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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是否適用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3-02-01 14:52:34

⑴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賠償如下: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⑵ 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因公受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嗎

不適用的,退休後務工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已消失,已經無法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故退休應聘人員發生事故也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退休返聘人員在為單位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是不能申請認定工傷的,但單位需要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當然如果其中雇員自己也存在過錯,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⑶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眾所周知,在員工在職期間受到傷害,經鑒定為 工傷 之後,就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由於工作中所受傷害的不確定性以及時效性,有時往往 退休 後才會發現身體的問題。那麼退休員工能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嗎?下文中就做出了相關的解釋說明。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退休職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繳納工傷保險,已經退休,就不涉及工傷了。 對於在職發生 工傷事故 的,並且被鑒定達到 傷殘 護理等級的,退休之後,繼續發給 護理費 。工傷一到四級死亡按照 工傷死亡 待遇處理。 沒待遇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 傷殘津貼 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工緻殘鑒定級至四級傷殘保留勞關系退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7月本 工資 二級傷殘25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3月本工資四級傷殘21月本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級傷殘本工資90%二級傷殘本工資85%三級傷殘本工資80%四級傷殘本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 根據法律規定,退休前曾從事過可能導致 職業病 危害的工作,退休後未繼續從事可能導致該職業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定被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申請 工傷認定 。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該問題來說需要結合實際做出解答。按照規定來說,退休員工是不享受 工傷待遇 的,在退休前就享有工傷待遇的在退休後依舊享有。除此之外,對於職業病的狀況,勞動者有權向國家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⑷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不可以。 退休 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 工傷 ,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 勞動關系 ,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認定工傷。 而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 人身損害賠償 責任。

⑸ 退休的人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問題。.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認定為工傷 (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 工傷認定 情形),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⑹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不可以。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⑺ 退休人員有工傷賠償嗎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准進行賠償。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但因與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費用,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規定。
拓展資料
普通職工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相應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提醒,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期間被辭退會影響工傷賠償
工傷認定期間被辭退不會影響工傷賠償。並且一般來說,工傷認定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⑻ 退休後上班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人員一般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
經過工傷認定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所謂工傷認定,指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職工所受傷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屬於工傷(含職業病)進行調查、認定的行為。
存在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需要指出的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這一事實,而實際上工傷的外延並不完全局限於此,比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⑼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退休人員不可以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首先需要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構成勞動關系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所以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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