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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職工工傷退休補助標準是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3-02-09 09:03:53

1. 退休返聘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退休以後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主體資格了,工傷也就不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賠償了。工傷退休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 安徽省2022年度工傷賠償標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安徽省實施
辦法(2013)》等法律法規,本律師結合安徽省實際,整理2022年度安徽省工傷賠償項目及標准如下:
根據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安徽省統計局、安徽省醫療保障局皖人社明電〔2021〕135號《關於公布2021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和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的通知》規定,安徽省202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7103元/月計發。
第一部分:因工死亡
1.喪葬補助金:7103元/月×6月=42618元。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47412元/年*20年=948240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部分:因工受傷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目前標準是20元/天。
3.傷殘輔助器具費;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准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的標准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說明: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7-1-1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
五級傷殘為24個月,
六級傷殘為18個月。
7-2-1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准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7-2-2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8.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用人單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按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3.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4.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1-1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
5-1-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5-2-2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三、特別說明
1.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3.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4.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或者待遇領取方式發生變化,其本人工資以發生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為基數計算。
5.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為基數計算。
6.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3. 安徽省工傷賠償標准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2、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 安徽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並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第二十七條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第三十條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傷殘輔助器具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九)喪葬補助金;(十)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一條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二條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第三十三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僱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第三十四條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發放。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並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後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第三十六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後,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第三十七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7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5. 安徽工傷賠償標准

安徽省最新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2018年11月開始,安徽省上調工傷保險的賠償標准,上調對象為2018年10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上調後的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為:
1、傷殘津貼: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70元,四級傷殘260元,五級傷殘160元,六級傷殘14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准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
安徽省工傷認定流程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
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安徽省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生活護理費;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五)停工留薪期滿後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後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於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並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出後,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的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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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徽省工傷賠償標准

一、醫葯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2、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7. 工傷職工退休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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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徽省職工工傷退休補助標準是多少錢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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