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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職工退休怎麼安排

發布時間:2023-02-10 05:50:07

❶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二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幹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軍休幹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軍休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幹部的專設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所、軍休服務站等,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對在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軍休幹部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等。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將軍休幹部納入本級老幹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幹部參加。
第九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軍休幹部。
第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十一條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舉行新接收軍休幹部迎接儀式。
(二)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培育軍休幹部文化隊伍,開展軍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經常性走訪探望,定期了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幹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著作出書、發表言論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幹部遵紀守法和遵守軍休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鼓勵支持軍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章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採取定期聯系、定人包戶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軍休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幹部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對失能、失智、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休幹部,應當重點照顧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七條軍休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標准,推進服務管理工作標准化建設,確保規范運行。
第十八條軍休機構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醫療、養老、志願服務等方面力量,為軍休幹部提供多元服務。
第十九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路「軍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推進軍休老年大學建設,線上線下融合,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休幹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軍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休幹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在軍休機構內軍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
軍休機構內設有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軍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幹高效、便於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軍休機構。
第二十四條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政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幹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之成為組織、凝聚、教育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休幹部中的流動黨員管理,將流動黨員就近安排在暫住地軍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開展適老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設立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七條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衛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在編制員額內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一條軍休機構在編制員額內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軍人家屬。
第三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強化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樹牢全心全意為軍休幹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休幹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考評體系,定期對軍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測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崗位交流制度。對軍休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部隊幹部退休享受待遇

法律分析:正軍級幹部退休後享受待遇如下:

正軍級一般授少將軍銜或中將軍銜,待遇有配警衛和內勤、基本配給,用車、住房由部隊提供,相當於省部級的待遇,退休費待遇:

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

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

師級以上的軍官可以在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享受每月的退休費待遇,可以做出退休安置處理。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第三十七條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對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職業培訓。

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條 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可以離職休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❸ 部隊退休人員怎麼解決住房安置

法律分析: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❹ 如何安置軍人退休後工作

一、國家的態度

要尊重要重視,軍隊轉業幹部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國家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二、安置方式

1、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三、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四、安置地點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隨軍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2、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4、夫婦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擔任師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且軍齡不滿20年的,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2、擔任團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4、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5、國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六、轉業考試

1、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

2、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3、到事業單位的,給予3年適應期。

❺ 在部隊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對你有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2008-12-23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每年將有一定數量的幹部要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這些幹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幹部,是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安置好軍隊退休幹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幹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

第三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並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准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第四條 幹部經批准退休後,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幹部證明書和介紹信,並將幹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退休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退休幹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後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

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第五條 退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第六條 退休幹部的住房,經費和建築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

退休幹部的職級和安置地點(縣、市),由軍隊各大單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政治部,經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報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市、自治區下達建房任務。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居住。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回農村安置的,可參照當地縣、市軍隊退體幹部的建房標准將建房費交給本人,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公社、生產大隊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產權歸已。

退休幹部的傢具,由軍隊按規定標准發給傢具費。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傢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照顧解決。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業的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准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後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幹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由軍隊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八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退休幹部交地方安置時,由原單位按軍隊供應標准發給六個月的全國通用糧票。從第七個月起,由地方按當地標准供應。

第九條 退休幹部和隨遷的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軍隊現行標准發給。

第十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當月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從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發給退休生活費。退休當年的生活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列入預算並按月發給。殘廢金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准發給。

第十一條 退休幹部的生活供應標准、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幹部相同。取暖補貼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它補貼等,由民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區規定標准發給。福利費按照當地在職幹部的標准提取,由民政部門掌握,以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退休幹部去世後,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幹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的退休生活費、困難補助費和各種補貼費以及退休幹部去世後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等,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做好軍隊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宣揚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對資歷較深,貢獻較大,有一定影響的退休幹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月起執行。本規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標准低於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改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標准,從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補發其差額部分;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❻ 部隊30年退休待遇

1、部隊退休人員退休費標准為:軍齡不滿20年的,按85%計發,兵齡(工齡)每滿一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榮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過100%。您現在服役已經滿30年,工資比例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資比例可達到100%。2、如果轉業或自主擇業:轉業後到地方安排工作,能否有職務暫不確定,工作待遇還是按照部隊級別發放,並且轉業到地方後,按照地方工資標准套改工資,要比部隊時少許多,而且地方工齡滿35年,退休時可按照90%發放退休金,並且部隊的三等功不增加百分比。如果選擇自主擇業,工資比例為80%,如果榮立二等功的,工資比例才能達到100%。3、辦理退休手續後,如果移交地方,部隊漲工資時,地方也會跟著漲,在醫療、福利待遇要比自主擇業好的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❼ 部隊處理部隊退休人員需要什麼級別

需要團職級別!
1.在部隊辦理退休,需要達到團職(至少中校軍銜)(軍士不在此例),年齡偏大,升職的可能性極低,或者是自己自願(主動申請),轉業到地方又不便安排的,可以退休。
2.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99〕27號通知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3.從上面的條件我們可以看出,士官想要在部隊干到退休,第一個就是你的年紀到了退休的年紀,第二個就是服役滿30年。後面的兩種情況就是在工作當中因公導致身體無法正常工作,這樣的話就達到了供養的條件。
可以說士官想要在部隊干到退休,從前面的條件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都是比較難的。尤其是前面兩條,服役滿30年或者是年齡達到55周歲,可以說最起碼也得達到高級士官的最頂的才能夠符合條件,而最高級的一級士官在我軍數量可以說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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