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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傭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

發布時間:2023-02-16 10:16:30

A.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B.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一、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1、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C.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同終止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處理辦法

一種是認為不能作為工傷認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能做工傷認定。

但是,上海市對退休返聘員工存另一種觀點,認定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應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可以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中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參照該文件,於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在上海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養老、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是解決受到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原則上兩種保險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故此,對於用人單位角度返聘員工最好是返聘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員工未享受退休待遇的,為避免風險建議單位還是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給退休返聘人員購買僱主責任險,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角度,應於用人單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等,這樣在發生爭議時,能夠直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規定而產生糾紛。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購買僱主責任險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和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

退休返聘員工 簽訂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了解,對於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企業與其建立的系勞務關系,本人認為,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著重注意兩點:

1、切勿套用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實踐中,我們常見到企業不加以區分的使用同一套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而該類合同基本照抄照搬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若與勞務關系的員工簽訂該類合同,企業實際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在加班、調崗調薪、終止或辭退等問題上受到嚴格限制。

2、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向員工明確特殊法律問題。相較於勞動合同員工,企業與勞務人員在加班、病假、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辭退等方面不受勞動法律規范,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處理,但為取的員工理解及防止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在勞務合同中應盡量明確相關問題,如會規定勞務人員請病假期間無病假工資、單位可提前30天通知終止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等。

把握退休年齡的方法

就上海而言,依據《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簡單總結為兩點: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

2、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退休。

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崗位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來進行任命,而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聘用更加起著決定的作用。

實踐中,會出現一種極端情況,女職工本來屬於管理崗位應在55周歲退休,但用人單位基於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撤消了對女職工管理崗位的任命,繼而變更為應在50周歲退休的非管理崗位。對於此問題根據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徑,用人單位以員工已達50周歲而終止合同辦理退休手續的,應予以認可。

D.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退休後打工受傷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退休後打工受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傷殘鑒定後根據標准賠償,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的,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承擔民事賠償那些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當前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總結退休以後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主體資格了,工傷也就不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賠償了。單位對其雇員是有法定的賠償義務的,雖然退休人員與僱傭單位不構成勞務關系,但是符合民法規定的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所以單位對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應該依法對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招聘的退休人員,如果出了工傷的話,那麼需要由用人單位自行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受傷已經不屬於工傷了,屬於人身損害,那麼需要用人單位自行來進行賠償,不能夠申請工傷賠償,賠償的標准包含了有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等。

一、招聘退休人員出了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之後繼續參加工作,退休人員受傷的,不屬於工傷,所以不能獲得工傷賠償。而是由用工單位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了算不算工傷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能夠認定為工傷的范疇,因此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中,如果自身是非主要責任的受害者才能認定為工傷。
具體地,根據員工是被撞的受害方,或者是也受了傷的車禍製造者,是否認定可以分為以下情形處理:
1、若員工是受害方
如果在上班途中發生了車禍,員工是受害者一方,車禍製造者是另一方時,那麼在員工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前提下,根據員工的上班方式可以進行以下具體分析:
(1)如果員工是走路去上班,在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前提下被撞了,那麼作為一起行人與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該員工必然不是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是可以向公司申請享受工傷待遇的。
(2)如果員工是騎著機動車包括電動車、小汽車去上班的,途中發生被對方的機動車所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員工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那麼主要責任也不在該員工這邊,因此,員工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即無論走路,自己開車還是坐公交車,只要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不是由本人來負主要責任,那麼就能劃入工傷范疇。
2、若員工是車禍製造者
相反的,如果走路或者自己開車去上班,主要是自身的原因製造了這一起車禍,那麼情況就大不相同了。
(1)如果是走路去上班,由於自己的過失製造了車禍,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一般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是人和車一人一半的責任,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但如果該員工是故意製造車禍,比如為了碰瓷、自殺或者為家人索要保險公司賠償等意圖而故意和機動車相撞,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時作為行人走去上班的員工則不僅需要擔全責,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更沒有權利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2)如果是開車去上班,而且是因為自己心急闖紅燈等原因製造的這一起車禍,那麼兩輛機動車相撞的車禍中,該員工是承擔主要責任的,因而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退休以前,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話,如果有購買保險,那麼則有工傷保險來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進行補償,但是如果受傷的人員是屬於已經退休的返聘人員,那麼再受到傷害的時候是不能夠認定為工傷了,只能夠由用人單位自行賠償。

F.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1、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在工作中受傷,若與單位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即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要求人身傷害賠償,所以在這里也是建議大家,無論是在何時工作,都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僱傭單位(貴單位)對該同志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比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則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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