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企如何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一、勞動者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金繳納至退休當月,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到社會保險中心退休管理科(或養老待遇福利科)申報退休停繳,列印養老保險清單。
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二、需呈報材料:
1、職工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二代身份證原件;
4、企業職工退休核准表;
5、社會保險繳費發票。
3、退休金計算方法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4、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1)私企職工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根據《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所以由上述可知,2014年我國女性退休年齡:如果該名女性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那麼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可以退休;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可以退休;其他情況的均為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具備上述相應條件均可退休。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Ⅱ 請問私營企業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在社保和退休金方面應如何處理
企業為職工全員參加社會保險,至於退休待遇問題就由社保自己去解決了。
企業不為職工參保是違法的。
Ⅲ 私企不配合自己可以辦退休領社保嗎
如果一直在繳費社保,有記錄在社保中心,到年齡了是可以辦理手續退休的。
具體辦理可拿本人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社保中心,進行咨詢辦理。
Ⅳ 私企女職工到了退休年齡但是社保交了九年如何辦理退休企業應盡哪些義務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沒義務了
符合當地退休條件,可以由單位或者自己專去社保局辦理退休
繳費年限屬不足,自己戶口所在地繼續交滿,再開始領取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關於私企人員退休問題!企業勸員工辦理個人退休
法定退休年齡到了後,需要提前半月辦理退休手續,早了也不給辦理,單位人員不懂規矩,不是想辦就辦了,他們被利益沖昏了頭腦,因為早一天退休他們就早一天少支付社保費用。
職工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了,社保的各種費用單位再也給他投不進去了,社保也就不接受了。因此,你媽媽的醫療保險就得退休後,自己繼續繳費了,直到滿足社保要求為止。
Ⅵ 私企沒有建立個人檔案,員工退休怎麼辦
私企員工退休,可以不提交檔案。
勞動者辦理退休,提交檔案主要是對特殊工種和視同繳費年限進行審驗,私企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特色工作年限可以通過備案表和勞動合同審驗,辦理退休可以不提交檔案,持社會保障卡(沒有社保卡可以提交養老保險手冊或者繳費資料)、身份證,可以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徐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
《退休條件核定須知》
二、申報所需材料
(一)職工檔案。
(二)《徐州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近期一寸照片五張。
(四)因病提前退休或享受定期生活費的人員需提供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原件。
(五)提前退休人員提供本人從事特殊工種的有效原始記錄。
(六)其他必要的原始資料。
(七)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攜帶戶口簿及上述(二)、(三)項資料。
Ⅶ 請問私營企業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在社保和退休金方面應如何處理
退休金是來從符合退休源要求的時間開始領取,按你的工種要求,只要已交滿15年,達到45歲或55歲的退休要求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你的情況還要咨詢當地社保局,因為各地有各地自己的政策。
(7)私企職工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1、按退休金籌措方式:
在實務中,企業制訂的退休金的籌措方式可分為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和未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2、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企業提取退休基金,交給獨立的信託機構,如銀行或保險公司,由其保管運用,在職工退休時,由信託機構從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業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給付義務,否則不得將退休基金收回。
3、未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企業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託機構保管運用,或者企業雖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運用,而未交付給信託機構保管使用,在職工退休時,企業自行籌措資金支付退休金。這種辦法與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相比,職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Ⅷ 個人辦理退休和私企辦理退休
各地政策不完全一樣,有的地區退休後仍掛靠在原單位,享受待遇與單位繳費捆專綁的,單位正常繳屬費,退休人員才可以享受待遇;有的是退休後轉為社會化管理,與單位脫鉤,個人辦理完退休後就可以正常享受待遇。看你是怎麼辦理的,如果是個人辦理退休的,正常劃入,如果不是,參照第一種情況。
Ⅸ 私營企業職工有退休政策嗎!非要國家企業才能退休嗎!
現在都是按照繳費計算,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不繳費,或者繳費不足十五年,都不能辦理退休,也沒有退休金。
Ⅹ 在私營企業工作怎麼辦理退休
一、勞動者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金繳納至退休當月,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到社會保險中心退休管理科(或養老待遇福利科)申報退休停繳,列印養老保險清單。
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二、需呈報材料:
1、職工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二代身份證原件;
4、企業職工退休核准表;
5、社會保險繳費發票。
3、退休金計算方法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4、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10)私企職工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