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陽節,社保給企業退休職工發110元過節費,事業是單位發,領導說沒錢,沒給退休人發過節費,合理嗎
重陽節過節費一般作為管理費用——福利費,計提會計分錄如下: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⑵ 退休人員取得原單位發放的過節費,是否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專稅的批復屬》(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單位在給退休人員發放過節費時,應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⑶ 企業給公司退休人員發放過節費,該如何走賬啊或能否稅前列支啊
不能,只能是在稅後列支。
⑷ 退休職工的過節費哪裡領
退休人員,沒有什麼過節費,現在社會保險部門只發放退休費,取暖補貼,過節的費用,不是法定必須支付的,有的單位發給退休人員過節費,是出於對退休人員的關心和照顧,應該由單位承擔,
⑸ 退休職工單位發過節費嗎
這樣看單位福利了,如果福利好過節的時候老幹部活動中心會給發一些過節的物品,發錢的很少
⑹ 給退休員工發放過節費,生活補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嗎
如果是簡單的慰問金,不違反八項規定;如果有一定額度,違反八項規定,應當查處。
《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一、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⑺ 2019年上海退休人員過節費
2019年是建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和新中國同時成長的我們,現在已步入老年,已退休。這次重大的國慶節怎麼沒有補貼呢?
⑻ 聘用退休人員未享受過節費是否應補發
首先,退休人員仍就業的,不和單位成立成立勞動關系,而是成立勞務專關系,但屬廣義上仍應為單位的員工;
過節費從名稱看,應屬於單位支付給員工的一種福利(與必須發放的工資有一定的區別),發與不發,發多少,都可以由單位自己決定;
但,發放過節費還有一個發給誰,不發給誰的問題,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員工的利益,單位不能太任性:1、有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明確的規定來發;2、沒有規章制度,但單位有通知的或者可以推導出發放對象的,按照通知或者明確的發放對象確定標准來執行,上述兩種情況,該發而領到的員工可以向單位主張。此時,退休還是未退休的員工區別不大。
還有一種可能,退休返聘的應當簽訂聘用協議或者勞務合同,看該協議中對工資和過節費有沒有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即可:如規定退休人員不享受過節費,就不能主張了。
此外,爭議產生之後,勞動關系下,可以走勞動爭議仲裁等專門程序;而勞務人員無法協商的只能去法院起訴。
⑼ 給退休員工發放過節費、生活補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嗎
不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