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賠償,因為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紀後,員工與勞動者的合同終止了,這種接觸勞動合同關系是正常合理的,所以不存在支付賠償金的問題,如果不是退休人員的話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貳』 辭退退休員工補償標准
辭退退休員工補償標准如下:
1、退休的員工被辭退的,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計算。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4、非法解除的,按雙倍計算。
退休的條件,具體如下:
1、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五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
3、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4、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
5、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叄』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一、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1、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辭退沒有賠償。公司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賠償,因為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紀後,員工與勞動者的合同終止了,這種接觸勞動合同關系是正常合理的,所以不存在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有哪些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肆』 返聘退休人員解除合同要賠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具有不同於一般勞動人員的特殊性,所以在解除合同時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雙方事先在合同里約定好補償事宜,否則很難得到經濟補償的支持。
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伍』 退休人員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補償。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的,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已退休人員被單位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法律分析】
不需要給予補償。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的,不屬於勞動者,所以辭退怎樣補償,要看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不需要給予補償。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柒』 辭退退休員工補償標准
辭退已退休的返聘勞動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已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算勞動關系,不依據《勞動法》進行賠償或補償。如果已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於解除合同的補償進行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捌』 退休人員被辭退如何賠償
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補償的,因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在上崗的情況之下,應當是屬於公司內部的返聘行為。在被辭退的情況之下,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是不支付補償金的。『玖』 解聘退休人員用補償嗎
法律分析:辭退已退休人員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的。退休年齡到了的老員工要辭退,具體是否賠償可以雙方進行協商,建議最好要能夠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它。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到底該怎麼樣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拾』 已退休人員被單位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法律分析:不需要給予補償。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的,不屬於勞動者,所以辭退怎樣補償,要看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不需要給予補償。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