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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人員退休返鄉

發布時間:2023-02-02 08:29:24

退休人員遷回原籍的有關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要向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經過初審覺得符合遷回原籍的條件,會上報派出所的上級公安局戶政科進行審核,然後發給准遷證;二是憑准遷證辦理戶籍遷移證。在拿到原籍派出所辦理的准遷證後,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遷移證;三是憑戶籍所在地的辦理的戶籍遷移證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重新辦理戶口本,照相,重新更換本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❷ 城鎮離退休人員能否返鄉建房

能,城鎮離退休人員能返鄉建房有兩種情況。
一.城鎮離退休人員能返鄉建房有兩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你的戶口還在農村。那麼你自然符合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標准,還是可以蓋房子的。如果你不是農村戶口,但你的愛人是農村戶口,同樣可以申請土地蓋房子。
2、那如果你的戶口已經遷出農村,紮根在城市了,這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你在村裡有老房子存在。城市戶口的居民無權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也就是說,你雖然把戶口遷到了城市,但是你農村的老房子也沒有轉讓和賣掉。那麼你退休了之後,自然可以回到農村的老房子那接著去住。畢竟是自己蓋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你的。不過這有一個前提就是不能重新翻建。第2種情況就是你在農村沒有房子,但是你的父母有農房,而且父母還健在,或者有一個人存在也行。那麼你可以出錢幫父母翻修農房,將來以繼承的權利居住。同樣實現了退休之後在農村建房的願望和需求。
二.宅基地的要求: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三.農村自建房的面積的規定:
1、目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農村的自建屋不得超過三層。每一戶的總建築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
2、如果你在農村,你建的是聯排別墅,那麼也不得超過4層,每一戶的總建築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
3、在農村建房最好是形成統一的風格,每個村根據村莊的特點,風俗習慣和民情,確定統一的住宅建築規格,形成統一的風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❸ 你好,在外地工作退休之後回老家五險一金怎麼辦是怎麼處理的

