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入職僅37天,62歲女工夜班期間猝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勞動法保護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傷害,不受勞動法保護。
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認為作為一名62歲的老年人,應該在生活中學會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對於高強度長時間消耗自己的工作,也要學會敬而遠之,只有學會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才可以讓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在就業時必須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事情發生之後,涉事公司表示希望對方進行死亡鑒定,但是對方家屬並不同意,因為做鑒定等待的時間很長,家屬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目前案件仍然非常焦灼,雙方對於該事件的認定還存在著極大的爭議。
❷ 北京一女子拒絕50歲退休,並將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對此是如何宣判的
北京的一名女子是一家公司職工,年齡已經滿50歲了,按照規定,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了。但是她卻拒絕退休,因為她認為自己的工作是管理崗位,應該在55歲退休,並把公司告上法庭,對此,法官宣判,女子的工作並不是管理崗,應該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管理崗位上女性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非管理崗位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後的工資待遇也是不一樣的。
北京一女子拒絕50歲退休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一名女子,在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已經年滿50周歲了,於是公司向她提出了終止合同的通知,但是這名女子卻認為,自己從事的工作是管理崗位的工作,應該到55周歲退休才對。和公司溝通無效後,提起了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仲裁判定,雙方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❸ 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這問題很有意思,在實際操作中,是以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辦理退休,除了需要用人單位的配合以外,社保部門的審核也是非常關鍵的。目前由於這方面引發的勞資糾紛也是比較多的,勞動仲裁的數量也非常大。其核心的內容都是,明明是工人身份就是退不了,有的明明是管理崗位,卻非要當成工人身份給辦理了退休。那麼在辦理退休時,怎樣來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呢?
第一,在機關事業單位非常好認定。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崗位、技術崗位、工勤崗位、工人崗位劃分是非常清楚的,每個崗位享受的工資待遇、崗位津貼標准非常清楚,繳納 社會 保險的工資基數,也是根據個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等來計算的,所以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是什麼崗位,在退休時,批准辦理退休的單位都會由組織人事部門出具退休的文件,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文件和個人檔案等,都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一般社保部門都是會認可的。
第二,國企工作人員,按個人人事檔案來認定。作為國 企 職工,現在對工人身份和管理崗位的認定,也是非常清晰的。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員工,都有明確的劃分標准,一般在各個部門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辦事員,檔案都有記載,在工廠車間、後勤等單位工作的,每一個人的檔案都是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和完善的。所以國企員工辦理退休必須提交個人人事檔案,在以繳費年限來計算退休年限的今天,檔案的主要功能就是為了核實退休者的身份。
第三,民營企業職工,需要單位配合進行崗位說明。民營企業職工在退休時,對於女職工是幹部身份還是工人身份,部分地方要求沒有那麼嚴格,但是在有的地方要求還是很嚴格的。有的地方是根據在職時所具體從事崗位來確定,比如受過高等教育的,有技術職稱的,在公司部門從事管理工作的,即使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工人身份來為其協助辦理退休,社保審核也是無法通過的。所以在實際操作中,社保部門都要要求用人單位提交單位崗位說明書,或是崗位設置方面的文件、資料等,在辦理 社會 保險時,提交的員工花名冊也是記載了本人所在崗位的,在辦理社保繳納增減表時,現在社保部門也要求要增加工作崗位一欄,這些信息都會在社保部門的繳費信息中留存,也是將來辦理退休的依據之一。至於靈活就業人員女性本身就規定的是55歲辦理退休,所以不涉及到崗位身份的認定問題。
總之,在辦理退休時,如何認定屬於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和單位,要求是不一樣的,機關事業單位,主要區分為幹部和職工,標準是非常明確的,企業主要區分為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工人崗位,主要根據個人檔案、教育情況、職稱情況,在崗時的工作崗位、個人人事檔案、繳費信息等來確定。
企事業單位女員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其實,這個問題還應該包括專業技術崗位問題?
