為人對法律的信賴利益,法律也失去了對行為的指導、評價功能和對行為後果的預測功能。
我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范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新修訂的《規定》雖然也規定了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但同時又規定了“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如果之前用人單位沒有發放過獨生子女費的,則從現在起不僅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員工發放該費用,而且要補發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獨生子女費,標准為每月30元。如果用人單位之前都是以每月2.5元標准發放的,除自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元之外,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差額部分也要補足。
誤區四: 補領光榮證後以前的獎勵費可補領
由於舊規規定了獨生子女費為每月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注程度較低,因此很多年輕父母在生育之後也沒有及時去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新規調整了獨生子女費之後,很多沒有辦理《光榮證》的父母都扎堆到規定的街道辦事處等補辦《光榮證》,以持證向用人單位要求發放獨生子女費。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對領取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前提條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規定》實施前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是領取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硬性指標,是領取相關待遇的憑證。因為沒有及時辦理《光榮證》導致無法憑證享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險待遇,那是個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法規也從未規定過權利享受人可以補回自己已放棄的權利。上海市人口計生委也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解釋,“2011年1月1日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未滿16周歲的本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2011年1月1日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領證之日起執行新標准。”很顯然,享受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起始時間是“自領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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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廣西退休獨生子女補貼
【法律分析】:退休獨生子女補貼這個視情況而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要養老保險交夠十五年,就可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同時也一同辦理獨生子女補貼手續。可以先到退休單位,領取獨生子女補貼發放表格,填好相關信息,帶上填寫好的表格、獨生子女證就可以領取。由於各地發放的標准不同,可能各地有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❹ 廣西退休獨生子女補貼幾月發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一般都是年底12月份才發的。2019年退休的,2020年應該已經領到過獨生子女費了。2019年退休的到2020年底一起補發的獨生子女費,有些是7,8月份發的。退休時只要復印了獨生子女證的單位都會統一辦理的。以後都是每年年底才領獨生子女費用。
❺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2022新規定
第一,只要是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一直到孩子長到18周歲位置。錢雖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啊。
第二,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需要說明的是,想要領取這項補貼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條件請詳詢當地部門。
第三,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周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第四,國企工人們所熟知的退休補助,即獨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
第五,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購買新農保時,給予必定補助,有的處所還是全免的。
第六,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時,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獎。
獨生子女認定標准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3)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了女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了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❻ 2o23年廣西隆安縣女職工辦理退休有獨生子女證明需要什麼資料
2023年廣西隆安縣女職工辦理退休獨生子女證需要的資料是身份證原件,還有戶口本原件以及結婚證原件。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獨生子女家庭是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按照國家和廣西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和照顧。
❼ 2021年南寧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什麼時候發放
2022年12月5日。根據南寧市政府的最新通知顯示,截止於2022年12月5日,2021年南寧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時間為2022年12月5日,具體信息電話咨詢南寧是政府即可。
❽ 廣西退休獨生子女費如何發放
2016年1月1日以前,具有廣西戶籍,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國家開放了二胎政策,即使只生育一個子女,也無法享受獨生子女待遇了。也就是說,無論是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還是無業人員,只要符合申領條件,都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獎勵等相關待遇。下面來看看廣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2。
廣西獨生子女費按什麼標准發放?
【1】獨生子女父母保健費
1、領取標准:自領證至獨生子女年滿18歲,每人每年發放120元。
2、支付渠道: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支付;沒有工作單位的城鄉居民,由戶籍地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支付。
【2】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金
1、領取標准: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以享受退休獎勵。有工作單位的職工,退休增發5%的養老金。沒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男滿60歲,女滿55歲,退休後每人每月以上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為基數,加發5%的養老金。
2、發放渠道:由社保基金支付。
【3】社保補助
1、領取標准:對於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戶、計劃生育困難戶,提供社保補助。其中:全額代繳每年繳納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全額代繳或者部分代繳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
2、發放渠道:由戶籍地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支付。
【4】優先照顧
對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家庭,其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可以享受優先照顧。
廣西的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種類多,標准高,覆蓋范圍廣,兼顧了企業職工、城鄉居民、農村雙女戶和計劃生育困難戶的利益,在全國范圍內,廣西的獨生子女待遇標准,屬於中等偏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