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社保喪葬費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後,由企業經辦人員(個體從業人員死亡後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攜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殯葬部門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標准
退休人員喪葬費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准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呼和浩特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2014年社會平均工資為3215元)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未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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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內蒙古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Ⅲ 包頭市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用是多少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Ⅳ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准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以上標准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准執行;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費低於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
(4)2019包頭市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調出死者檔案後,拿著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