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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2016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

發布時間:2023-02-01 04:47:54

1. 養老金調整標准

2022年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標准和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度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兼顧公平、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與重點關懷高齡退休人員等因素制定養老金調整標准和辦法棚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採取統一的調整標准和辦法。

一、調整對象:2021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德陽市羅江區有 22748 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參與調整養老金,1935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與養老金待遇調整。

二、執行時間和待遇發放:從2022年1月1日開始執行,2022年1-7月增調的養老金在7月31日前毀物禪發放至領待人員養老金領取賬戶上。

三、具體調整標准和辦法: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8元。

2.掛鉤調整:

①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1%;

②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一年增加0.6元/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增加1.7元/月。

3.傾櫻和州斜調整:

①滿70歲且不滿80歲,每月增加30元;

②滿80歲且不滿90歲,每月增加60元;

③滿90歲及以上,每月增加100元(小提示:滿70、80、90歲是針對2021年螞姿12月前到齡人員哦)。

4.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一至六類分別增加8.5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四、調整養老金其他有關規定:退休人員截止2022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於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如何計算養老保險的繳費數額

養老保險繳費數額計算方法: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職工工資總額×60%~300%×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即省社平工資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間選擇繳費)。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比纖塵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1、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脊蔽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退休人員養老金連年上漲,為什麼還是有人達不到人均養老金水平呢

我們國家的退休職工的平均養老保險金水準為3381元,不過目前養老保險金都還沒做到3381塊的退休職工還占絕大部分。從地區分布看來,現階段養老保險金最高地域是西藏自治區,國內省區中養老保險金最高的是上海和北京、青海省,這四個地方是均值養老保險金超出4000塊的地區,僅有15個以上的省均值養老保險金超出3000元以下,也有12個以上的省、自治州、市轄區的平均養老保險金水準小於3000塊左右。

針對這類人群,不少人在2005年辦退休時每月養老保險金僅有幾百塊,每一年調節10%僅有幾十元,可是他們當中許多人的養老保險金與退休時對比早已翻了一番多,有些甚至比退休時增強了二倍之上,但是由於數量過低,再加上近幾年退休工作人員繳存基數非常高,員工社會平均工資都是翻了幾番。全社會養老金水準的不斷提高,這也使得每一年退休職工人均養老保險金水準持續上升,因此養老服務金連連調節提升但是無法達到全國各地、我省的平均這也是徹底正常。

總的來說,辦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因為受到繳存基數、繳費年限、個人帳戶、退休時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產生的影響,退休之後養老金養老保險金差別特別大。盡管在退休之後我國每一年需要調整提升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但養老金調整時除開預算定額調節之外,還需要依照繳費年限,養老保險金總金額等方面進行掛勾調節,針對年紀較大的,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工作退休職工還需要適度歪斜,因此養老金調整之間的差距也是存在的。每一年養老金調整之後,一部分人養老保險金依然無法做到全國各地或者我省的平均養老保險金水準,這也是徹底常見的現象。

3. 今年企業職工養老金漲嗎

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7月23日已足額發放到位,惠及我市51萬企業退休人員。
一、哪些人員可以享受本次調整?
今年調整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你的養老金如何調整?
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3元養老金。
2.掛鉤調整。
1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按2021年12月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1.26 %計算增加。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確定月增加額。
15年(含)以下的每滿1年,月增加1.3元;
16年以上至25年的每滿1年,月增加1.5元;
26年以上至35年的每滿1年,月增加1.7元;
36年以上至45年的每滿1年,月增加1.9元;
46年以上的每滿1年,月增加2.1元。
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例如:某職工繳費年限為36年2個月,繳費年限按37年計算。
年限調資金額 = 15 * 1.3 + 10 * 1.5 + 10 * 1.7 + (37 - 35) * 1.9 = 55.3元。
3.適當傾斜。
1高齡退休人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
2對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75和80周歲的退休人員(檔案出生時間是1951年、1946年、1941年),分別增加: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90元、190元、360元。
企業一次性補繳人員:70元、60元和120元。
3企業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該部分人員如繳費年限不滿35年,在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35年調整增加。高於35年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說明: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三、退休人員增資情況途徑查詢
1.退休人員個人。通過「濰坊社會保險」微信公眾號查詢。搜索並關注「濰坊社會保險」微信公眾號,點擊「辦·社保」-辦事大廳,用戶綁定後可查詢2022年養老金調整明細,同時可以查詢近12個月的養老金發放明細。
2.通過單位查詢。可登錄濰坊人社局官方網站—單位網上辦事大廳—信息查詢—社會保險—調資明細,查看本單位退休人員調資情況。

4. 浙江養老金怎樣計算

2014年浙江養老金怎樣計算?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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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年退休金漲多少,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對退休職工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 浙人社發2017 年184號文件 關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7. 2016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最新消息 浙江養老金2016上調多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8. 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0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150元,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39元,特殊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1元。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67元的額度,根據2008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69元,寧波市69元,溫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興市67元,紹興市67元,金華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麗水市63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69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月人均55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元。 4.基本養老金低於2009年底當地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在調整前先按平均水平的50%予以增補,但增補金額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元。然後再按本次普調、特調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省「兩會」前,最遲在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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