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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退休職工有探親假嗎

發布時間:2023-02-09 07:17:17

㈠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國家勞動總局局長康永和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言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於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並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徵求了意見,對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三十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親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十二天改為二十天,並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於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後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願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於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次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後,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願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實行後,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㈡ 1981年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制度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迄今已有三十多年。時代在不斷發展,探親假制度卻沒有與時俱進,以致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空巢家庭的增多,探親假制度一度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討論。以下我為大家搜集整合了:1981年探親假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1981年探親假規定如下:

備註:探親假也要注意適用范圍,包括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與父母,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享受的條件亦不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 其它 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探親假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 規章制度 。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探親假 地方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㈢ 勞動法中有關探親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3)學校退休職工有探親假嗎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

對於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和探親假期,我國《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有具體規定。

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它是職工《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㈣ 職工探親假最新規定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人薪發[1994]11號)

㈤ 退休前享受60天探親假規定

法律分析:(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三條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㈥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是怎樣的求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探親假可以具體分為三種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
根據規定,探親假天數從20到45天不等: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㈦ 探親假

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准。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不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不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第八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休息日。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准成為工作5天、休息2天。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節假日。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准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年休假標准。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喪假標准。《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劉某入職某全民所有制公共汽車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種管理員、工時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工時制度執行、工資標准2065元/月。2017年,劉某休完年假5天後以「本人未婚,父母在家鄉河南」為由申請休探親假20天。單位審批意見為按【2016】213號文5.9.2.1條款執行、計發15天探親假補貼。《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2016】213號)第5.9.2.1款:由於保障交通服務工作需要,公司不再安排符合條件的已婚員工每年探配偶和未婚員工每年探父母,由員工配偶、父母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公司按規定報銷路費,並根據本制度核定其可享受探親假的天數予以適當獎勵。劉某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後劉某訴至法院。

㈧ 探親假規定

探親假 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 探親假待遇 。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 分居 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 實習期 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的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探親假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 工資 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的探親假可由地方規定,無規定的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㈨ 請問休探親假的條件是怎樣的,每年的探親假是幾天

探親假待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後,(系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後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因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的探親假待遇。其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也不能參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職工受行政處分後,仍留本單位工作的,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職工的探親對象被勞動教養、被勞動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勞動改造部門同意探親,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

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是正式職工的,並符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不是正式職工的不能享受。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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