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在單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退休人員因專病死亡,企業不存在屬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退休後繼續被聘用工作在崗位死亡能否算工亡
不算。退休後退出了勞動主體。返聘與單位構成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出現爭議,傷害等,不按勞動合合法、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但是,可向單位申請民事責任賠償。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訴。
㈢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賠償標准
一、喪葬補助金
2021年9月1日之後,喪葬補助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二、撫恤金
1、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
2021年9月1日之後,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執行新的標准,具體計發辦法是:繳費年限15年,發放9個月的死亡時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繳費年限超過15年,每多出一年就增加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0年及以上封頂發放24個月。同時,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每滿1年,就減少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最少發放9個月。比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36年,領取養老金10年,撫恤金就是發放(24
10=14)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
對於機關退休人員來說,撫恤金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病故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和因公犧牲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對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撫恤金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退休人員因工死亡,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四、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退休人員因工死亡,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五、因工死亡賠償金
職工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不夠成勞動關系,而是構成勞務關系。職工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職工如果因提供勞務死亡,根據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職工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死亡,其遺屬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用人單位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退休返聘人員意外死亡企業需不需要負責
1、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2、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㈣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規定
1、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3、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4、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待遇是需要發給其遺屬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應及時通知退休人員單位,由單位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減員手續。單位填寫《離退休(退職)人員減少表》,同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證明書》復印件1份。
2、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應該提供死亡人員:
(1)、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㈤ 退休返聘意外死亡是否需要公司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退休人員在單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退休人員因病死亡,企業不存在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㈦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相關規定,此時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勞動者,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反聘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在反聘期間因工死亡可參照工傷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7)聘用法定退休人員死亡擴展閱讀:
返聘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與單位該注意
如今高齡勞動者不在少數。由於年齡畢竟較大,身體體質等都不比過去,發生各種風險的幾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員因其已經退休,目前不認可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能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未辦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受到傷害或者職業病的高齡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高齡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尤其是身體情況,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單位也需要對這些勞動者盡到充分的保護照顧義務,否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需要承擔工傷或侵權責任。再有,對於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夠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僱主可以通過僱主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分擔自身風險,同時保障退休返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獲得補償的權利。
㈧ 退休人員死亡以後的補償多少個月
退休人員死亡以後的補償多少個月根據以下情況決定,具體如下: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3、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一、退休人員死亡以後的補償多少個月
1、退休人員死亡以後的補償多少個月根據以下情況決定,具體如下: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
(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3)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離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有效嗎
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離退休後是無法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