作為一個人力資源工作者,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一、退休政策
國家制定的關於退休政策,主要有兩項限制條件:
(一)年齡限制
男60歲;
女幹部55歲;
女工人50歲。
企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女員工按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2005年始,機關、事業單位擁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工作人員,副處級以上女幹部,延遲至60歲退休;本人自願申請,仍然可以55歲退休。
(二) 社會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限制
必須的 社會 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
(含視同繳費年限)
二、崗位認定問題的產生。
1992年,企業進行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後,企業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幹部、工人身份不再存在,代之而來視同幹部身份的是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員工,工人身份轉為工人崗位員工。
2009年,事業單位進行人事勞動管理制度改革,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聘用制」人事勞動管理制度,也是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取消幹部、工人身份,幹部身份轉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員工,工人身份轉為工勤崗位員工。
也就是說,企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女員工55歲退休,工人崗位女員工50歲退休。
三.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女員工退休時怎麼認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人崗位呢?
(一)國家政策
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崗位如何確定,國家政策原則上規定,以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崗位為准。
這樣規定,對於始終在同樣崗位工作的女員工沒問題,問題是對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與工人崗位之間轉崗工作過的女員工,退休時如何確定女員工的崗位?
這涉及到女員工提前或延遲5年退休,國家也是原則上規定,以員工到齡退休時簽訂的有效期內勞動合同現崗位為准。
(二)地方政策
各地對員工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人崗位的認定,有些地方政策性的補充規定,多是設置一些崗位變動向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制、崗位變動後需達到規定年限認定限制等,不盡相同。
各地不一樣。
我在廣東國企和上海私企的兩位大學女同學,都是管理崗,也是幹部身份,她們都在50歲的時候,單位給辦了退休,然後繼續在單位上班,算是返聘。
在天津,如果到了50歲還繼續上班並從事管理崗,是不能退休的,除非和單位協商把勞動合同改成工人崗,但這肯定存在風險;但是同樣是幹部身份,在退休前離職,把檔案退到街道,就自動轉成工人身份,50歲就可以退了,我好幾個朋友都是這種情況。
曾給社保局咨詢過,在50到55歲之間,只要女幹部把檔案退到街道,滿周歲時也可以退(即51,52,53,54退),但沒有遇到過實例,不敢保證。
這不需要個人考慮,單位的人事檔案就是鐵證。
單位的人事科,會根據你的的檔案,工作性質,退休年齡,退休時間提前整理出來,上報社保中心核對。
如果你的工作性質是工人崗位,哪怕你和管理幹部坐同一間辦公室,擔負著管理工作,單位也不會按照管理崗位讓你延遲退休的,也是按照工人崗位,給你辦理退休。這種情況,事業單位比較多,不想退休的人比較多,但是沒有辦法留下來。
我們都知道,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但是大多數人都不清楚這個女職工和女幹部身份是怎麼判定的。
其實很簡單,判斷女職工是不是女幹部,均是根據女職工退休前從事的工作崗位來確定。 退休前5年從事管理崗位的,則為女幹部身份 , 按55周歲退休;而退休前5年從事工人崗位的,按50周歲退休。
如果不確定所從事的崗位是否為管理崗位,經辦人可以在女職工滿50歲的時候,備齊退休材料前往養老退休窗口進行審核確認。
而且,要特別注意的是,參保地並不一定是女職工最終的退休地,所以 女幹部身份的核定最終要以 退休地 的 社會 保險經辦部門的 審核結果為准 。
職工有幾種退休年齡?
