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退休金的戶口被注銷了
法律分析:按照正常情況,領退休金的戶口關系著你的日常生活來源是不可能被注銷的,除非你這個戶口本身就是違法的,並且另一個戶口也是屬於明文規定不可以注銷,比如另一個戶口有犯罪記錄,明文規定是不允許注銷。在你雙重戶口的選擇下,派出所也只能選擇注銷你這個領退休金的重復戶口,你的退休金賬戶如果是合法的,可以拿著你注銷戶口派出所給你的身份證明辦理更名手續,並不會影響你繼續領取退休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戶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規范》 第六條 核查對象屬一人多戶的,派出所應按照「保留合法真實、注銷非法虛假」的原則處理。
㈡ 正在領退休金的重復戶口被注銷了怎麼辦
正在你退休金了,從戶口被注銷了,怎麼辦,你好,從戶口怎麼會被重復,困了,身份證只有一個。
㈢ 戶口被注銷了怎麼恢復
戶口被注銷了想要恢復的話,應該根據當事人的戶口被注銷的原因而區別如下:
1、如果當事人是因雙重戶口而被注銷戶口的,應該憑本人原始的戶口本原件,去對應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即可;
2、如果是其他原因被注銷戶口的(如遷移證過期未落戶等),應帶上當事人過期的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等資料,去戶口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重新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等;
3、當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具體咨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㈣ 家裡老人戶口被注銷,還沒有身份證回去怎麼辦
老人沒辦過身份證被注銷,一般是要求本人到當地戶籍部門進行提出重新解凍或者重新辦理戶籍的,需要提供有效證明該公民戶籍的相關居委會證明等進行辦理的,辦理是比較麻煩的。
㈤ 戶口被注銷了怎麼恢復
戶口被注銷之後,恢復流程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前屬本地常住戶口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之後,憑勞改、勞教單位開具的釋放、解除證明(被監外執行人員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復;
(2)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人,需要提供居住情況證明、房產證、戶口簿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復;
(3)應征入伍的公民,在退伍、復員、轉業時,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復;
(4)在國(境)外定居的人員,因私短期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的憑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但具有華僑身份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㈥ 戶口注銷了怎麼恢復戶口
被注銷戶籍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恢復戶籍手續。
法律依據:《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㈦ 戶口被注銷了怎麼恢復
一、戶口被注銷了怎麼恢復
1、戶口被注銷了恢復辦法如下: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2)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3)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戶口注銷辦理條件有哪些
1、公民應征入伍;
2、公民出國(境)定居;
3、法院宣告失蹤或長期失蹤已在派出所登記半年以上,查無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