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退休兼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2、勞動合同法對兼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對於勞動者兼職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不提倡兼職。
(3)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事兼職勞動。
3、兼職入職法律的一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一個企業,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的話,這些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來的。這也是你對你的權益的一種保證!兼職也應盡量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以法定方式確定勞動關系。如果因無合同而被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獎金的情況,最好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通過勞動仲裁,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以及具體的待遇問題。
對於退休兼職,我國只規定了退休公務員在退休的2年內不得從事原工作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營利性組織的工作,其他的企業員工我國沒有明令規定,但是在兼職期間獲得的工作還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不用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
②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③ 公務員退休後禁止從業的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退休後禁止從業的規定如下:1、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
2、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投資入股;
3、從事、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有償中介活動;
4、從事、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其他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關於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 二、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④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是不可以在相關體制內的崗位兼職的;更不可以在公司任法人。
相關政策如下:
一、在國企或國資參股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務員,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
個別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他們退休一般就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是私企,法定代表人在社保領取退休工資男性六十歲、女性從五十歲(當然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需滿15年,否則將延遲)。領取了社保的退休工資,並不一定從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退出。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⑤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⑥ 中組部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的要求為,退休人員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公務員在社團組織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第一條縣及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二條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序後,再到相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准已經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並確需繼續兼任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⑦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政府單位領導離職或者退休的,那麼明確規定不能從事自己主管的行業的。
如果是企業單位領導,那麼沒有簽訂競業協議的,不受到影響。但簽訂競業協議的,那麼離職後,在2年之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退休,就不受影響。
⑧ 紹興新政策已退休人員不能從事企業單位上班是真的嗎
是的
已退休的原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退休之後的三年之內、其他公務員在兩年之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⑨ 公務員退休後幾年內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等的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國家公務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為人民服務的人民公僕。
公務員權利:
獲得履行職責應具有的工作條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參加培訓;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