辦理詳細如下: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及登記證年檢流程登記的范圍
二、企業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流程
三、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流程
四、辦理轉移業務流程
五、辦理退休業務流程
六、辦理撤保業務流程
七、社會保險稽核檢查程序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及登記證年檢流程
登記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參保人員的范圍為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業主和其從業人員。
登記程序
1、新成立的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書、執業許可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市內四區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需首先到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寫一式兩份《建戶通知單》
3、經稽查部核准後,單位持《建戶通知單》到當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
4、當地經辦機構的征繳部長指定建戶後,繳費單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窗口專管員開始錄入單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記工作。
登記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單位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書或執業許可證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4、當年任意一個月工資發放明細
5、職工勞動合同書6、法人代表身份證
(2)個體勞動者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個體勞動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失業證。
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受理時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時受理登記事宜,並在10個工作內審核完畢。登記所需提供的資料齊備完整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的程序
繳費單位的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戶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申請書、工商變更登記表和營業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無誤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的程序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時,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注銷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罰金。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
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每年驗證和四年換證制度。每年1~2月是繳費單位自查階段,3~5月份經辦機構檢查階段。檢查時,繳費單位需提供的資料有營業執照、代碼證、上年度工資手冊、上年度勞動統計報表,工資發放明細、上年度繳費報表。對無問題或有問題已糾正的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上加蓋「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專用章」戳記;對檢查有問題的繳費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辦理職工調轉、退休手續,不審核其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3、《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104號令)
4、關於引發《遼寧省城鎮個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操作規范》的通知(遼社險發[2001]33號)
5、關於做好《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102號文)
二、企業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流程
(一)申報
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政策規定
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業主和其從業人員,以本人上年實際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其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以市內四區社平工資的60%—300%確定上下限。
職工在市統籌范圍內調動的,原單位核定的個人繳費基數當年不變,由統籌外調入的職工及新招職工(含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當年按本企業確定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申報程序
1、每年一季度內,企業核定好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並填寫《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年報表》,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定之後,上報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外來勞務工,填寫好個人不參加失業保險的標志(小寫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將職工個人上年的工資總額,錄入計算機。
4、大連市上年職工的社平工資公布後,社保經辦機構按文件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相關職工的月工資總額,並列印《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核對表》,交予企業進行核定。
5、因社平工資上、下限因素,核定的個人繳費基數與申報的工資總額不一致,由企業負責通知職工本人。
6、中大型企業要求使用軟盤申報個人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申報時報表與軟盤同時上報。在報盤時,應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進行操作和管理,專人負責,防範計算機病毒的侵入與傳播。
7、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核定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變。因調轉原因導致只有幾個月工資的職工,按實際月份的平均工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8、企業必須在每月11~25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以確保個人賬戶基金及時增減。
確定企業繳費基數的政策規定
企業以本企業上月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全部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對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的理解:
根據國家統計局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范圍的規定》的規定,不管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還是列入費用,不管是否發放到職工手中,只要是企業以工資薪得列支的,都要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年終分紅、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企業月工資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企業全部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
企業繳費基數的申報程序
企業須於每月10日前到經辦機構申報當月企業費基。其中:繳費基數沒有明顯變動的企業,可在10日前繳費時即時申報,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後,即時繳費;繳費基數有明顯變動的企業,須於每月5日前申報,經辦機構於2日內審核完畢,在10日前繳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企業申報時需填報《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年報表》,該表要有職工本人的簽字。
社會保險費申報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3、《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勞險字[2001]30號)
4、《大連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政發[2001]54號)
5、《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73號)
6、《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93號)
(二)繳費
繳費標準的政策規定
五個險種統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繳。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分別是:
(1)基本養老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19%繳納,職工(含農民工)按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8%繳納,個體勞動者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繳納。
(2)失業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2%繳納,職工按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
(3)醫療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按職工個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2%繳納,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繳納。
(4)工傷保險單位以企業繳費基數按市政府統一確定的差別費率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0.5%繳納。
社會保險費繳費的程序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實行「三段式」管理。
第一階段:為正常申報繳費階段。(每月1-10日)
企業須於每月10日前到經辦機構申報當月企業費基。其中:繳費基數沒有明顯變動的企業,可在10日前繳費時即時申報,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後,即時繳費;繳費基數有明顯變動的企業,須於每月5日前申報,經辦機構於2日內審核完畢,作為企業當月繳費基數,在10日前繳費。
凡10日內未申報的,按上月繳費基數的110%核定當月企業繳費基數,記錄應繳費備查帳。
每月1—10日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凡未按規定繳費的,經辦機構根據計算機匯總數據,按月記錄企業欠費備查帳。
第二階段:社保經辦機構催繳階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經辦機構要對未按期繳費的企業下發《社會保險催繳通知書》,仍未繳費的,由勞動監察大隊下發《勞動保障限期整改指令書》。
第三階段:處罰階段。(每月24日以後)
社保經辦機構把每月24日以後仍未繳費的企業名單遞交給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核減欠費企業工資,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企業在補繳時,社保經辦機構先收取滯納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會保險費繳費需提供的資料:企業、個體工商戶繳費時需要填報《大連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表》。
社會保險費繳費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2、《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30號)
3、《大連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政發[2001]54號)
4、《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73號)
5、《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93號)