按照國家規定,職工退休包含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職等情況,每種情況具體的退休年齡 與職工的性別、崗位、戶籍、參保身份、身體 健康 狀況等相關 。
1、正常退休人員: 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農民合同制工人、城鎮個體商戶等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3、特殊工種人員 :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
4、病退人員: 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
5、延遲退休人員: 必須要經過當地組織或人社部門批准,才可以延期退休。
看起來真的是很復雜呀,不過大家放心,大部分人都屬於第1和第2種情況,只有少部分人才能提前退休和延遲退休。當然,退休的大前提都是養老保險繳滿15年哦。
哪些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如果企業設有特殊工種, 每年都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 。備案通過之後,員工所從事的工種達到相應年限(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高溫、井下工種滿9年;特別繁重、高溫工種滿10年),到了相應法定退休年齡,才可按照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員工如想知道自己能否按照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可咨詢單位HR等相關人員核實是否有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特殊工種的備案手續。
企業女職工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退休年齡不同,管理崗位55歲退休,工人崗位50歲退休。但企業女職工因為在工作中存在換崗或調動等原因,在退休時如何甄別
一是參考入職是是否是幹部編制,這一點可以在個人檔案里查到。
二是看退休前五年是否在企業管理崗位上,這一點可以在最後五年就業企業的工資表、簽訂勞務合同以及社保系統繳納的養老金中進行甄別。
過去也稱為女幹部和女工人,按退休時的崗位來定。
國家政策規定,女幹部退休55歲,女工人退休為50歲。這也被稱為法定退休年齡。
隨著《勞動法》頒布,在企業中幹部和工人的身份被打破,都稱為勞動者。
之後,相關法規規定,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待遇也隨之變化。也意味著,女職工退休時在管理崗位的,按照管理崗位規定退休,女職工退休時在工人崗位的,就按照工人崗位退休。
變革的過程,給大家帶來很多的困惑。 由於國企改革,人員的流動,人員的能上能下,導致女職工退休時認定崗位的許多困惑。
有的想晚退休,有的想早退休,過去機械的按照退休前崗位的認定方式,也有不少弊端。而且往往在退休前可以人為的干預一下,換到工人或者管理崗位。
於是各地又紛紛出台政策,來說明如何界定女性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其中退休工人崗位和幹部崗位身份轉換需要5年的,有福建、河北、廣西、雲南等,
需要3年的,有甘肅、湖北、寧夏等。需要2年的,有安徽和四川,需要1年的,有天津、黑龍江和廣東。
海南是按照退休前簽訂的工作崗位來界定。陝西則可以自主選擇,彈性退休,而湖南則是看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哪個時間長,選哪個。
都有點道理, 具體需要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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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本號2018年5月13日發文《2018最新,多地女性退休年齡政策大揭秘,究竟是50歲還是55歲呢?》
樓主你好,我們都知道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分別是55歲和50周歲,這兩個不同的年齡為什麼會區分這樣的兩個年齡呢?因為對於女性工人和女性幹部他們的退休年齡是有本質區別的,所以說女性工人可以50歲退休,但是女性幹部就只能夠等到55歲退休了。
當然這個管理崗位也就是所謂的幹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對於自己的退休年齡是有本質區別的,那麼怎麼樣來區分這樣的一個身份呢?作為機關事業單位來講是很好區分的,因為你在考入機關事業單位之前就已經確定了你的身份,那麼一般情況下工勤類崗位的人員是屬於工人身份,除此之外都是屬於幹部身份,所以說很明顯能夠區分出自己的身份是什麼身份。
那麼作為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看。那麼就只能夠根據個人檔案的記載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就是說自己是大學畢業以後,通過畢業分配到這家工作單位都是屬於幹部身份,那麼在個人檔案中的記錄也是以幹部身份來記錄的,這種情況下就只能夠到55歲來辦理退休,當然如果說自己不是大學畢業以後而是通過自己 社會 招聘進入企業單位的那麼根據自己的工作崗位不同那麼來區分自己不同的身份,比如說自己是在一線工作的,那麼基本上都是屬於工人身份,所以就可以按照50歲來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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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你職工退休的時候怎麼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呢?職工在退休的時候,想要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主要還是根據你個人檔案中記錄的為准,來認定你是否是屬於工人身份,還是屬於幹部身份,因為這個女性工人的身份相對還是比較重要的,為什麼呢?因為女性工人實際上是可以50歲來辦理退休的,那麼女性幹部只能夠到55歲才能夠辦理退休,所以說他們二者之間是有明顯的區別和差異。
當然你個人檔案中只要是記錄女性工人的身份,並且自己在企業單位工作過10年以上,或者說達到15年以上這樣的一個條件和標准,那麼基本上,都是可以按著50歲的年齡來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反之就只能夠到55歲才能夠辦理退休了。
所以說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50歲也好,還是55歲也好,都是屬於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當然如果說自己是屬於女性幹部身份的話,那麼就只能夠到55歲才能夠辦理退休了,跟自己從事的什麼崗位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即便是你從事管理崗位,那麼你只要個人檔案中屬於女性工人身份,依然是可以50歲來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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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退休是看崗位,工人崗位50歲退休,管理崗位55歲退休。崗位性質一般需要單位確認。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識,我是思之想之,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對於女工人來說,崗位性質的認定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關系著退休年齡的早晚。女工人50歲退休,女幹部55歲退休。
