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工傷能辭退嗎,退休人員工傷辭退經濟
可以辭退
是否有補償金看雙方勞務合同約定
退休人員和單位屬於勞務關專系,聘用、解聘屬、各項待遇都是雙方協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
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 請問退休外聘人員下班回家摔倒骨拆(不算工傷知道)單位就可以把我辭退嗎
退休人員跟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如果你受傷導致不能正常提供勞動,單位是可以辭退的
3.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1、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處理辦法
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
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民事法律。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退休返聘被辭退如何補償
退休返聘被辭退的補償如下:
(1)如果退休人員被返聘時,簽訂了合約,可以根據合同內容進行賠償;
(2)如果沒有約定,可協商賠償金額。如果考慮到對方的工作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問題,用人方可以適當給對方一些補償,具體的金額以雙方協商的為准。
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什麼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在當代社會退休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此時他們可以安享晚年,並且可以得到一定的退休工資,但是如果由於工作方面的一個特點和性質需要繼續的工作的話,也是可以再次的將他們重新的`聘用的。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
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聘用退休返聘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
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一)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二)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三)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四)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4.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退休後打工受傷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退休後打工受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傷殘鑒定後根據標准賠償,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的,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承擔民事賠償那些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當前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總結退休以後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主體資格了,工傷也就不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賠償了。單位對其雇員是有法定的賠償義務的,雖然退休人員與僱傭單位不構成勞務關系,但是符合民法規定的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所以單位對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應該依法對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5.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同終止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處理辦法
一種是認為不能作為工傷認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能做工傷認定。
但是,上海市對退休返聘員工存另一種觀點,認定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應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可以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中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參照該文件,於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在上海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養老、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是解決受到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原則上兩種保險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故此,對於用人單位角度返聘員工最好是返聘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員工未享受退休待遇的,為避免風險建議單位還是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給退休返聘人員購買僱主責任險,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角度,應於用人單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等,這樣在發生爭議時,能夠直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規定而產生糾紛。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購買僱主責任險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和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
與 退休返聘員工 簽訂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了解,對於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企業與其建立的系勞務關系,本人認為,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著重注意兩點:
1、切勿套用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實踐中,我們常見到企業不加以區分的使用同一套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而該類合同基本照抄照搬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若與勞務關系的員工簽訂該類合同,企業實際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在加班、調崗調薪、終止或辭退等問題上受到嚴格限制。
2、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向員工明確特殊法律問題。相較於勞動合同員工,企業與勞務人員在加班、病假、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辭退等方面不受勞動法律規范,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處理,但為取的員工理解及防止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在勞務合同中應盡量明確相關問題,如會規定勞務人員請病假期間無病假工資、單位可提前30天通知終止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等。
把握退休年齡的方法
就上海而言,依據《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簡單總結為兩點: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
2、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退休。
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崗位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來進行任命,而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聘用更加起著決定的作用。
實踐中,會出現一種極端情況,女職工本來屬於管理崗位應在55周歲退休,但用人單位基於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撤消了對女職工管理崗位的任命,繼而變更為應在50周歲退休的非管理崗位。對於此問題根據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徑,用人單位以員工已達50周歲而終止合同辦理退休手續的,應予以認可。
6. 退休人員工傷能辭退嗎,退休人員工傷辭退經濟
法律分析:可以辭退。是否有補償金看雙方勞務合同約定。退休人員和單位屬於勞務關系,聘用、解聘、各項待遇都是雙方協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7. 退休工人上班時傷了被辭退工作可以賠嘗嗎
雖然已經退休了,但是仍然是在上班期間受了傷,被辭退公司就應該給你進行相應的補償,而且是按工傷處理 ,所以我們可以 向公司索要賠償
8. 退休返聘工人生病,公司可以辭退嗎
返聘員工所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當返聘員工由於生病而不能堅持工作是,企業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辭退該員工。
9.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招聘的退休人員,如果出了工傷的話,那麼需要由用人單位自行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受傷已經不屬於工傷了,屬於人身損害,那麼需要用人單位自行來進行賠償,不能夠申請工傷賠償,賠償的標准包含了有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等。10. 職工被返聘受了傷怎樣賠償
職工被返聘受了傷怎樣賠償
職工被返聘受了傷怎樣賠償呢?返聘的職工並不在《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內,但是用人單位也應該根據傷情作以一定的賠償。我已經為大家搜集和整理好了職工被返聘受了傷怎樣賠償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職工被返聘受了傷怎樣賠償?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返聘員工不成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保護的范疇,屬於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下發生的工人受傷,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於勞動關系,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該標准重於工傷賠償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返聘人員因公事受傷,僱傭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如果不幸造成死亡,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工傷保險 -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加班補償 -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勞務解除 -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涉及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受聘期間被所在單位解聘能否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
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