三、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流程
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的政策規定
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60%—300%的范圍之內自行確定,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享受大齡補貼和政府買崗位補貼的個體勞動者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或100%確定繳費基數,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的,繳費金額=上年全市職工社平工資×60%×8%,按社會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基數的,繳費金額=上年全市職工社平工資×12%。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的,業主須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個體勞動者繳費通過商業銀行代扣的方式繳費。
個體勞動者繳費的程序
養老保險窗口(列印《個體銀行代扣建戶表》)→商業銀行(存款、辦理商業銀行繳費卡)。
個體勞動者繳費需提供的資料
已參保人員要帶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失業證、新參保人員還需帶一寸照片1張。享受補貼待遇的還要提供享受補貼的證明。
個體勞動者繳費的政策依據
1、《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大政發[1998]57號)
2、《關於〈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大勞險字[1998]164號)
3、《印發〈關於援助就業困難的國有企業下崗自謀職業人員的意見〉的通知》(大政發[2000]93號)
4、《關於印發〈援助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大勞發[2003]15號)
四、辦理轉移業務流程
轉入
[一]、跨統籌范圍轉入
(一)事業轉入到企業
1、本地區
①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到企業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②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到企業
處理原則:從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的,從轉入之月起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跨地區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①跨地區已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處理原則: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
②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處理原則:由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的,按照企業繳費有關規定建立個人帳戶,以前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二)機關轉入到企業
1、帶補貼的轉入
處理原則:根據「關於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2]68號)文件精神。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由調入單位持《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貼審批表》及相關手續到當地人事部門認定調轉職工在機關工作年限,核定個人帳戶的補貼金額,再由調出地財政部門按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提供的銀行帳號,將其個人帳戶補貼款劃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納窗口待錢劃入後通知征繳業務窗口,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專管員建檔時,按事業單位轉入處理,將轉入值一筆錄入,不錄明細,從繳費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2、不帶補貼的轉入
處理原則:按照企業繳費有關規定建立個人帳戶,以前機關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跨統籌范圍的多次轉移
本市企業轉到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後又轉回企業
處理原則:從企業轉到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同時轉移基金了,再轉回企業時,需要給該職工新建檔案,並且把該職工原先在企業繳費部分和在已參保事業單位繳費部分的明細同時錄入微機。
[二]、企業轉入到企業
(一)本市企業之間轉移
1、區內轉入(市內六個部)
處理原則:市內四區之間轉移,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把轉移人員檔案從原單位編號下轉出並轉入到新單位編號,轉入方社保經辦機構接收後,核定該人員的繳費基數,既辦理完畢。
2、跨區轉入
處理原則: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移人員列印《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表》(以下簡稱「四聯單」),辦理轉移手續。轉入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入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
(二)省內企業(含行業)轉入到本市企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入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職工個人身份證,職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為轉移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省內轉移不轉移基金。
(三)省外企業轉入到本市企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入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職工個人身份證,職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到調入地經辦機構為轉移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
轉出
[一]、跨統籌范圍轉出
(一)轉出到事業
1、本地區
①轉出到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②轉出到未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轉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2、跨地區
①轉出到跨地區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
②轉出到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轉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二)轉出到機關
處理原則:企業職工轉出到機關的,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三)跨統籌范圍的多次轉移
已參保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又轉回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二]、企業轉出到企業
(一)本市企業轉出到本市企業
1、市內企業轉出到市內企業
處理原則: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把轉移人員檔案從原單位編號下轉出並轉入到新單位編號。
2、市內企業轉出到縣區
處理原則: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移人員列印「四聯單」,辦理轉移手續。
3、縣區企業轉出到市內
處理原則:同上。
(二)本市企業轉出到省內外市(含行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出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列印「五聯單」,辦理轉移手續。
(三)本市企業轉出到省外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出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辦理異地轉移封存,到支付部辦理轉出手續。
辦理轉移的政策依據
1、《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49號)
2、《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81號)
3、《關於職工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2]19號)
4、《關於印發〈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勞社發[2000]58號)
5、《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3]20號)
6、《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做實後跨省轉移有關問題的通知》(遼社險發[2003]25號)
五、辦理退休業務流程
1、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的當月,由企業持本人身份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印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本人簽字)。
2、企業持職工個人檔案、個人帳戶明細單、《退休人員審批表》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每月1--10日,企業持《退休人員審批表》到經辦機構填報《退休職工檔案卡》,經復核無誤後建立微機檔案。
4、每月1--14日支付窗口依據新增退休人員明細建立統支檔案。
5、每月14--25日經辦機構列印新增人員明細表,並製作報盤送交銀行或郵局。送款日期為18日和25日兩次。
6、每月24--27日經辦機構依據新增人員明細表與銀行返還的存摺帳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錄入微機。
7、每月28日企業到經辦機構來領取新增退休人員存摺。
六、辦理撤保業務流程
1、死亡
死亡職工單位專管員或家屬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死亡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2、出國定居
出國定居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國外定居證明、本地公安機關開據的銷戶口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出國定居人員的證明,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3、民工返鄉
返鄉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農民工返鄉撤保申請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返鄉人員的證件,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七、社會保險稽核檢查程序
1.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實地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同時向企業下達書面的《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即工作底稿),筆錄(工作底稿)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4.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以《稽核結論通知書》的形式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5.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結論通知書,並在稽核結束後9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八、個人帳戶查詢
輸入企業職工或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個人編號或者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到個人帳戶信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有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員回鄉養老問題,對此你怎麼看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以及經濟水平都是得到了一個顯著的提高,因為現在人們的生活條件變好了,所以說在生活當中也都會逐步提升自己的生活質量,有一些人他們工作了一輩子,在退休之後的生活可以說是10分的慘淡,甚至有一些人在退休之後,自己的生活都沒有辦法做到基本的保障,所以說有一些人大代表也是提出了退休人員回鄉養老的問題,在我看來對於這些退休人員一定要讓他們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而且盡可能的讓他們的退休生活變得更加的豐富,具體介紹如下。