職工的身份認定是由社保部門根據職工檔案進行確認,職工崗位性質應由其所在單位予以確認。
也就是說,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是由單位來確定的。
以山東青島規定為例,具體辦法是: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工人崗位工作,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已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如達到55周歲之前符合在工人崗位連續滿5年這一條件時,也可根據本人申請,按其滿5年時的實際年齡辦理退休。
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工人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周歲執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管理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
❹ 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首先要看一下這個女職工最後所處的職位是管理層還是工人階級,如果女職工退休前的職位是某部門經理,那麼肯定是管理崗位了。如果退休前是一線的包裝工人,則是工人崗位。
❺ 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都是固定的,沒有疑問的,所以,題主想問的是:針對企業女員工退休,如何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吧?
其實完全不必焦慮,因為企業退休中女職工,一般來說是默認工人崗位的,也就是說,女職工50歲,社保系統自動停保,自動認為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
如果是管理崗位,想要繼續繳納社保的話,需要由個人申請,才能恢復開通,繼續繳納社保。
這是怎麼回事呢?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對於企業女員工來說,不像機關事業單位那樣,有明確的幹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
通常來說,社保系統默認為女職工都是50歲退休的。
所以,如果是想要提前退休的,就50歲根據社保系統辦理退休即可。
如果想要繼續繳納社保,那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後繼續繳納。
TIPS:根據測算,如果是最低基數繳費的話,延長繳費五年,還真是不如提前退休五年劃算。
❻ 女職工年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發生工傷,能否主張就業補助金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符合享受一次版性工傷醫療權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因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已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
❼ 我是技木人員可以55歲退休單位強迫我提前退休我該怎麼辦
如果單位強迫你提前退休的話,那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這類案件最直接最有利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這一行為不僅侵害了女職工的法定勞動權益,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同時還加劇了社會保險的收支矛盾,對社會保障體制形成一定的沖擊。因此,在女職工退休的問題上,企業不僅要依法行事,最好由政府有關部門出台文件規范界定社會公眾認可的企業管理、專業技術崗位,作為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的依據。
❽ 女性的法律保護的經典案例
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職工拒絕接受額外增加工作為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案情】
楊某(女)與某公司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楊某休完產假後於2011年2月回崗工作。公司除安排楊某負責從事休產假前的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外,未經與楊某協商同意,額外將營收作業交由楊某負責。楊某認為公司增加的營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開除員工工作,且沒有交接手續,故未答應。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楊某拒絕完成主管分配工作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楊某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院認為,楊某在休產假前負責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休產假後楊某正處於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應同楊某協商,不應直接強加,楊某抗辯主張合理。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點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除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楊某哺乳期單方額外增加楊某工作量,必然導致工作時間延長,楊某有權拒絕。公司直接以楊某拒絕完成主管分配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承擔責任。
案例二:女方確有證據證明男方對外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馬某與王某(女)於1995年11月登記結婚。女方王某曾於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10年11月29日判決不準離婚。