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鎮退休職工死後待遇
退休職工死後待遇是可以帶上相關的證件領取相應的喪葬補助費、以及還有一次性撫恤費、同時還有供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這些費用都是會按當地的平均工資來進行發放,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② 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哪幾種補助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的項目
1.城鎮戶口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僱工在續存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以及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
2.農村戶口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僱工,在續存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3.退職或領取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憮恤費。
二、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僱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一次性救濟費的標准
1.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僱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月計發基數,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僱工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其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2.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計發標准為:死亡人員供養1人的,為6個月;供養2人的,為9個月;供養3人及3人以上的,為12個月。
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怎麼發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兩項: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是按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的標准來發放。若是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喪葬補助費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養直系親屬也是有一定的范圍和條件的。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③ 退休工人去世怎麼樣補償
退休職工去世後有喪葬費和養老金。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退休職工死亡後,除了按照企業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由勞動保險基金繳納外,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的每月平均養老金支付喪葬補助的標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的喪葬補助標准,為其生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領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減員申報表》;
(二)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
(三)供養直系親屬提供以下材料:
(1)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必須是死者生前登記建立的卡片;
(2)身份證和戶口本。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姓名必須一致,且在有效期內的證件;
(3)死者關系證明。戶籍與死者在同一本戶口簿的,以戶口簿的記錄為依據。戶籍與死者不在同一本戶口簿的,以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結合單位、社區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為依據;
(四)供養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情況(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單位或社區、村委會開具無固定收入的證明、當地社保機構開具的未在當地參保並未享受待遇的證明);
(五)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屬外省的,還需提供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關文件;
(六)供養父母應提供配偶收入證明;
(七)供養子女應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④ 工人退休正常死亡賠償標准
工人退休正常死亡賠償標准如下: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⑤ 單位退休職工去世該怎麼辦
單位退休職工去世,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當地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辦理退休人員死亡需要的手續:
1、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死亡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火化證明原件,到社保局窗口直接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對於在職人員或未達到退休人員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死亡後,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
死亡人員家屬持葬部門的火化證明原件、死亡人員身份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及身份證、農業銀行開具的領取人存摺或銀行卡到社保局窗口辦理。在職死亡人員的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⑥ 城鎮職工死亡後有哪些待遇
參加社會保險,萬一去世以後繳納的錢是不是都白費了呢?其實不盡然。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的規定可以享受保險待遇,⑦ 退休職工死亡補助金賠償標准2021
2021年退休後死亡補償標准如下:
1、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再加上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2、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標准,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8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⑧ 城鎮職工死亡後有哪些待遇
城鎮職工及退休人員死亡後,生前有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其標准為死者生前7個月本人工資或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供養的直系親屬,可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補助標准以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40%,供養直系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10個百分點。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費和本人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均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後,所余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不足的再按前款規定的標准補足。
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或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生活困難補助金發至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職工工亡待遇標准計算方法如下:支持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是: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各供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⑨ 城鎮職工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 退休人員死亡後 發放 喪葬費標准 為1500元,由 社會養老保險 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⑩ 退休工人去世怎麼樣補償
退休工人去世後有喪葬費和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較好待遇的工作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了是會有喪葬補償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償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費用都是有規定的,一般是上年度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和十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