一、退休補助必須要落實

在我看來關於退休人員回鄉養老的這個問題,首先這些退休人員的退休比補助是必須要落實的,因為很有可能沒有這些退休補助的話,他們的生活會過得十分的慘淡,連最基本的生活都是沒有辦法保障的,所以說關於退休人員的退休補助是一定要切實做好的。

各位看官,以上就是關於我對“有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員回鄉養老問題,對此你怎麼看?”的看法,有什麼想法可以在下面評論哦。

❺ 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退休後可以回農村進行選舉村委會主任嗎

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退休之後,可以回到農村進行選舉,村委會主任的,因為退休之後就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了

❻ 關於退休人員回家返鄉路費的政策規定

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國家沒有出台過任何路費方面的政策。只出台過一個離休人員報一次探親路費的政策。

❼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怎麼樣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
拓展資料:對於我們一般的人員,如果到單位上班,那麼要考慮到底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算作工資的,也就是跟用人單位簽訂了長期的勞動合同,福利培訓待遇、升職評級都跟正式員工一樣,享受基本的休假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返聘工資是按照正常的工資情況來交稅。如果是簽訂的短期勞務合同,也不用打卡上班,只是偶爾才過去一趟,也不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那麼是按照勞務報酬的情況來交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❽ 退休反鄉居住在村裡有沒有提意見和見意的權利

不確定。
是否有權提出建議歌建議,要根據不同內確定。
(1)無權針對涉及經濟方面的事項,提意見。
理由:因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參與談論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事項。
(2)有權對涉及村容村貌方面的事項提出意見,這是因為,雖然退休人員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屬於村子裡的居民,有著遵守《村規民約》的義務,必然有與之對應的權利。

❾ 退休人員回鄉落戶文件

具體的退休人員回鄉落戶的政策性文件以各地方政府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落戶的規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13條、19條的相關規定。退休回鄉落戶人員,可在遷入地辦理准遷證,然後回現居住地將戶口變更遷出,換為遷移證,之後就可到遷入地辦理戶口遷入登記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❿ 同縣行政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戶口可否遷回農村原籍

只要有符合政策規定的理由,農村原籍又同意接收的情況下,退休後是可以將戶籍遷回原籍的,但個人不建議你那樣做,因為你的戶籍性質為非農業,不能享受村集體成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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