2010年11月18日,馬某向唐某出具4萬元借條,並承諾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資產(包括股權)承擔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後因馬某未歸還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訴訟要求馬某、王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關於所涉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焦點,唐某認為,債務發生於馬某與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本案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即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為馬某個人債務的情形,應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認為,馬某所借款項用於賭博,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於王某與馬某夫妻關系惡化、王某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後,應合理推斷本案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王某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方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必須看到,夫妻債務有對內和對外兩個不同的關系,即在夫妻內部借債一方會和配偶之間產生夫妻債務性質之爭,在夫妻外部同樣會在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之間產生債務性質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外部關系作了明確,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雖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該規定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並不矛盾,即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條款,如果夫妻一方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本質特徵的,非借債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證明,男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的比例要遠高於女性,為滿足不良嗜好,通過對外借款方式籌集巨額資金。如一味保護債權人利益而機械地將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樣對配偶一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不公。
案例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職工,與續用單位之間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情】
徐某(女)54周歲,已在某公司工作十餘年。2010年12月6日,徐某在下班途中被一卡車撞倒而腿部受傷。徐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之間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范圍。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徐某在公司持續工作十餘年,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單位未為徐某辦理社會保險,徐某至今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徐某與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為工傷。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勞動關系的確認、解除及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點評】
本案涉及超齡女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問題。實踐中,隨著人均壽命逐年提高,企業用工需求與勞動力市場供給矛盾的情況下,大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繼續留在企業務工的情況較為普遍,尤其是女性務工者。這些超齡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應區分情況來看。現行司法解釋已明確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如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爭議,應按勞務關系處理。對於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不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然是一個適格、合法的勞動者。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辦理退休手續,使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按勞務關系處理,則不符合勞動法律的立法目的,故應認定雙方之間仍成立勞動關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親為兒子、兒媳購買房屋贈與資金不因男方單方出具借款協議而轉化為借貸關系
【案情】
2006年2月,沈某(女方)與男方邱某登記結婚。2007年5月,邱某與案外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購得別墅一幢,該別墅權屬登記於邱某與沈某名下。後邱某與沈某夫妻關系惡化並導致離婚訴訟。2011年2月,邱父起訴要求邱某與沈某共同歸還借款350萬元,並提供了落款時間為「2007年5月」,署名為邱某的《借款協議書》等證據。經司法鑒定,《借款協議書》中簽名等手寫部分的形成時間並非為2007年5月,而是形成於2008年6月以後至2010年8月之前。邱父庭審中當庭陳述,自己與兒子邱某經濟上各自獨立,當時由其出面出資買房給兒子,沒想過要求邱某、沈某還款。2008年,因為兒子、兒媳吵架鬧離婚,所以和兒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協議書》,講明購房借款需要歸還。法院認為,雖邱某購買別墅大部分出資來源於邱父,但《借款協議書》並非在邱某購買別墅時所形成,說明當時父子雙方並沒有明確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審中所陳述之內容可以表明,邱父當時有將購買別墅的資金贈與給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現小夫妻鬧矛盾訴訟離婚,邱父與邱某未經沈某同意,單方合意改變邱父當時出資的本意,損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認定本案所涉借款關系不能成立,並進而駁回邱父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別墅登記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適用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邱某、沈某鬧離婚,邱父以購房出資系借款為由,要求邱某、沈某歸還借款。雖提供了由邱某書寫的《借款協議書》,從證據形式上看,邱某所書寫協議書明確了為購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根據司法鑒定結論以及邱父庭審中所陳述內容可以證實,邱父與邱某、沈某之間就購房資金當時並不存在借貸的本意,實為對邱某、沈某雙方的贈與。邱父以借款為由要求邱某、沈某歸還借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邱父與邱某惡意串通事後形成《借款協議書》的行為,違背了當初本意,意圖損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此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