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促進安居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6號)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合肥市政府第4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納入國家住房建設計劃,以成本價向參加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第三條安居工程住房只出售給參加房改並屬於中低收入的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和住房困難戶。
出售安居工程住房以建築面積計算,每戶只能購買一套。按照房改政策已購公房的,如再購買安居工程住房,必須按房改政策退掉已購買的房屋。第四條安居工程住房一律以成本價出售,不得盈利。成本價由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前,必須向市房改辦提出售房申請,由市物價局、房改辦等有關部門對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套數、面積、售價進行審核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購買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證明住房和工資收入情況;私營業主和個體戶的收入情況,參照其向稅務部門納稅基數確定;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
購房申請人填寫由市房改辦統一印製的《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審查表》,經購房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所在街道審核簽章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審核簽章報市房改辦審定確認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
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不得將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給無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第七條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向取得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資格的家庭預售安居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購買人在交清全部房款後由建設單位代辦房屋產權手續。第八條安居工程住房竣工後,應嚴格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竣工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售後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8號令)實行物業管理。第九條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資金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可向金融單位申請抵押貸款。第十條安居工程住房售款必須回籠到安居工程貸款銀行存款賬戶,並由貸款專業銀行出具還貸資金到位證明並經合肥市房改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章後,方可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第十一條單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內部職工出售的必須安本辦法第六條規的審批程序報批,並不得向社會出售。第十二條個人以房改辦成本價購買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其計價、產權等按《合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為夫妻雙方年工資收入2.6萬元。2.6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家庭,2.6萬元以下的(含2.6萬元),為中低收入家庭。今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隨物價和職工收入情況變化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安居工程住房出售給無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的;
(二)擅自提高安居工程住房銷售價格的;
(三)將單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社會出售的。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除了上海今年上漲的養老金已發到退休人員和北京、天津、浙江將在9月底前把今年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安徽省人社廳正在制定實施細則並抓緊報批,養老金增加部分從2016年1月補起。
③ 合肥地區對企業退休老人工資能考慮過嗎
暫時沒有考慮。
合肥地區對企業退休老人工資暫時沒有消息透露出要考慮工資的消息。但是2016年至2020年,連續5次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20年是企業退休人員連續第16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全市2016年調整前人均養老金1947.25元/月,2020年調整後人均養老金2609.1元/月,人均增資661.85元/月。
目前合肥市基本完成了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分別由原來的19%和20%統一降至16%,該項工作已於2019年5月1日起順利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算年度調整為自然年度。我省2019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455.24元/月,以此核定2020年度全省社會保險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月繳費基數下限標准3017.01元。徵收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部入省級國庫。
④ 退休職工大病怎麼救助
1、救助方式包括: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支付後,符合本市規定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門診、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給予救助。
2、五類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特困供養人員;
(3)低收入家庭成員;
(4)因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財產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5)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4)合肥退休職工困難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個人。
4、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⑤ 合肥地區對企業退休老人80歲以上低生活春節補是不給嗎在扣老人給幹部嗎_掛勾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80歲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有補貼,沒有統一的規定,高齡老人的補貼政策主要還是指那些生活困難的老人,沒有養老金收入的人,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中,80歲以上的老人養老金都是比較高的。雖然沒有統一的政策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一定要給予補貼,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特別是機關退休人員,在很多地方都是有各種補貼的。
現在年齡超過80歲以上的退休老人,基本上都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老人,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金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養老金雖然也是由社保部門代發,但養老金的開支渠道還要按照原來的渠道不變,即由當地財政資金劃撥的方式來解決。
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和原單位的關系還是比較密切的,其本人的檔案管理,組織關系等還是在原來的單位,或是由原來的單位組成的退休支部,他們對於原單位有一種特殊的情感,大部分地方的退休人員還要按照原來的職務、職級享受相應的補貼。比如有的享受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年終績效獎金的一部分,雖然金額可能比在崗的工作人員要低一些,但每年年底都是要發放的。
⑥ 合肥退休職工死亡前的漲工資補發嗎我公公是今年7月日號去世的,我想
合肥退休職工在2016年7月去世的,參加2016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死亡當月7月止,並重新按照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數額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金)。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6〕29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機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精神,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調整對象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對象為退休前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應當辦理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4.企業退休人員中按原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執行。
5.事轉企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和國有企業辦醫院退休人員分別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執行。
二、關於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
6.企業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基本養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種補貼或補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費包括教護基本工資提高10%後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部分、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打折後的警銜津貼和海關津貼、退休後歷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費。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在按皖政〔2015〕120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前,暫按「預發」的退休待遇確定(待遇項目與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相同);待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時,再按照本人納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時涉及的年齡認定標准
9.對出生年月的認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組織審批其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來源
10.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待納入基金發放時再按規定結算。
2016年8月24日
⑦ 工會特困職工幫扶退休之前的補助給發嗎一月
答:鑒於職工退休後減少收入較多,生活有一定困難,經研究決定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給困難補助范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以及部隊移交地方管理並執行國務院國發〔1978〕101號文件的退休人員,退休費低於退休前標准工資的,發給困難補助。上述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並有收入的,不發給困難補助;停止受聘工作後,從停止受聘的下一個月起發給困難補助。
二、困難補助的標准:
1、建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工(不含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退休費待遇的職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達不到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95%的,可補足到本人標准工資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達不到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90%的,可補足到本人標准工資的90%;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發給。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發給。
四、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含因有特殊貢獻而增發的退休費)和困難補助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准工資。
五、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每月隨同退休費一並發放。
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在「離、退人員費用」項下列支,需要增加的開支,由各單位從年度經費預算中調劑解決。
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列入統籌項目,在「統籌退休基金」中列支。為此,需相應調整統籌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將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企業消化,不得沖減生產目標責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繳利稅指標。
⑧ 合肥市職工退休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
(8)合肥退休職工困難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三十條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